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讲合伙企业性质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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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单元框架

第1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分类(★)(P134)

1.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2018年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2018年)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2.合伙企业的基本分类

【提示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提示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只是《合伙企业法》对其合伙人的责任承担规则等作出了特殊规定,因而特别列置。在法律适用时,如果法律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提示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在法律适用时,如果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P145)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提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上述“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2020年新增)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例题1·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9年)

A.甲无权向丙或丁追偿

B.甲可以向丁追偿3万元

C.甲可以向乙追偿3万元

D.甲可以向丙追偿6万元

【答案】B

【解析】(1)对外(对债权人):甲清偿了9万元+乙清偿了3万元=全部债权额12万元,债权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满足;(2)对内(合伙人之间):按约定平均承担,即甲、乙、丙、丁各应承担3万元,乙已经承担了3万元,甲不可向乙追偿,甲应自担3万元,可以向丙追偿3万元,向丁追偿3万元。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解析】“先企业后普通合伙人个人”。

考点3: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P151)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第2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136)

(一)实质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1)数量:2个以上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复习,应当全程区分好:

决议规则具体涵义

……应当经全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必须一致同意,合伙协议不得作出相悖约定

……应当经全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合伙协议可以自由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须一致同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二)形式要件

1.合伙一般体现为一种单纯的合同关系;当合伙关系因依照合伙企业法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后,便体现为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1)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

(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3)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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