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义工联章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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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义工联章程4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是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简称市义工联。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 SVA。
第二条本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通过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义工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奉行“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地是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 1001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义工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工工作资源,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和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义工服务;
(四)为具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五)统一制定义工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六)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七)拓展义工服务领域; (八)加强义工服务理论研究; (九)开展义工服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二)团体会员分为法人义工会员和团体义工会员。
法人义工会员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团体义工会员是指 200 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
团体会员需承认本会章
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
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 遵守《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三)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义 ;工服务协议》 (四) 年满 10 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参加培训 3 个月; (四) 双方签订义工服务协议,发给义工服务证及标志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二) 遵守《义工服务行为守则》《义工服务协议》;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四)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 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七) 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八) 除法人义工会员外,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本会对个人会员实行秘书处领导下的小组管理制度。
(一)在秘书
处的领导下,通过公推公选的方式产生小组组长; (二)组长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每届任期两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三)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组长,经道德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
连续一年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
为,经道德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
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义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义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总干事 (三) 选举和罢免监督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四) 筹备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五) 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本会副总干事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 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
事务; (八) 决定设立、变更、终止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
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担任理事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
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副会长的职权: 理事会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表其单位行使协助
会长工作的职权。
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若副会长离任,可由原副会长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完成增补。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定本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本会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监督委员会主席、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热心义工服务事业和义工服务的监督工作;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道德委员会。
道德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会员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道德委员会主席、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弘扬义工精神,在义工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总干事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向理事会提名副总干事人选;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
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会徽、会旗与会歌第四十四条本会会徽是由橄榄枝、人型、中文“深圳义工”和英文“SHENZHEN VOLUNTEER”组成的盾型图案。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旗以绿色为主色,以橄榄枝及人型图标为主图案,配以“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和“SHENZHENVOLUNTEER ASSOCIATION”字样。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歌是《义工之歌》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 2010 年 9 月 7 日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