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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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
Guizhou prov ince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编号:贵农()最抵字第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项: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
1、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抵押权人咨询,抵押权人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担保)的法律常识;
4、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5、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6、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8、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XX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XX省农村信用社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_____________ ( _________ 以下称债务人)所形
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
1、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在乙方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
供抵押担保。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 _________________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
民币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
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等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和最高余额内,乙方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无须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4、抵押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第二条抵押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八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向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孳息及代位物。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甲方保证签约时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
情况。
除在本合同中已作特别说明外,甲方特别说明,在该抵押物上存在乙方对抵押物优先受
偿权。其金额及范围是本合同第三条。
第三条抵押范围
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
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
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在第一条第一项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止。
第五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期限变更(含信用证项下的展期)无需征
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继续按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有效至
本息全部完清为止或相应延长。
第六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抵押人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
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出现但不限于下列使抵押物的完好状态或完整价值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有权要求甲方在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
(二)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四)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的。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个月。在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果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