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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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渔业资源得到了广泛开发。

然而,由于过度捕捞、环境污染、资源退化等原因,渔业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某市渔业资源过度捕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渔业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介绍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渔业资源丰富。

然而,由于近年来过度捕捞,渔业资源逐渐枯竭。

据调查,某市主要捕捞品种包括大黄鱼、小黄鱼、带鱼等,这些品种的捕捞量逐年下降。

为保护渔业资源,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捕捞量、禁止捕捞禁鱼期内的鱼类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三、案例分析1. 案例问题(1)执法力度不足。

虽然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力度不足。

部分渔民为了追求利益,仍然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进一步恶化。

(2)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部分渔民对渔业法律法规了解甚少,认为只要不被查处,就可以进行非法捕捞。

这导致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

(3)渔业资源监测手段落后。

目前,某市渔业资源监测手段较为落后,难以全面掌握渔业资源状况。

这使得政府难以对渔业资源进行有效保护。

2. 案例对策(1)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

此外,可以开展渔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渔民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

(3)完善渔业资源监测手段。

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提高渔业资源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加强渔业资源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4)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修复。

政府应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工程,恢复渔业生态平衡。

同时,鼓励渔民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共同维护渔业资源。

四、结论渔业法律法规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重要手段。

渔业法律案例比较多(3篇)

渔业法律案例比较多(3篇)

第1篇一、引言渔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食品安全、渔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随着渔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渔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渔业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渔业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非法捕捞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渔业执法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进行捕捞。

经调查,王某等人承认非法捕捞的事实,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辩解。

渔业执法部门依法对王某等人进行了处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禁用的捕捞方法和禁渔区的捕捞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禁用的捕捞方法和禁渔区的捕捞活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等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渔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此案也提醒广大渔民,要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保护海洋资源。

三、案例二:渔业船舶事故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船舶失控,与另一艘渔船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渔船船长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证航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规定:“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渔船船长,因操作不当导致船舶失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钓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钓鱼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采取诱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引导当事人违法或者违反规定,然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公正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责任原则:对钓鱼执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一般规定第四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提出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立项申请;(二)审批:行政执法机关将立项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三)实施:经批准的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由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四)评估:执法结束后,对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执法目标;(二)有合理的执法方案;(三)有必要的执法资源;(四)有有效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三章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具体规定第七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针对以下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二)非法经营;(三)非法集资;(四)侵犯知识产权;(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模拟执法:通过模拟真实执法场景,测试当事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二)隐蔽执法:在不干扰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暗中观察当事人是否违法;(三)举报引导:引导当事人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四)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首度作出正式回应,称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

根据上海当地一位老司机透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钓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达成的是“双赢”的利益链。

司机孙中界以“自断手指”的残酷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张海超的“开胸验肺”。

张海超最终证明了自己确实患了“尘肺”职业病,但孙中界能否证明自己的清白,目前还无法得知。

上海市政府已要求浦东新区查明事实,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能拭目以待。

其实判定孙中界有没有驾驶黑车并不复杂,只要调查其以前是否存在以搭载乘客为营利目的的行径,或者说孙中界有没有以此为经营手段,事情即可一目了然。

但在未弄清事实之前,执法部门不能因孙中界偶尔一次的搭载乘客,就轻言“按照以往案例,百分百可以认定孙先生驾驶黑车”。

这种轻易把个案上升为普遍性的经验式执法,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也有违执法应秉持的科学精神。

而且有关部门声称,孙中界当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倒钩”,但身份不便公开。

既然是普通市民,身份又有何不便公开呢?可怕的是,钓鱼式执法,不但上海有,其他地方同样有类似现象;不但交通运输行业存在,其他行业也一样存在。

姑且不论“钓鱼执法”如何有损公权力形象,单就这种行为本身,在执法程序上似乎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执法部门不能诱导公民违法,对其可疑行径可以进行客观调查,但不能设个圈套,诱使公民做出违法之举;其二,这种诱导下的违法能否作为公民违法的证据尚存疑问,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获得支持。

既然钓鱼执法本身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那么为何有些执法部门还热衷于此呢?说到底,与罚款执法的变异有关,或者说与钓鱼执法背后的利益有关。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本意是为了纠正错误,但现在却变异为完成指标而罚款,甚至是为了部门创收而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或“陷阱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设置诱饵,诱使当事人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钓鱼执法现象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行政钓鱼执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垄断协议:……(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垄断行为。

”三、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限制1.不得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违法设定处罚对象、种类和幅度;(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3)违法实施调查取证;(4)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依法进行立案;(2)未依法进行调查取证;(3)未依法进行听证;(4)未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

采取这些手段的行为主要包括:(1)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威胁;(2)对当事人进行财产威胁;(3)对当事人进行名誉诽谤;(4)虚构事实,误导当事人。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渔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我国渔业产业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

为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渔业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市某海域非法捕捞案件为例,分析渔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海域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该市重要的渔业生产基地。

近年来,由于该海域渔业资源日益枯竭,一些渔民为了追求利益,开始非法捕捞。

2018年6月,该市渔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海域发现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

经调查,该渔船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涉嫌违法。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渔政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海域进行巡查。

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

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检查,查获了非法捕捞的渔具和渔获物。

同时,执法人员对渔船上的渔民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2.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渔政部门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该渔民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渔政部门对该渔民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的渔具和渔获物;(2)对渔民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3)吊销渔民捕捞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捞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2)擅自扩大捕捞限额;(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捕捞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4)未按照规定进行捕捞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

2. 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渔政部门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这体现了我国渔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捕鱼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捕鱼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捕鱼作为一项古老的生计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捕鱼资源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我国某地为例,对捕鱼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地位于我国南方,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

然而,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非法捕捞等现象严重,导致渔业资源急剧减少,渔业生态环境恶化。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加大了对捕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三、法律法规案例1. 案例一:非法捕捞案2019年5月,某地渔民王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被当地渔政部门查获。

经调查,王某承认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为了生计,一时冲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当地渔政部门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案例二:过度捕捞案2020年6月,某地渔民李某在自家渔船上使用大型渔网进行捕捞,导致大量幼鱼被捕获。

经调查,李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导致渔业资源损失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资源的捕捞,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

”当地渔政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 案例三:渔业资源破坏案2021年8月,某地渔民赵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导致当地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经调查,赵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破坏渔业资源。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伦理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如设置陷阱、诱饵等,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性:钓鱼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欺诈性:执法机关或个人故意设置陷阱,诱使当事人陷入违法行为。

3. 损害性:钓鱼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4. 犯罪性:在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钓鱼执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利用他人违法行为,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款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此条款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钓鱼执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交警部门利用摄像头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却故意遮挡部分画面,使违法行为难以判断。

在当事人质疑时,交警部门以遮挡画面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关于鱼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渔业资源丰富,渔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和渔业资源开发的加剧,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非法捕捞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对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视。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渔业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某在其承包的渔场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进行捕捞。

执法人员立即将王某带回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经查,王某承认使用电鱼设备捕捞的事实,并表示已捕获大量鱼类。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三、法律分析1. 非法捕捞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是指违反国家渔业法律法规,采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工具或者超出规定的时间、区域、数量、品种等条件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2.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本案中,王某使用电鱼设备捕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同时,王某未在规定的区域、时间、数量、品种等条件下进行捕捞,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渔业法律法规,构成非法捕捞。

3.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工具进行捕捞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捕捞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

根据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王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了王某的非法所得、电鱼设备,并对其处以罚款。

四、案例分析1. 非法捕捞的危害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是严重的。

首先,非法捕捞会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导致物种灭绝、生态失衡。

其次,非法捕捞会影响渔业生产,损害渔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非法捕捞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制裁的必要性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必须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处罚(3篇)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处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至关重要。

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及其处罚措施,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推动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诱饵等手段,诱使违法行为发生,然后以违法行为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诱导性和非法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不得采取诱骗、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同样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财物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对钓鱼执法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三、钓鱼执法的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法证件、降低执法职务等级等处罚措施。

2. 刑事责任如果钓鱼执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赔偿损失对于因钓鱼执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执法案例:某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酒驾行为时,故意制造假象,诱导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钓鱼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钓鱼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垂钓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休闲方式。

然而,近年来,钓鱼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因钓鱼引发的侵权、合同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钓鱼法律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成立了一家名为“鱼乐无穷”的垂钓中心。

该垂钓中心位于某水库附近,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拥有各类钓位30个。

开业初期,垂钓中心生意兴隆,吸引了众多垂钓爱好者前来垂钓。

2020年8月,王先生与赵女士来到“鱼乐无穷”垂钓中心垂钓。

在垂钓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垂钓中心鱼塘中存在一些疑似毒鱼的情况。

经过一番调查,王先生发现鱼塘中确实存在毒鱼现象,且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王先生遂向垂钓中心负责人李女士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争议焦点1. 垂钓中心是否存在毒鱼行为?2. 垂钓中心是否应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垂钓中心是否存在毒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本案中,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鱼塘中存在毒鱼现象,且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因此,可以认定垂钓中心存在毒鱼行为。

2. 垂钓中心是否应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垂钓中心存在毒鱼行为,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损失。

因此,垂钓中心应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王先生的实际损失、垂钓中心毒鱼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鱼价、鱼种、损失数量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五、法律建议1. 垂钓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上海钓鱼执 法案例分析

上海钓鱼执 法案例分析

上海钓鱼执法案例分析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曾经发生过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钓鱼执法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公众信任产生了不良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上海钓鱼执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钓鱼执法,简单来说,就是执法者以诱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使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执法方式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回顾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例,其中一些典型事件令人印象深刻。

例如,某市民在路边搭载了一位自称身体不适需要帮助的人,结果却被认定为非法营运,遭遇高额罚款。

还有一些案例中,执法人员故意假扮乘客,以各种理由诱使司机接受搭载,随后便以非法营运为由进行查处。

这些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本应享有自由和信任,而钓鱼执法却打破了这种平衡,让无辜的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执法应当是公正、透明和合法的,而钓鱼执法的出现让公众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削弱了执法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威望。

再者,违背了法治精神。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所谓的执法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钓鱼执法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等原则。

钓鱼执法中,执法者通过诱骗的方式获取证据,这种证据的取得方式本身就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此外,钓鱼执法还对社会道德产生了负面冲击。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应该倡导互助和友善。

然而,钓鱼执法的存在让人们对帮助他人产生了恐惧和顾虑,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曲解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冷漠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

为了避免类似的钓鱼执法事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案例分析--钓鱼遭受人身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确定?.docx

法律案例分析--钓鱼遭受人身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确定?.docx

法律案例分析一钓鱼遭受人身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确定?【案例简介】某口,甲某与朋友到乙某经营的鱼池钓鱼。

垂钓期间,甲某的鱼竿不慎掉入鱼池,乙某闻讯急忙赶来帮助打捞鱼竿但打捞未果,遂告知甲某切勿卜.水,表示自J会想其他办法,随后走开寻找工具。

甲某在等待一段时间后自行跳入鱼池,在携鱼竿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甲某的亲属认为,尽管鱼塘经营者乙某在鱼池门口及池边设立了严禁下水的警示牌,但鱼池没有设立任何的救援器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甲某的溺亡事故负责,遂将乙某起诉至法院.【审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鱼池水深危险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甲某在垂钓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

在乙某提醒甲某切勿卜水后, 甲某仍坚持卜.水寻找鱼竿,以致溺亡,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鱼池经营者乙某在其经营的鱼池内未配备救援器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事情的发生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金凤区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由甲某自行承担百分之八十责任,乙某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3篇)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诱导、诱骗当事人违法,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成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诱捕执法,是指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故意设置诱饵,诱导当事人违法,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故意性: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违法,却故意设置诱饵,诱导当事人违法。

2. 诱骗性: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通过设置诱饵,使当事人陷入违法的陷阱。

3. 非法性:钓鱼执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存在漏洞,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执法部门权力过大:部分执法部门权力过大,执法手段单一,容易导致滥用职权。

3.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4. 社会风气不正:一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等不良风气,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土壤。

四、钓鱼执法的危害1.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使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违法的陷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损害法律权威:钓鱼执法使法律成为滥用职权的工具,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钓鱼执法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4. 影响政府形象:钓鱼执法使政府形象受损,降低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威信。

五、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

2. 限制执法部门权力:对执法部门的权力进行合理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篇一: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渔业资源的日益枯竭,非法捕捞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展开,旨在揭示非法捕捞的危害,以及渔业法律法规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中的作用。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某市渔业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渔场附近发现有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

接到举报后,执法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非法捕捞者李某,男,30岁,系该市某渔民。

李某在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进行捕捞,非法获利数千元。

在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时,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1. 对李某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予以没收,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 对李某使用的禁用捕捞工具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销毁。

3. 对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4. 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参加渔业法律法规培训。

四、案件启示1. 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危害生态平衡。

本案中,李某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还可能导致渔业生态环境恶化。

2. 渔业法律法规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了李某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了渔业资源。

3. 广大渔民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

本案中,李某因非法捕捞受到法律制裁,警示广大渔民要学法、懂法、守法,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4. 渔业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本案中,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行动,及时查处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有力地打击了非法捕捞行为。

五、建议1. 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法治观念。

通过举办渔业法律法规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渔民了解渔业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钓鱼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钓鱼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垂钓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

然而,在享受垂钓乐趣的同时,钓鱼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钓鱼引发的民事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自家鱼塘进行垂钓活动。

一天,乙也来到甲的鱼塘垂钓,双方因垂钓区域发生争执。

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垂钓权益,要求乙停止垂钓并赔偿损失。

乙则认为甲的鱼塘属于公共区域,自己有权垂钓。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的鱼塘是否属于公共区域?2. 乙在甲的鱼塘垂钓是否构成侵权?3. 如乙侵权,甲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四、案例分析1. 甲的鱼塘是否属于公共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甲作为鱼塘的所有权人,对其鱼塘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甲的鱼塘不属于公共区域。

2. 乙在甲的鱼塘垂钓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在甲的鱼塘垂钓,未经甲的许可,侵犯了甲对鱼塘的占有、使用权益,构成侵权。

3. 如乙侵权,甲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的侵权行为给甲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的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鱼塘不属于公共区域,乙在甲的鱼塘垂钓构成侵权。

根据甲的损失和乙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人民币2000元。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法律纠纷案例。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个人鱼塘不属于公共区域,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垂钓。

2. 钓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3.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垂钓的处罚案例

非法垂钓的处罚案例

非法垂钓的处罚案例非法垂钓是指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捕捞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垂钓行为,我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下面将列举10个非法垂钓的处罚案例。

1. 案例一:某人在禁渔期间,擅自使用非法工具进行垂钓捕鱼,被当地渔政部门抓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没收非法工具。

2. 案例二:某人在禁渔区域内非法垂钓,且使用了炸鱼工具,造成大量鱼类死亡。

该人被判处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

同时,炸鱼工具被没收。

3. 案例三:某人在禁渔区域内非法垂钓,被渔政部门抓获。

经查,该人在过去一年内多次非法捕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判处拘留30天,并处罚款1万元。

4. 案例四:某人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垂钓工具进行非法捕捞。

经调查,该人屡教不改,多次违法垂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判处拘留60天,并处罚款2万元。

5. 案例五:某人在禁渔期间,擅自进入禁渔区域进行非法垂钓,并使用了禁用的毒鱼饵。

该人被判处拘留10天,并处罚款3000元。

同时,毒鱼饵被没收。

6. 案例六:某人在禁渔区域内非法垂钓,捕获了一条濒危鱼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判处拘留20天,并处罚款5000元。

同时,濒危鱼种被没收。

7. 案例七:某人在禁渔期间,擅自使用非法工具进行垂钓捕鱼,捕获了大量禁捕的鱼类。

该人被判处拘留15天,并处罚款8000元。

同时,非法工具被没收。

8. 案例八:某人在禁渔区域内非法垂钓,捕获了一批有毒的鱼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判处拘留30天,并处罚款1万元。

同时,有毒鱼类被销毁。

9. 案例九:某人在禁渔区域内非法垂钓,捕获了一些违禁鱼种。

经查,该人为了牟利,将违禁鱼种销售给了他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款5万元。

10. 案例十:某人在禁渔区域内非法垂钓,捕获了一条罕见的珍稀鱼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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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表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罚。

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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