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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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三)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补充:三个例外处理

1、胎儿

2、死者

3、特殊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两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与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区别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

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二、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1、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三、户籍与身份证

四、住所的法律效果(看书)(在后详讲)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

二、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

成年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近亲属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可由有关组织指定(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

两点注意: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

包括:全权委托、限权委托

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学校)

三、监护人的职责

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用过年红包买电视)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看书)

注意:《民通意见》18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补充: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监护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配、

例: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8万元,经查:乙有个人财产20万,甲有个人财产200万,甲乙应如何承担8万元赔偿金?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例:甲有一子乙12岁,甲要出国1年,委托好友丙代为照顾。约定乙如有侵权行为,由甲、丙按2:8比例承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的请求权?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例: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意外死亡,5月9日甲打伤乙致医疗费5万元。经查,甲的祖父母有财产10万元,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的成年兄长丙有个人财产20万元。问:应由谁来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4、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例:甲现年12岁,父母新亡,其父所在工厂指定甲的祖父乙为监护人。后乙与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协议后由后者担任监护人。第二天,甲打伤小朋友戊,致医疗费1万元,问:谁来承担责任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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