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贷款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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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今年10月初被总行列为全国农行8个面向“三农”金融服务试点分行之一,两个月以来,广西分行围绕出制度、出案例、出经验、出成果的试点工作目标,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
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和完善农行服务“三农”信贷业务管理和内部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为全国农行总结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发展“三农”业务的经验,为农行全面推开面向“三农”金融服务做好制度上的准备。
因此,农行广西分行及时出台《服务“三农”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精兵强将,由一名行领导牵头,抽调专业人员封闭编写有关定价管理、内控管理、绩效管理、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20多个制度办法。
这些制度办法的制定,为再造一套农行广西分行面向“三农”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涉农行业调研方面,农行广西分行结合广西农业经济实际,成立了4个调研课题组对广西的糖业、蚕茧、木薯、藤编等四大行业进行调研,分析四大行业的现状、发展前景、金融需求,提出了信贷支持的建议和金融服务措施,为下一步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找到了方向和对策。
面向农村、农民的金融产品少和贷款难等突出问题,是农行广西分行试点工作中致力解决的重要方面。
试点工作展开后,该行推出了“公司+农户”模式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农民发展家庭种养业,除了给都安瑶族自治县腾王编织公司、广西嘉联丝绸有限公司等发放贷款共500万元,用于收购蚕茧、发展桑叶基地或赊销给农民以外,还通过联保方式给宜州市三湾村、恒山村的甘蔗、桑蚕养殖户贷款53万元;由农行与制糖企业、蔗农三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向农民发放甘蔗种植贷款;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尝试推出只具有身份识别功能、不加载金融功能的服务“三农”连心卡,让从事种植、养殖、运输和服务
“三农”业务的高端客户到农行办理存款、贷款、理财等业务时,凭卡享受VIP式服务,等等。
今年头11个月,农行广西分行已累计发放涉农贷款亿元,涉农贷款余额亿元;累计发放县域贷款亿元,县域贷款余额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比年初增加亿元,同比多增亿元。
同时,该行还与全区40多家糖厂签订或意向签订新榨季兑付甘蔗款协议,预计整个榨季代兑付甘蔗款亿元;拟提供授信约100亿元,用于支持新榨季蔗糖生产和储备。
真心实意为“三农”,一心一意谋发展。
农行广西分行不仅想方设法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还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服务功能,优化县域网点布局,切实增强县支行的经营活力。
该行对农村支行陈旧、内部设置不合理的营业网点进行了装修改造,增加配置ATM机、POS机、补登折机、排队叫号机、自助终端和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
1-11月,全行已经投入1360万元,装修改造县域营业网点33个,配置县域ATM机69台,自助终端219台。
目前,全行县域网点ATM已多达283台,自助终端222台。
同时,该行扩大了金穗田园卡、农民工金穗卡特色服务、网上银行、‘三农’保险代理等一批金融产品的服务范围,将差异化服务理念带入了农村。
(二)
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农业发展银行向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型步伐加快,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全面实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营业,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获准开业,初步构建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显着提升。
为了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特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推新,“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便捷化、人性化、个性化的信贷产品层出不穷。
农村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
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实现跨
越式发展。
资本实力不断增强,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农业银行在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在承担扶贫贴息贷款和开展信贷扶贫工作中,农业银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始终把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放在全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主动探索多种经营管理方式,在推动扶贫攻坚和“三农”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明显,位居当时全国农行系统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前列,而直接扶持贫困农户数量则为全国第一,并创造了小额信贷健康持续发展的盘县模式,在全国引起了高度关注。
农业发展银行向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型步伐加快。
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拓展支农领域,形成了“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由过去单一支持粮棉油购销储业务,逐步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以中间业务为补充的多方位、宽领域的支农格局。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内部综合改革不断深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营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着增强。
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是: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有待拓展、金融体系有待完善、金融服务“三农”的方式有待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有待挖掘、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政策和激励机制有待健全,等等。
发展路径
首先,努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方针,大力发展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
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根据贷款对象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建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各县(市、区、特区)联社支持“三农”的贷款规模和增量纳入考核体系,确保
对“三农”信贷投入的稳定增长。
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级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
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三会”议事规则,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拓宽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功能。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对我省农村金融的资金导向作用。
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鼓励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教育和卫生、农业产业化、林业产业化、农村流通体系、农村中小企业、农村扶贫、农业科技转化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形成多方位、宽领域的支农格局。
加大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机械化农业、都市农业、休闲农业、园艺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服务好现代农业产业建设。
开发业主联保贷款、订单贷款、供应链融资、厂房按揭贷款、通用设备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村中小企业。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共同组织涉农和县域大型客户(项目)银团贷款,开展代理和批发性融资服务。
促进大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互助组织等加强业务合作,把大银行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与小银行的灵活性和地缘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延伸农村金融服务触角。
积极开办流动银行服务。
扩大各类商业银行对农村基层机构的信贷授权,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
农业银行县域机构筹集的资金,总体上都用于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并以农民生产生活经营、农村中小企业、现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等方面金融服务需求为主要服务领域。
完善服务组织架构和优化网点布局,下沉经营重心,扩大二级分行、县支行审批权限,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业务流程,构建向“三农”业务倾斜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改进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风险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有别于城市业务的信贷政策制度体系。
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优势。
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发挥网点渠道优势,通过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商户保证贷款以及小额质押贷款为县域内的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等经济主体服务,推动小额贷款扩面增量工作。
邮政储蓄银行可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全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
拓宽开发银行支农领域。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及城镇化、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
积极稳步推进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继续稳步推进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办好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的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引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农村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优化农村金融基层机构的功能,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努力把基层网点打造成专注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单位。
减少银行机构在网点空白乡镇增设网点的成本,增设成本可算、安全到位,具备存款、取款、汇款等基本功能的简易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满足贫困地区基本金融需求,逐步解决全省乡镇金融服务空白问题。
其次,大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继续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逐步完善信贷联络员制度,不断加强对农户日常经营管理、信用情况的了解,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农户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
小额贷款期限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贷款利率按照优惠的原则合理浮动;贷款发放鼓励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大力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由居住在本区范围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
积极开展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贷款。
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提高林农直接贷款比例,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鼓励发放订单农业贷款,合理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与订单农业合同期限匹配,对信用较好的农户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
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农户”的统一贷款方式。
组织农户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农村金融机构在做好信用评定和偿还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试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或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统一为成员农户贷款。
探索“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方式。
探索农村信用社、农户、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方式,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农村信用社负责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费由当地政府和农户双方按一定比例支付。
改进金融服务手段。
推广使用具有小额贷款自助、小额信贷循环使用、资金汇兑、电子化缴费、生产消费“二合一”、涉农补贴资金兑付等功能的银行卡。
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畅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渠道。
第三,积极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
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试点品种和试点地域,用好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通过逐步扩大政府财政保险补助范围等措施,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探索通过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农业保险的方式,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支持开展农村商业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机制,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效作用。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更多面向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探索农村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试点。
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按照政府牵头、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可将部分农业部门产业化发展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作为引导资金,带动社会资金,率先探索围绕做大做强茶产业等优势产业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产业发展基金要充分发挥杠杆作用,集中使用,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优势产业等。
产业发展基金运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做到基金使用、管理的规范、透明。
第四,探索构建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
鼓励发展支农贷款担保组织。
由政府引导,省级每年从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担保机构扩大资本实力和风险补偿。
支持农村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开展市、县两级现代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引导、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成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担保公司,带动各类担保机构的发展。
推动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
合理确定担保额放大倍数,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服务。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品的范围。
按照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要求,将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纳入抵押品范围;将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利纳入质押品范围。
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在农村能够作为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可实行“三农”贷款担保试点。
探索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与抵押办法,选择部分县(市、区、特区)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农产品预期收益担保试点,带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
完善农村担保的配套措施。
建立健全农村担保抵押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规范管理。
建立适应农村要求的专业化评估机构,改进对农村担保物的评估方式。
明确担保抵押的登记部门,降低或免收担保抵押收费。
建立开放、规范的抵押物流转市场,通过加强包括初始、流转、抵押的登记和办证制度,使抵押物的权能得到充分利用。
积极探索抵押物登记进入征信系统的方式方法,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积极探索其他担保方式。
推行农户联保、农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保证形式,发展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探索非金融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和广大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提供多样性的融资服务。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
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
第五,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政策支持。
加强资金流向农村的政策引导。
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认真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有关规定。
对坚持市场筹资且涉农信贷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分支行可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
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资金拆借等方式将资金更多地用于当地。
实行从宽的农村金融准入条件。
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在最低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等方面比商业银行更低的要求和特殊规定。
对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同时可适当放宽“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标准,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
继续鼓励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各类贷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监管,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财税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按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出发,建立利息补贴机制。
省、市、县三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从每年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调整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贷款贴息,帮助降低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对于农村金融中具有政策性特点的业务,财政给予一定扶持,扶持方式可根据业务和机构运作特点采用招标等形式进行选择,事先明确扶持机制和内容,提高扶持资金的运用效率。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支持“三农”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进一步形成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协调。
建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别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和金融单位为成员的省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协调。
营造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良好环境。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制裁有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涉农金融案件执行力度,维护金融稳定,注重干部金融知识培训,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党的管理以及鼓励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扩大试点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制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
发挥其他金融机构各自经营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在全省形成金融业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