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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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附件:

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站房、空调、供电、供水、通讯、防雷以及光纤网络等基础性工作,均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要求的设备配置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托管站)要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市站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参加国家总站、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根据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自动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检,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建立巡检档案,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标准气体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进行维修记录、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保证本辖区内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质量和安全。原则上各站点均应使用光纤网络,经过VPN加密后传输。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省站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见附件)。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站对全省范围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并用于考核及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省站协助国家总站建立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定期进行自动站质控检查,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如果在线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站,并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省站对省内各自动站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对水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进行考核,并对各水站组织进行比对实验;对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农村站等,省站采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考核,并采用移动监测车进行比对监测。同时,各国家直管自动站要做好接受总站检查和质控考核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第二十六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站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或删除监测的原始数据。其他经授权具有自动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只能按国家总站、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和审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汇总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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