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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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航空预先飞行计划日常管理细则

公务航空预先飞行计划日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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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空中交通管理基础》第七章飞行组织与实施

07《空中交通管理基础》第七章飞行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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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②航空器型号、型别; ③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北京时间)、班期; ④航班性质; ⑤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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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 人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使用的航空器型号 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 围的,应当事先提出包括下列适用内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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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 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 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 传真、SITA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局接 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申请内容 同上。
紧急情形下的加班和不定期飞行应当说明理由,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不受限制。
1.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1)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 在航班换季前,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
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新航季定期 航班,相对于前一年同一航季没有增加航班或者变更 预先飞行计划内容,无论航班时刻是否调整,预先飞 行计划申请与经营许可的申请一并提出的定期航班预 先飞行计划申请,由受理部门批准并抄送民航局空中 交通管理局备案。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调整意 见的,应当在航班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 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 请人;
与雷达航迹相关信息:
是指请求/未请求与雷达航迹相关的标志、代码/呼号相 关或不相关标志以及相关后的航迹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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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更改信息:
指明管制员(管制席号)在什么时间对飞行计划的哪一个 项目进行过修改,以及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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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第四章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第一节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

第四章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第一节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

第四章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第一节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第一节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程序航空公司飞行的运行管理工作是通过飞行签派机构按照飞行的四个阶段顺序进行,飞行四个阶段即飞行的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和飞行讲评阶段。

这四个阶段是组织与实施飞行的有效工作程序。

一、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预先准备是组织飞行的重要环节,各公司运行计划席位按照所属飞机分别管理次日航班运行计划和飞行动态,并管理公司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动态信息。

公司总部运行计划席位负责全面监控次日航班运行计划和飞行动态。

航空公司的飞行预先准备工作通常应于飞行前一日进行,每次飞行都应当预先进行充分准备,预计到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拟定飞行签派方案,保证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1.次日计划的编制航空公司次日的飞行计划,由飞行运行控制部门的计划席位负责编制。

编制次日航班计划时,应保证能够得到下列信息:(1)航班正班计划;(2)加班包机不定期航班计划;(3)专机飞行计划和其他非赢利航班飞行计划;(4)飞行机组计划;(5)乘务组计划;(6)飞机排班计划;(7)航班所飞航路、国家的飞越申请批复;(8)航班所飞机场的使用权的批复。

次日航班计划编制完成后,向各航务代理机构拍发次日航班计划(PLN)。

拟定飞行计划应依据下列信息:⑴班期时刻表;⑵运输部门提出的加班和包机任务;⑶有关部门布置的专机及其他飞行任务;⑷航空器的准备情况;⑸飞行队空勤人员的安排情况;⑹气象情况、航行情报、航线和机场各种设备的保障情况;⑺有关机场的燃油供应情况;⑻机长提出的飞行申请。

拟定好的飞行计划经批准后,应于飞行前一日十五时前以飞行申请单形式向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出申请,并且通知本公司内部的各保障部门(飞行申请单见图表4-1)。

飞行签派室应根据本部门的飞行计划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的飞行计划一并填入飞行动态记录表中(飞行动态记录表见图表4-2)。

2.飞行计划的批准权限航空公司飞行计划的拟定,应当同有关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协调后申请批准,其批准权限:⑴定期或不定期的国际飞行,超出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的定期航班飞行、通用航空飞行、科学实验飞行及其他特殊飞行计划报中国民航局审批;⑵定期航班飞行(包括补班)计划、通用航空飞行,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内的报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中国民航局备案;⑶定期飞行(包括加班、包机、公务、调机、航线训练飞行等),由航空公司决定,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内的飞行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超出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的飞行还应报中国民航局备案;⑷急救、本场的训(熟)练、试飞等飞行由航空公司决定,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⑸专机飞行任务由中国民航局将直接或者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下达给航空公司,专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按专机飞行规定进行;⑹国境地带飞行、海上飞行、特殊地区飞行的批准权限按照上级指示和有关规定执行。

预先飞行计划

预先飞行计划

预先飞行计划飞行计划是飞行员在飞行前制定的一份详细计划,它包括了飞行的路线、高度、速度、油耗、气象条件等各种因素的考虑。

预先飞行计划则是在实际飞行前提前制定的计划,它可以帮助飞行员更好地准备飞行,提高飞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本文将介绍预先飞行计划的重要性和制定方法。

首先,预先飞行计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飞行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通过提前制定飞行计划,飞行员可以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准备好充分的备用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飞行的安全性,保障飞行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其次,制定预先飞行计划的方法非常重要。

首先,飞行员需要仔细研究飞行任务的要求,包括飞行的路线、起降机场、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气象条件、空域限制、机场情况等因素,确定最佳的飞行路线和高度。

接着,飞行员需要对飞机的性能进行评估,确保飞机能够满足飞行任务的要求。

最后,飞行员需要制定详细的燃油计划和备用方案,以确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

在制定预先飞行计划的过程中,飞行员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空中交通管制等因素。

只有这样,飞行员才能制定出全面、可行的飞行计划,确保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总之,预先飞行计划是飞行员在飞行前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飞行员可以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提前准备好应对措施,以确保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因此,飞行员在飞行前一定要认真制定预先飞行计划,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预先飞行计划

预先飞行计划

预先飞行计划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飞行的安全,还直接影响到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因此,制定一个完善的预先飞行计划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对飞行任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这包括了飞行任务的性质、目的、飞行计划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信息。

在对飞行任务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飞行计划,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其次,我们需要对飞行任务的飞行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

这包括了天气情况、飞行区域的地形、飞行任务的特殊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在了解了飞行环境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飞行计划,确保飞行任务的安全进行。

接着,我们需要对飞行任务的飞行器材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这包括了飞行器材的完好情况、性能参数的测试、飞行器材的适航性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在确保飞行器材完好可靠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制定出一个可靠的飞行计划。

然后,我们需要对飞行任务的飞行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训练。

这包括了飞行人员的飞行技能、应急处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只有在飞行人员具备了足够的飞行技能和应对能力时,我们才能制定出一个安全可靠的飞行计划。

最后,我们需要对飞行任务的飞行计划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确认。

这包括了飞行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和确认。

只有在飞行计划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确认后,我们才能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总之,预先飞行计划是飞行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飞行任务的安全和顺利完成。

只有在制定了完善的预先飞行计划后,我们才能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进行。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预先飞行计划的制定,确保飞行任务的安全和顺利完成。

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分析

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分析

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建设“民航强国”的步伐加快,民航航班量持续增速增长,民航可用空域愈加短缺,民航飞行用户和旅客对减少各种运行限制和航班延误的需求日益提升,解决此类问题刻不容缓。

在面临众多问题的情形下,民航局空管局研究多种方法保证飞行安全、顺畅,其中之一即从源头入手,通过对航班时刻与预先飞行计划进行有效管理和干预,来疏导地面航班大面积延误和空中拥堵造成的流量控制。

中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PMS)正是基于上述理念衍生而来,该系统目前已完成从总局空管局向地区空管局的点面拓展,经过不断的运行发展完善,势必会对前期飞行流量管理提供有利支持。

标签:SPMS;运行限制;航班延误1 SPMS系统背景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中国民航总局早于2006年开始实施CCAR第166号令,即《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通过对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计划申报、审批、工作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为将具体规范落到实处,空管局委托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SPMS系统研究开发工作,通过前期初步在总局系统内的小范围试运行,验证符合安全生产需求后,而进一步拓展到各地区空管分局。

2 SPMS系统运行分析2.1 SPMS系统概述中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简称SPMS)是辅助用户完成对日常飞行计划自动化处理的信息化系统,属于中国民航流量管理系统一期升级改造项目的一个子系统。

该系统承担日常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的相关工作,通过辅助工作人员完成对正班、临时计划的审核、批复、统计等,建立一套以电报为业务核心,以构建民航运行管理统一、科学和准确的飞行计划库为宗旨,可以为空中交通战术流量管理、运行情况事后分析等方面提供支持的计划管理系统。

2.2 SPMS系统功能2.2.1 基于航班计划库的计划检索与时刻分析功能总局空管局在航班换季时,将全国范围内夏秋和冬春计划基本数据库导入到系统,确立对外唯一计划来源,相应用户和下级用户可完成计划数据的检索,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与唯一性。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签派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各飞行阶段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一节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第二节飞行直接准备阶段第三节飞行实施阶段第四节飞行讲评阶段第四章不正常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是航空公司组织和实施飞行的依据。

航空公司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飞行签派工作的任务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行计划,合理地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并进行运行管理,争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航空公司经理应当加强飞行签派工作的领导,重视飞行签派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飞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是航空公司经理的重要职责。

航空公司的经理、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在组织与实施飞行过程中。

必须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争取航班正常。

第四条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航空公司必须建立“飞行签派机构”,配备合格的飞行签派人员。

第五条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机构是航空公司组织和指挥飞行的中心,可设总飞行签派室、地区飞行签派室和机场飞行签派室(以下统称“签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范围,划分若干飞行签派区,明确各签派室的责任范围。

民航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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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 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说明
发布日期 1990-5-26 1990-5-26 1990-6-13 1992-4-1 1992-12-11 1992-12-28 1993-7-29 1993-8-3 1996-2-28 1996-3-1 1996-8-1 1996-10-11 1996-10-11 1996-10-16 1997-1-6 1997-8-1 1997-8-12 1997-8-12 1997-12-8 1997-12-30 1997-12-31 1998-6-10 1998-7-20 1998-8-1 1998-8-20 1999-5-14 1999-7-5 1999-9-1 2000-4-3 2000-4-21 2000-11-27 2001-2-26 2001-3-19 2001-5-14 2001-8-31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6-21 2002-7-2 2002-7-2 2002-7-2 2002-10-21

《关于明确外国公务机在华飞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确外国公务机在华飞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外国公务机在华飞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为适应外国公务机在我国飞行安全、高效、便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外国公务机在华运行;提高外国公务飞行申请、审批效率;明确外国公务机在中国境内飞行的安全保障和相关责任,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场起降时刻1、外国公务飞行在北京首都、上海浦东、上海虹桥、广州白云、深圳宝安机场起降,同一架飞机一天中不能占用同一个机场的两个高峰时段时刻(0001-1400UTC为高峰时段)。

2、上述高峰时段,北京首都机场控制外国公务飞行起降日总量不超过15个(含),上海虹桥和上海浦东机场各控制不超过10个(含)。

广州、深圳、成都、昆明等机场暂不设限;3、外国公务机进出中国国境一次被视为一次飞行任务。

在一次飞行任务在中国境内原则上飞行不得多于8个计划航段(从起飞到降落为一个计划航段)。

4、北京、虹桥、浦东、广州、深圳、成都、昆明等机场公共航班飞行繁忙,重要飞行任务较多,为维护公众利益优先原则,可能对前往上述机场的私人飞行进行必要的时刻调整,外国公务飞行运行方应严格按民航部门批复时刻执行。

二、使用机场和航线走向1、C3类(含)以下航空器原则上不得使用北京首都、上海虹桥、上海浦东、广州白云、深圳宝安、成都双流、昆明巫家坝机场执行外国公务飞行。

2、为提高上海终端区空中交通运行效率,减少飞行繁忙时段空中交叉穿行,从东北向、东向来往上海的公务机,在2300-1500UTC时段内不允许在上海虹桥机场起降。

3、佳木斯、牡丹江、海拉尔机场只对在俄罗斯注册的飞行航空器开放,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航空器按未开放机场办理。

4、延吉、牡丹江、威海、盐城机场只对在韩国注册的航空器开放,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航空器按未开放机场办理。

5、起降机场都在俄罗斯境内时,不得在TELOK至BISUN两个国境点之间执行飞越飞行。

6、考虑到繁忙机场空中交通运行效率,最大起飞重量小于7吨的航空器以及螺旋桨驱动的航空器原则上不允许在日平均起降200架次以上的机场起降。

A4619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报文格式规范及发报入库操作流程

A4619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报文格式规范及发报入库操作流程

A4619预先飞⾏计划管理系统报⽂格式规范及发报⼊库操作流程预先飞⾏计划管理系统报⽂格式规范及发报⼊库操作流程2016年4⽉⼀、电报格式下⽂说明航空公司计划申请电报和地区空管局布置电报规范格式(含新增、修改和取消计划),航空公司申请电报正⽂前需加“MSG TO SPMS HD ATMB”(HD为相关地区空管局代码)标明该电报的⽬的申请地区空管局。

地区空管局布置电报格式不需要此⾏信息。

并且收电地址必须包含ZBBBCKXX和ZBBBZGZX。

1.1 新增计划申请电报1.1.1国内正班计划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CQH SUMMER 2016 ADD FLT PLAN AS FLW:(PKT)AA.ADD FLT PLAN1.CQH8741 320 0000500 ZYHB1705 2205ZGBH2340 0220VTBSEFF:01APR ONLYROUTE: ZGBH-VTBS: ZGBH BHY R339 WUY R474 TEBAK2.CQH8741 320 1234567 ZYHB1635 2140ZGBH2340 0220VTBSEFF:01APR-30APR16ROUTE: ZGBH-VTBS: ZGBH BHY R339 WUY R474 TEBAK3.CQH8741 320 1234567 ZYHB1635 2140ZGBH2340 0220VTBS EFF:01/15/27/28/29/30APR16 ONLYROUTE: ZGBH-VTBS: ZGBH BHY R339 WUY R474 TEBAK PLS ENSURE/XUJIALI/021-********=NNNN1.1.2 国内临时计划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CHH FEB ADD N/M FLIGHT PLAN AS FLW:AIRCRAFT TYPE: B737DATE AND SKED: PEK TIME1.CHH799C ZBAA0600 0720ZSXZ ON 04/APR2.CHH799D ZSXZ2330 0100ZBAA ON 04/APRFLIGHT ROUTE: AS SKEDFLIGHT LEVEL: AS SKEDPLS ENSURE/WLK/010********=NNNN1.1.3 国内公务、通航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ATTN: GDO/G/NBJN U/H FLIGHT PLAN ADD AS FLW: PEK TIME1.BJN099 B3999 B737 ZLXY1430 1615ZUUU ON 11APR2016 FLIGHT ROUTE:AS SKED ZLXY-ZUUU-012.BJN099 B3999 B737 ZUUU1430 1615ZGKL ON 12APR2016 FLIGHT ROUTE:AS SKED ZUUU-ZGKL-01 PLS ENSURE/=NNNN1.2 取消计划申请电报1.2.1 国内正班计划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CCA WINTER 2015 CNL FLT PLAN AS FLW:(PKT)/doc/f536733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e.html L FLT PLAN/doc/f536733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e.html A1255 738 0000060 ZBAA-ZSOFEFF: 29OCT16 ONLY/doc/f536733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e.html A1256 738 1234567 ZSOF-ZBAA EFF:27MAR-29OCT16/doc/f536733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e.html A1577 738 1234567 ZBAA-ZSCN EFF:1/24/25/26/27/28/29OCT16PLS ENSURE HUANG 021-********1.2.2 国内临时计划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JOY FEB CNL FLIGHT PLAN AS FLW:AIRCRAFT TYPE:MA60DATE AND SKED:PEK TIME1.JOY1549 ZLXY1030 1200ZLTS ON 9/11FEB 20162.JOY1550 ZLTS1230 1345ZLXY ON 9/11FEB 2016 FLIGHT ROUTE:AS SKEDFLIGHT LEVEL:AS SKEDPLS ENSURE/WENGYING TEL 029 ********=NNNN1.2.3 国内公务、通航1.2.3.1取消已批复计划申请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ATTN: GDO/G/C1CBJ U/H FLIGHT PLAN CNL AS FLW: PEK TIME1.CBJ801 B8259 G550 ZJHK0900 1210ZBAA ON 07APR2016NNNN1.2.3.2取消已申请未批复计划申请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ATTN: GDO/G/C2UNA U/H FLIGHT PLAN CNL AS FLW: PEK TIME1.SZA801 B8158 G450 ZGSZ0900 0940VHHH ON 20JAN20162.SZA809 B8158 G450 VHHH1500 1530ZGSZ ON 27JAN2016B.REGS/RENHUA/0755-********NNNN1.3 修改计划申请电报1.3.1 国内正班计划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DKH WINTER 2015 CHG FLT PLAN AS FLW:(PKT)AA.CHG FLT TIME1.DKH1063 320/321 ZSPD-ZHXF CHG TODKH1063 320/321 ZSPD1300 1510ZHXFEFF:10FEB16 ONLY2.DKH1064 320/321 ZHXF-ZSPD CHG TODKH1064 320/321 ZHXF1715 1900ZSPDEFF:10FEB16-30APR16BB.CHG FLT ROUTE1.DKH8245 737/757/787 0030507 ZSAM-ZSJN-ZWWW CHG TODKH8245 737/757/787 0030507 ZSAM1555 1815ZSJN1930 0005ZWWWEFF:27MAR16-30APR16FLIGHT ROUTE:ZSJN-ZWWW:ZSJN GULEK H20 TAMIX B208 TYN B215 HMI W99 FKG B215 URC ZWWW CC.ADD FLT PLAN1.DKH8741 320 0000500 ZYHB1705 2205ZGBH2340 0220VTBSEFF:01APR ONLYROUTE: ZGBH-VTBS: ZGBH BHY R339 WUY R474 TEBAK2.DKH8741 320 1234567 ZYHB1635 2140ZGBH2340 0220VTBSEFF:01APR-30APR16ROUTE: ZGBH-VTBS: ZGBH BHY R339 WUY R474 TEBAK3.DKH8741 320 1234567 ZYHB1635 2140ZGBH2340 0220VTBSEFF:01/15/27/28/29/30APR16 ONLYROUTE: ZGBH-VTBS: ZGBH BHY R339 WUY R474 TEBAKDD. CNL PLAN1.DKH1255 738 0000060 ZBAA-ZSOFEFF: 29OCT16 ONLY2.DKH1256 738 1234567 ZSOF-ZBAAEFF:27MAR-29OCT163.DKH1577 738 1234567 ZBAA-ZSCNEFF:1/24/25/26/27/28/29OCT16PLS ENSURE HUANG 186********=NNNN1.3.2 国内临时计划ZCZC PZG1284 060805FF ZBBBCKXX ZBBBZGZX060805 ZGOWUOXXMSG TO SPMS HD ATMBCES APR N/M FLIGHT PLAN AS FLW:AIRCRAFT TYPE: A320DATE AND SKED: PEK TIME1.CES7817 ZSNJ2240 0250VVDN ON 10/FEBCHG TOCES7817 ZSNJ2240 0250VDSR ON 10/FEBFLIGHT ROUTE: ZSNJ-VVDN:AS SKEDFLIGHT LEVEL: AS SKED2.CES7818 VVDN0340 0720ZSNJ ON 11/FEB CHG TOCES7818 VDSR0340 0720ZSNJ ON 11/FEBFLIGHT ROUTE: VVDN-ZSNJ: AS SKEDFLIGHT LEVEL: AS SKEDPLS ENSURE/WANG HONGWEI/010-********=NNNN1.3.3 国内公务、通航1.3.3.1更改已批复计划申请1此类型⽤于不涉及更改航路、时刻提前跨天申请、呼号。

飞行安全管控预案

飞行安全管控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确保飞行安全,预防飞行事故,提高飞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飞行安全管控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飞行活动,包括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飞行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飞行安全管控领导小组,负责飞行安全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飞行安全管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飞行安全管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3. 各飞行单位应设立飞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三、飞行安全管控措施1. 飞行计划审批(1)飞行单位需提前向飞行安全管控领导小组提交飞行计划,包括飞行时间、航线、机型、机组人员、飞行目的等。

(2)飞行安全管控领导小组对飞行计划进行审核,确保飞行安全。

2. 飞行员资质审查(1)飞行员需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和飞行经历。

(2)飞行单位应对飞行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

3. 航空器检查与维护(1)飞行单位应对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航空器处于良好状态。

(2)航空器在飞行前应进行最后一次检查,确保飞行安全。

4. 飞行气象保障(1)飞行单位需关注飞行路线上的气象状况,确保飞行安全。

(2)如遇恶劣天气,飞行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飞行计划或暂停飞行。

5. 空中交通管制(1)飞行单位应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2)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对飞行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飞行安全。

6. 应急救援(1)飞行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飞行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进行救援。

(2)飞行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飞行安全考核与奖惩1. 飞行安全考核(1)飞行单位应定期对飞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对飞行安全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对飞行安全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2. 奖惩措施(1)对飞行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2)对违反飞行安全规定、造成飞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飞行安全管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预先飞行计划的制作和审批程序

预先飞行计划的制作和审批程序

管理和审批部门
民航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 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 的审批工作。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 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 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管理和审批部门
中国航空营运人加班和不定期飞 行预先飞行计划的航线走向在同 一飞行管制区内的,预先飞行计 划申请由该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 部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中交通 管理局受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 制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在同一飞行管制区内的,预先 飞行计划的申请由民航局空中交 通管理局受理。
预先飞行计划的概念
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 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 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 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 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
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 (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
预先飞行计划的制作和审批程划的审批程 序
管理和审批部门
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 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 局的特别批准: 1.使用外国或者中国港澳台地 区航空器; 2.由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中 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飞行机组 成员的。
申请时间要求
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 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 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不超 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 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传真、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 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 飞行计划申请。
预先飞行计划的 制作和审批程序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 法(CCAR-73)
适用民航规章:CCAR-73
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 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 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 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 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 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 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正文:---------------------------------------------------------------------------------------------------------------------------------------------------- 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2013年10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提高立法质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律条文表述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逐步统一和规范民航规章立法技术,是提高行业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在总结民航规章立法工作实践和研究国内外立法理论的基础上,政策法规司现从规章的结构、条文和语言三个角度,提出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指导民航规章的起草、审查工作。

第一章民航规章结构规范民航规章结构,指民航规章的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和逻辑排列组合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名称”、“目录”和“正文”三部分。

一、规章名称规范规章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明,能够集中体现规章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除引用上位法名称时需要使用书名号外,规章名称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一)构成要素规章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

如:《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15号令),其中,“民用机场”是适用范围,“建设管理”是规范事项,“规定”为基本体例。

(二)题注规章通过日期、签发日期、制定机关、文种文号、施行日期应当以括号形式置于名称之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年、月、日及文号宜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规章被修订的,还应当注明修订的时间。

多次修改或修订的,应当注明各次修改或修订的时间。

(三)基本体例规章基本体例为“规定”与“办法”,不得为“条例”,规章名称应该与其体例相一致。

此外,实践中还有“实施细则”、“规则”、“决定”、“规范”等。

预先飞行计划

预先飞行计划

预先飞行计划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而预先飞行计划就是飞行前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一个完善的预先飞行计划可以确保飞行安全、顺利和高效进行。

在制定预先飞行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飞行路线、天气情况、飞行器状态、人员配备等,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预先飞行计划的制定。

首先,飞行路线是预先飞行计划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确定飞行路线时,需要考虑到起飞点、目的地、中途经停点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飞行路线上的地形、气候等情况,以确保飞行安全。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飞行路线上的空域情况,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发生冲突。

其次,天气情况也是制定预先飞行计划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恶劣的天气条件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提前获取目的地和途中各个地点的天气预报信息,并根据天气情况调整飞行计划。

在遇到不利天气时,应及时调整飞行路线或者延迟起飞时间,以确保飞行安全。

飞行器状态也是预先飞行计划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飞行前,需要对飞行器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飞行器处于良好状态。

包括机身、发动机、燃料系统、通讯设备等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飞行器在飞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

最后,人员配备也是预先飞行计划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飞行前,需要确定飞行所需的人员配备,包括飞行员、副驾驶、空乘人员等。

同时,还需要确保这些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

综上所述,一个完善的预先飞行计划需要考虑飞行路线、天气情况、飞行器状态、人员配备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制定出一份安全、顺利和高效的预先飞行计划。

希望飞行人员在飞行前能够认真制定预先飞行计划,确保飞行安全。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3月编制说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用航空不仅是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参考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 号)《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 号)《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目的及依据 (1)第二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1)第三章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2)第四章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2)第一节飞行计划的申请 (2)第二节飞行计划的受理 (3)第三节飞行计划的审批 (4)第四节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7)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 (7)第一节管制范围内 (8)第二节管制范围外 (9)第三节应急救援 (10)第六章其它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术语解释 (12)附件二:通用航空企业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4)附件三:通用航空个人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6)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依据第一条为明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分析

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分析

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分析作者:周欣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建设“民航强国”的步伐加快,民航航班量持续增速增长,民航可用空域愈加短缺,民航飞行用户和旅客对减少各种运行限制和航班延误的需求日益提升,解决此类问题刻不容缓。

在面临众多问题的情形下,民航局空管局研究多种方法保证飞行安全、顺畅,其中之一即从源头入手,通过对航班时刻与预先飞行计划进行有效管理和干预,来疏导地面航班大面积延误和空中拥堵造成的流量控制。

中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PMS)正是基于上述理念衍生而来,该系统目前已完成从总局空管局向地区空管局的点面拓展,经过不断的运行发展完善,势必会对前期飞行流量管理提供有利支持。

关键词:SPMS;运行限制;航班延误1 SPMS系统背景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中国民航总局早于2006年开始实施CCAR第166号令,即《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通过对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计划申报、审批、工作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为将具体规范落到实处,空管局委托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SPMS系统研究开发工作,通过前期初步在总局系统内的小范围试运行,验证符合安全生产需求后,而进一步拓展到各地区空管分局。

2 SPMS系统运行分析2.1 SPMS系统概述中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与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简称 SPMS)是辅助用户完成对日常飞行计划自动化处理的信息化系统,属于中国民航流量管理系统一期升级改造项目的一个子系统。

该系统承担日常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的相关工作,通过辅助工作人员完成对正班、临时计划的审核、批复、统计等,建立一套以电报为业务核心,以构建民航运行管理统一、科学和准确的飞行计划库为宗旨,可以为空中交通战术流量管理、运行情况事后分析等方面提供支持的计划管理系统。

2.2 SPMS系统功能2.2.1 基于航班计划库的计划检索与时刻分析功能总局空管局在航班换季时,将全国范围内夏秋和冬春计划基本数据库导入到系统,确立对外唯一计划来源,相应用户和下级用户可完成计划数据的检索,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与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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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公共航空运输定期飞行和加班、包机和调机等不定期飞行;
(二)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飞行;
(三)实验、验证、校验飞行,以及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飞行。

本办法所称航空营运人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境外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民航局授权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已经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批准部门备案。

自批准的执行之日(北京时)起,公共航空运输定期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的有效期为天,其余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的有效期为当天有效。

航空营运人应当在预先飞行计划获得批准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领航计划报()和其它动态电报。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应依据批复的预先飞行计划核对航空营运人提交的领航计划报()。

第五条民航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工作。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我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管理
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
(三)外国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或者机场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四)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的特别批准:
.使用外国航空器;
.由外国居民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航空器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向国家外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外国国家领导人或者重要客人乘坐的外国专机、包机;
(二)外国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使用的航空器;
(三)外国担负边境航测、科学考察或者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
(四)载有武器弹药、军事物资以及侦察或者电子干扰设备等特殊物品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五)其他需要通过外交途径申请预先飞行计划的外国航空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

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

夏秋季为每年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起飞机场撤轮挡或降落机场挡轮挡的时刻。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人,应当符合我国民航相关适航管理规定,取得局方颁发的经营许可,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路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第十条公务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人,应当确保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满足
计划飞行的航路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第二章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
第一节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在航班换季前,外国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新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航班时刻的申请应按照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航季运行期间,外国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按照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外国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定期航班,应当以航空电信协会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网页申请平台或者民航局接受的其他方式单独提出:
(一)在航班换季前,提出相对于前一年同一航季有增加航班或者变更预先飞行计划内容的申请的;
(二)在航季运行期间,提出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经营人两字和三字代码、航班号、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四)执行年份和对应航季;
(五)发送申请的时间
(六)起降机场、班期和航班时刻(北京时间);
(七)航班性质;
(八)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行期间,外国航空营运人飞越中国领空的定期航班,其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以航空电信协会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网页申请平台或者民航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在航班换季前,中国航空营运人应当先按相关规定协调获得航班时刻后,再申请新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以传真、航空电信协会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网页申请平台或者民航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航班号、起降机场、航班时刻(北京时间)、班期;
(四)航班性质;
(五)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起降机场的航班时刻应符合航班在起降机场之间运行所需的航段时间。

第十六条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航班换季前,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时限提交新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二)在航季运行期间,航空营运人应当于飞行前至少个工作日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特殊情形下的定期飞行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不受限制。

第二节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第十八条外国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加班、包机和调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以航空电信协会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网页申请平台或者民航局接受的其他方式与时刻申请一并提出,并且应当于飞行前至少个工作日提出。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四)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五)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六)航空器起降机场、航班时刻(协调世界时)、执行日期(协调世界时)、进出入境点、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飞行目的,并承诺航空器上未载有武器弹药、军事物资以及侦察或者电子干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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