浅析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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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q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其在美国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如何更好地利用国家刑事司法资源,从而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需要充分发挥辩诉交易制度的作用。笔者从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国情角度入手,希望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辩诉交易;理论基础;引入
一、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这是控诉方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司法制度。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理论土壤中才能生根发芽的,我们讨论辩诉交易制度也要从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才能对其适用性有更客观的认知。
(一)实用主义哲学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伴随着这种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且诉讼效率高的结案方式,越来越
多的国家在本国的司法实践中予以确认,纷纷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由于没有历史和传统的羁绊,勇于创新成为这个新的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特征。在美国,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是以是否有创新意识为标准的。这种实用主义哲学观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司法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所谓的理想和绝对的公正,而在于解纷止争,息讼安民,只有在现实中实现的公正才是有意义的。
(二)契约观念
在法文化学的意义上,制度本身是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它在受到文化孕育、滋养的同时,必然也会对文化产生依赖性。就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运作而言,它要求在文化观念方面获得相应的背景支撑。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国家的契约文化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本质上说,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就是一种契约文明,“契约”及其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是近现代西方文明最重要的理念。这种契约文化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就是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的处分权,这种诉权的处分性直接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契约平等、自由的理念奠定了辩诉交易存在的制度环境,同时也只有在强调契约自由的文化环境中,辩诉交易才能获得合法性的基础。
(三)证据开示制度和沉默权
证据开示是一项诞生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在审判制度中,一方当事人用以从对方当事人获取有关案件的事实和信息,从而有助于该当事人为审判做准备的审前机制。”通过证据开示,控辩双方的信息得以共享,使得双方能够估算自己的胜算机率,从而也防止了证据突袭,使得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证据开示不仅使控辩双方以掌控的证据作为交易的筹码,而且为双方协商创造和谐的协商环境。
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关思考
法治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为此要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必然会推动一系列的法制改革,吸收世界优秀的法制文化成果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面对犯罪手段日益专业化、复杂化,侦查工作难度的不断增加,同时鉴于司法资源有限与案件的积压,这些状况是司法工作面对的难题,而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特的价值吸引着世界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其借鉴、吸收以利于本国法制建设。
(一)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障碍
1.引入辩诉交易的理论障碍
进辩诉交易制度,并且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辩诉交易的雏形,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其一。笔者认为辩诉交易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根据前文关于辩诉交易理
论基础的四个方面入手,将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论述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障碍。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实用主义哲学观作为其思想基础,而中国不存在美国那样彻底的实用主义哲学观念,中国人在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时,潜意识里考虑到的是历史和传统。正是基于此,我们积极引进并确立了严格的程序法,从此实体、程序分离,并将“证据不足不起诉”写进《刑事诉讼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辩诉交易体现了一种高度发达的契约观念,而在我国,契约观念较为淡薄,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及运作中,惩罚犯罪一直作为重要的诉讼价值。在这种环境下,即便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检察官和被告人难以做到平等协商,公权力机关握有的强大权力若迫使被告人听从权力机关的安排,达成辩诉交易的合意和自愿性就受难以保证。
最后,相关制度规定并不相同。在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辩诉交易的需求更加现实具体,在证据不经开示的情况下,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筹码,对于辩诉交易的启动或达成都会是一种障碍;辩诉交易制度在弥补沉默权制度的负面效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反观我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证据示制度,也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在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引入辩诉交易,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该制度降低诉讼风险的作用,也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2.引入辩诉交易的实践障碍
一方面,辩诉交易本身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它有使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的程序的合法性、可能降低公众对法律的尊重等弊端;另一方面,中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辩诉交易的引进还会遇到以下司法实践方面的障碍。
首先,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适用范围。刑事司法领域主要涉及到:案件的判定标准难以确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生犯罪类型的增加,这就为适用标准的选择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其次,难以真正保障主体间交涉能力的平衡。控辩双方要想获取交涉能力的平衡,主要是被告人的对抗能力,毕竟他们缺乏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两方面的支持:他能聘到水平不错的律师;该律师也真正能从被告成的利益出发,与控诉方进行协商。而实践中,这两方面都难尽人意。
最后,审查与救济中遇到的困难。真实与自愿的标准如何确定,控诉机关的裁量权又如何控制,这些都将是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将要遇到的难题。(二)我??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需要。公诉案件的增加给司法机关带来的沉重的压力,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一国在一定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