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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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移动通信营业厅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进一步规范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人身和资金、票卡等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江苏移动营业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移动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火灾、防突发事件、保障资金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自办营业厅。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分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督促各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市场经营部门和财务等相关

门,根据不同工作职责对营业厅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属分公司营业厅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

安全工作责任。财务部门对所属分公司营业厅营收资金稽核管理流程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市场经营部对所属分公司的营业厅负有日常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都必须为营业厅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协助营业厅责任人组织落实本规定。

第六条各营业厅的店长是现场安全防范的责任者,全面负责本营业厅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员工岗位责任制,并明确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对营业厅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营业厅店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安全技能和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

(二)进行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布置、检查、整改、总结、考核等落实。

(三)加强对保安人员或护卫队员的执勤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厅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负责定期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检查、整改、总结、登记上报及台帐的建立工作。

(二)协助营业厅负责人加强现场管理。每天下班后,督促检查工作现场门窗是否关闭或上锁;空调、照明、微机等设备用电是否关闭或切断电源。各项防范设施是否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除夜间警卫值守人员外,不准任何人滞留营业厅过夜。

第九条营业厅保安或护卫队员职责:

(一)执行营业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营业厅安装的安防、消防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营业厅负责人,并协助予以处置。具体要求:

(1)保安执勤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统一着装,姿态良好,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2)在执勤中要时刻注意营业厅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防止抢劫、盗窃和火灾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3)熟练掌握营业厅内功能区位置,加强对营业时间内大厅的正常秩序的维护和疏导,协助营业厅管理人员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不得与客户发生冲突。执勤中保持高度警惕,特别要注意闲杂人员的非法活动迹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向营业厅负责人或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4)加强对营业厅的巡逻,尤其是夜间,要采取不定时的巡查。营业厅下班后和上班前的第一次巡逻特别重要,对所有出入通道和可供藏身暗处必须仔细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对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的仓库和财会室等重要部位巡查时要特别留意。巡逻时要注意隐蔽,不得吸烟或互相交谈。

(5)执勤中发现门窗、保险箱、办公桌等被撬,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发现有可疑声、灯光,怀疑有人潜入等警情,应立即通知其它执勤人员,并向相关领导报告。本人应守候在外,直至有关人员到场一起处理。执行警卫任务,遇到犯罪分子作案时,有制止、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的责任,无拘留、关押、搜身、审讯、罚款等权力。遇到犯罪分子持有武器进行作案时,应保持镇静,设法及时报警,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面貌、口音、体型、衣着、作案工具等特征,及时启动110报警。协助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做好值勤过程中的处警工作。

(6)保安人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增强防火意识,巡逻检查时,应注意发现和排除营业厅区域内的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扑灭,一时难以扑灭,要迅速报警,并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7)要建立健全交接班及下班后进入营业厅工作人员的登记制度。

(8)完成营业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营业厅安全防范风险等级标准

第十条根据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移动营业厅发展的规模及安全现状,现将移动营业厅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营业厅:

(一)、设在乡、镇(村庄)或商场、机关、院校、部队等企业事业内部的营业厅;

(二)、平均夜间存放现金、票卡、手机等价值5000元(含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厅。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营业厅:(一)、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营业厅;

(二)、平均夜间存放现金、票卡、手机价值达2万元以上的营业厅。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营业厅:(一)、全球通品牌店、动感地带品牌体验店、24小时自助营业厅;

(二)、平均夜间存放现金、票卡、手机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营业厅。

第四章营业厅人防、设施防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确定为一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厅必须安装视频数字监控系统,摄像头数量应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业入口、台席和库房等重点部位,营业厅监控覆盖面达90%以上,图像质量应确保清晰可靠,对营业过程相关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硬盘保留时间至少20天。同时必须联网实行远程监控。监控终端设置在各分公司综合大楼消防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监控,发现可疑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确定为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厅必须安装视频数字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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