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厦刑初第76号 精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厦刑初第7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厦刑初第7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辉,化名林永元,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
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康艺能,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美炎,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9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道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辉及其辩护人康艺能、龚美炎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化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周建辉化名林永元窜至被害单位厦门金富祥工贸有限公司,谎称其所在的华轻纸业工地欲向该公司租赁钢管和扣件。
经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美洽谈后,周建辉向该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林永元身份证复印件和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从而骗取厦门金富祥工贸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周建辉还在租赁合同的担保方栏内盖上伪造的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印章。
合同签订后,周建辉先后二次向该公司支付了合计人民币6万元的押金。
自2019年2月5日至同年3月31日期间,周建辉先后21次骗走厦门金富
祥工贸有限公司建筑钢管988514米和扣件65775个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436264元。
周建辉将骗得的上述货物全部运往漳州销赃,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偿还赌债和购买彩票等。
案发后,被告人周建辉于2019年11月5日在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登弟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辉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郑金美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芳荣、黄国强、陈金祥、姜荣杰、钱志勇、康志强、周建忠、许雪峰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及发货凭证,周建辉伪造的林永元身份证、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涉案钢管的检验报告、收款收据及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钢管、扣件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周建辉的户籍资料及其被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376264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周建辉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辩护人请求对周建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周建辉退赔被害单位厦门金富祥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376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冬阳
审判员唐红宁
代理审判员余强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艳
速录员林华琦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
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