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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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附件:
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
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
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
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站房、空调、供电、供水、通讯、防雷以及光纤网络等基础性工作,均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要求的设备配置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托管站)要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市站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参加国家总站、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自动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检,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建立巡检档案,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标准气体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进行维修记录、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保证本辖区内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质量和安全。
原则上各站点均应使用光纤网络,经过VPN加密后传输。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省站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见附件)。
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站对全省范围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并用于考核及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省站协助国家总站建立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定期进行自动站质控检查,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
如果在线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站,并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省站对省内各自动站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
对水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进行考核,并对各水站组织进行比对实验;对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农村站等,省站采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考核,并采用移动监测车进行比对监测。
同时,各国家直管自动站要做好接受总站检查和质控考核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第二十六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站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或删除监测的原始数据。
其他经授权具有自动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只能按国家总站、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和审核。
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汇总辖
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数据。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在按期上报数据的同时,对于国家托管的自动站应将数据上报国家总站。
第二十八条省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必须按时上报日报、周报数据。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
与前期相比较,数据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第三十一条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省站负责对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站的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根据自动站运行考核情况报请省厅调整奖励性省级运行经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1)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省建水站综合排名后5名的水质自动站分别扣除6、4、3、2、1万元,分
别补助给排名前7名水质自动站4、3、3、2、2、1、1万元;
第三十五条(2)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空气站综合排名后10名的空气自动站分别扣除2、、、……万元,分别对应补助给排名前10名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十六条(3)当年度国家或省站对自动站进行质控考核的,每出现一项次不合格,从该子站总经费中扣除万元;
第三十七条(4)累计停运半年以上的自动站按照年度经费补助的30%进行补助,停运九个月以上的自动站取消当年度补助。
第三十八条(5)如因地震、洪涝、飓风等不可抗因素,以及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客观影响导致自动站无法运行,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且在停运期间做好巡检和维护工作的自动站,不扣除补助经费。
第三十九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飞行检查,每个省辖市每年接受飞行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将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1)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保证活动;
第四十二条(2)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
第四十三条(3)质控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4)无正当理由未定期上报数据。
第四十五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还将报请省厅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站评先资格,吊销相关人员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第三方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省厅吊销其运维资质并列入我省以后运维招标的黑名单,取消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第四十七条(1)随意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 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 安徽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3. 安徽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
4. 安徽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
附件1
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 接受国家总站、省环保厅有关地表水自动站的工作安排,技术指导,负责实施水站运行的监管、考核。
2.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监管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对水站组织进行质量考核。
4.协助国家总站、省环保厅实施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与交流工作。
5.监管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协助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做好新建及更新站点仪器设备的选型。
6.配合国家总站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配合省环保厅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
(二)水站托管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与地方站
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对水站运行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
做好年度易耗品的购置计
划,及时添置备品、备件。
3.负责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要求按时做好自动站运行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5.负责水站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以及防止其他人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6.负责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采集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当地环保局、省环保厅与省站。
7.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
8.参加国家总站、省站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接受国家总站、省站的质控考核与检查。
9.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监测技术方法方面的实验、研究工作。
10.定期评价分析水站监测断面周、月、季、年的水质状况。
11.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负责对第三方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三)运行维护公司(运维单位)的主要职责
1.建立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质量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计划;
2.负责所运维子站的日常质量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安全工作,按国家和省质量管理要求做好记录;
3.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测的日常质量;
4.配合省、市环境监测人员做好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开展其他质控工作。
二、持证上岗考核
(一)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组织,省站具体实施,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由省环保厅颁发上岗证书。
(二)凡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上岗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水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
每个站至少应有两名人员持证上岗。
(三)新调入从事水站运行与维护工作的人员,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系统和仪器操作及数据报告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四)上岗证考核由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1. 基本理论包括水站监测仪器原理、操作规程、故障诊断
与处理方法及系统控制与传输等基础知识和水站外设如采水系统、防雷系统及卫星天线维护等注意事项。
2. 基本操作技能包括水站系统控制部分和仪器部分基本操作、系统控制和仪器故障诊断及排除操作等。
3. 实际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考核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根据各水站仪器配置实际情况而定。
(五)考核方式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分为三种:
1. 基本理论考试采取试卷评分法,统一命题,集中闭卷笔试。
2. 基本操作技能考核采取评估法,由被考核者进行操作演示,考核组成员现场观察,综合评分。
3. 实际样品分析是指对外部密码样进行专门分析测定。
(六)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考核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样品考核(含数据上报记录)按合格与否进行评定。
以上三项考核成绩均为合格者方能取得上岗证书。
(七)上岗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
对于在此期间一直从事水站技术工作3年以上(含3年)者,可经本人所在托管站出具证明经审核后直接换发新上岗证。
(八)技术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上岗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对水站运行维护不负责任,弄虚作假。
三、系统维护细则
(一)水站应保持各仪器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流路正常。
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日常应经常检查其供电是否正常、过程温度是否正常、工作时序是否正常、有无漏液,管路是否有气泡、搅拌电机是否工作正常等。
(二)技术人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通过中心站软件远程下载水站监测数据,并对站点进行远程管理和巡视,内容包括: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根据管路压力数据判断水泵运行情况;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值出现时,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采集实际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三)每周应巡视水站1-2次,主要作业内容包括:查看各台分析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水站电路系统、通讯线路是否正常;检查采水系统、配水系统是否正常,如采水浮筒固定情况,水泵运行情况等。
(四)仪器设备有关部件定期清洗与维护:
1. 水泵应定期清洗过滤网。
对于自吸泵,应定期清洗采水头;对于潜水泵,应定期清洗泵体、吊桶。
取水管路应检查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是否畅通,并清理管路周边杂物,在泥沙含量大或藻类密集的水体断面应视情况进行人工清洗。
一般每月一次。
配水与进水系统:每月对仪器采样适配器,包括过滤头、水杯和进样管等以及配水板上的管路和观察窗等进行清洗。
2. 仪器分析系统:定期清洗各个电极、采样杯、废液桶和进样管路测量室等。
3. 空气压缩机:每月检查气泵和清水增压泵(部分站没有清水增压泵)工作状况一次,并对空气过滤器放水。
(五)停机维护:短时间停机(停机时间小于24小时):一般关机即可,再次运行时仪器需重新校准。
长时间停机(连续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如果分析仪需要停机24小时或更长时间,一般需关闭分析仪器和进样阀,关闭电源。
并用蒸馏水清洗分析仪器的蠕动泵以及试剂管路;清洗测量室并排空;对于测量电极,应取下并将电极头浸入保护液中存放。
(六)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试剂,试剂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15天。
(七)定期更换零配件、易耗品。
1. 各托管站应依据断面水质状况和水站环境条件制定易耗品和消耗品(如泵管、滤膜、活性碳及干燥剂等)的更换周期,做到定期更换;对使用期限有规定的备品备件,必须严格按使用规定期限予以更换。
2. 各托管站应根据不同零配件和易耗件的更换周期,提前向专业维护维修机构订货。
3. 部分仪器设备,需要定期聘请专业人员维护维修,如:水泵应每年聘请专业人员维护维修或更换1次;碳刷式稳压电源每年定期请专业维修人员维护电源内部的碳刷和继电器等。
(八)填写日常运行维护纪录(附表1)。
(九)水站在确认自行无法排除的故障后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专业维护维修机构报修,并按照专业维护维修机构的要求履行报修手续。
四、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按仪器的操作手册对自动监测仪器定期进行校准。
(二)所有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级别,且未失效;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标准溶液和试剂的配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
(三)使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或按规定方法配制的标准溶液),每周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核查,计算其准确度和精密度。
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
于推荐值的±10%,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
并按照《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记录核查结果(附表2)。
(四)各托管站每月应进行一次比对实验。
采用实验室方法同步分析实际水样,与自动监测仪器的测定结果相比对,并按照《比对实验结果记录表》记录比对实验结果(附表3)。
比对实验结果相对误差不大于±20%,否则需要对自动监测仪器重新校准或进行必要的维护和调整。
项目浓度在检测限3倍以内不受此限。
必测试项目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各水质站根据自己的仪器配置情况安排其他需要测试的项目。
核查和实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作为水站运行管理的档案保存并上报国家总站(国家托管站)、省站(附表3)。
(五)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审核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技术人员应每日对数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记录处理办法。
经由技术人员、室主任以及主管业务站长审核上报的数据为有效数据。
(六)水站应建立严格的质控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质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包括水站日常数据检查情况、试剂配制情况、每周巡检的作业情况、每周标准溶液的核查结果、每月比对实验的结果、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情况等的记录。
五、数据管理
(一)至少每间隔4个小时监测1次,每天应采集6个数据。
水站监测时间为每天0:00,4:00,8:00,12:00,16:00及20:00。
需要加密监测的在统一规定时间内按整数时间均匀增加,但需报国家总站、省站备案。
(二)系统控制的调整由国家总站、省站负责,国家托管站、地方直管站不得随意调整系统控制参数。
水站应于每周的星期一上午10:30时之前向省站报送上周的监测数据和水质周报数据质量报告。
(三)各项指标日均值的计算均采用算术平均的方法,周均值的计算采用日均值的算术均值。
水质周报各项指标日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4个有效数据;周均值的计算至少需5个有效日均值。
有效数据量达不到以上要求则为异常状态,须尽快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国家总站水室(国家直管站)、省站。
日均值的数据采集时段为0:00~24:00,周均值的数据采集时段为星期一至星期日。
除判断为异常值或无效数据外,所有采集数据均应参加计算。
(四)评价指标暂采用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及氨氮。
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五)国家托管站和省管站应于每周星期一上午10:30时之前,通过软件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传《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
周报》和《水质周报数据质量报告》。
(六)如果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采取实验室方法进行人工补测,每周不少于两次,直至系统或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为止。
补测项目暂定为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及氨氮。
(七)周报上传线路故障时,可通过传真上报《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周报》和《水质周报数据质量报告》。
六、水站运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水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运行情况、监测数据的上报情况、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档案保存与运行记录情况。
(附表4)(二)考核形式为发放质控样品、组织考核小组实地检查自动站的内外环境变化情况、各项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及运行记录、比对监测等。
(三)考核结果可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对全省的所有水质自动站均要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厅,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