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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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1.1规范考勤原则、打卡、请假、休假、加班、差旅等相关手续。

1.2建立基础管理,打造基本的工作秩序。

1.3为薪资计算提供基础依据。

2职责

2.1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执行、监管、解释权。

2.2各部门:根据本制度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与相关手续办理。

3考勤范围

3.1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4考勤方式

4.1指纹考勤机打卡。

4.2 专人负责统计考勤。

4.3微信考勤。

5作息规定

5.1每周6天工作制的部门及人员

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采购部、品牌运营中心、电商部所有人员、销售中心总部人员,生产中心办公室人员、PMC部成品库办公室人员、原料库仓管员、品质管理部所有人员、生产部科长(含)以上管理人员。

5.1.1当月工作日基数=当月自然日数一当月星期日的日数。法定节假日计入当月工作日基数。

5.1.2 作息时间:

办公楼人员:

夏、冬季统一时间:上午:8 30—12 :00 下午:13:00—17:30

生产中心相关人员:

详见《生产中心作息时间表》

5.2每周非6天制的生产中心科长级以下员工(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作出安排)

5.2.1因生产任务、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作息时间有所变动时,生产中心须于调整前提交一份《生产中心作息时间表》(详见附表)到人事行政部备案。

6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6.1生产部计件或日薪制员工享有不带薪休假。

6.2除生产部计件或日薪制员工外的其他员工享有带薪休假

6.3具体假期及安排以人事行政部通知为准。

6.4 法定节假日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生产中心在年度内根据淡旺季情况安排调休,在生产旺季

不得调休;人事行政部因值班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调休;财务部遇月末盘点的,可在次月内调休;其他人员在当月调休,过期清零。

7考勤规定

7.1专人负责考勤

7.1.1 需专人负责考勤的岗位:一线销售人员、一线稽查人员、店长、店员、导购员、生产中心一线

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后门门卫等。

线销售人员、稽查人员、店长、店员、导购员考勤管理参见《销售中心微信考勤制度》7.1.1.1

7.1.1.2 生产中心一线员工:采取当班清点的办法记录上下班时间,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每日考勤表上需记录全班整体上下班具体时间。

7.2 需指纹打卡的人员

7.2.1 范围:除7.1 以外的所有人员(含高层领导、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采购部、销售中心、品牌运营中心、电商部、生产中心(含仓库管理人员、仓管员)办公室人员,人事行政前门保安、勤杂工、保洁员)。

7.2.2 打卡规定:

7.2.2.1 每日打卡4 次,分别为:上午上班前、上午下班后、下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

7.2.2.2 电商部晚班客服打卡时间分别为:上班前、17:30-18:00 、20:45-21:15 、下班后

7.2.2.3 下班时间未到前严禁在打卡机前等待下班。违者经监督人员指出后拒不改正者视情况罚款

50 元/ 次;

7.2.2.4 遇停电或打卡机故障集体不能正常打卡时,应在前门门卫室签到,如未签到,将视为未打卡;

7.2.2.5 漏打卡:上班或下班未打卡,须于次月3 日前持《考勤补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人事行政部存档,每月每人给予两次补签机会(工作原因除外)。

7.2.2.6 当日未正常出勤的员工,如因迟到等原因故意不打卡,当日作旷工处理。

7.3 监督考勤

7.3.1 各部门考勤统计人员:如发现考勤统计人员未起到监督作用,或故意包庇、隐瞒事实等情况,则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与违纪人员同等罚款。

8 考勤统计

8.1 指纹考勤机打卡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8.2 生产中心非指纹打卡人员:由生产中心考勤管理人员将当月出勤明细及汇总表报生产总监签批、交人事行政部复核后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8.3 销售中心非指纹打卡人员:由考勤管理人员统计汇总、销售总监签批,交人事行政部复核后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8.4 各部门考勤管理人员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认真统计汇总,在每月初3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送人事行政部(遇节假日相应延后),以便核算薪资,每延迟一个工作日,当月绩效考核减 2 分,(由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上报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8.5 为避免重复与遗漏,各部门调动人员的考勤由调入部门负责将前一部门的考勤对接过去。

8.6 考勤统计表要求数据真实、准确,考勤管理人员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者乐捐200 元/ 次,在当月工

资中体现。

8.7 员工考勤出现弄虚作假者,一旦发现,视为重大违规,对责任人给予即时解聘处理,且公司不予任

何经济补偿。

8.8 总经理不定期检查所有考勤事项。

9考勤异常

9.1

9.2迟到/早退

9.2.1在规定的出勤时间内超过1分钟至30分钟上班的记迟到;在规定的出勤时间内提早1分钟至

30分钟下班者,按早退处理。

9.2.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15次或年内累计达60次,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予以解聘当事人,且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9.3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9.3.1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未到工作岗位者。

9.3.2 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且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

9.3.3 逾期未销假上班且又未续办请假手续者。

9.3.4公司正式会议或培训课程,未办理请假或无故不到者。

9.3.5.其他经人事行政部认定之情形。

9.3.6旷工处罚计算公式:

计件制:【其他补贴或奖金十当月自然天数+平均计件日薪】x旷工天数x 3

月薪制或日薪制:所有工资构成之和十当月自然天数x旷工日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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