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泰安市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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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施工、建设工程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泰山景区管委会、泰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管辖、谁产权、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以下分工负责:(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拆除施工(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除外)、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城区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工程施工、拆除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水利渔业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施工和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开山采矿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九)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未完工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现场未完工的工程量的相应造价,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入结算造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责任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专款专用。费用计取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程序公布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扬尘治理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边界设置2米以上的连续封闭硬质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该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防止机动车扬尘;(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渣土)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料,应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九)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植被绿化、地表压实处理,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十)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

(十一)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期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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