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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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权力是所有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而行政权力无疑是公共权力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国家强制力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相对地,行政权力腐败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共权力过程中,违背公共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运行原则,将公共权力私有化、特权化、商品化,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实质是公共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有很复杂的原因,既有政治经济的根源,也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还有行政系统自身的原因。
当今世界,腐败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急需治理的重要问题。
我们应该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行政权力;腐败;成因;对策
目录
一、行政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 (1)
(一)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化,少数干部价值观错位 (1)
(二)少数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 (1)
(三)监督惩罚不力 (1)
(四)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2)
(五)政府自身的垄断性 (2)
二、根治行政权力腐败的对策 (2)
(一)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2)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 (3)
(三)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上,我们应从制度上保证其不偏离目标 (3)
(四)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 (4)
(五)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 (4)
(六)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 (5)
参考文献 (6)
浅议行政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在汉语中,腐败一词原意是有机物质腐烂,用于社会政治领域,则是指人们出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而不断追求私人利益,从而破坏社会秩序。
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的腐败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政府腐败。
公共权力是所有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而行政权力无疑是公共权力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国家强制力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相对地,行政权力腐败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共权力过程中,违背公共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运行原则,将公共权力私有化、特权化、商品化,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实质是公共行政权力的滥用。
一、行政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
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有很复杂的原因,既有政治经济的根源,也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还有行政系统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化,少数干部价值观错位
行政机关权重责大,行政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
但在一些行政机关没有较好地坚持思想教育和政治学习制度,对行政干部的业务工作抓得紧,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一些单位政治学习制度流于形式,几十年不变,单调空洞,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少数行政干部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错位,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以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
(二)少数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
在少数行政单位,纪律松驰,组织涣散,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个别单位和部门民主作风差,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放任自流。
有些领导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不能过问,形成各自为阵、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
少数班子成员之间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和帮助,一团和气,息事宁人,好人主义盛行,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起不到堡垒和表率作用。
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败的带头人、领头羊,以致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因素在党内的滋生蔓延。
(三)监督惩罚不力
在现阶段,行政权力腐败被查处的几率很小,腐败成本远远小于腐败收益,而腐败的预
期收益远远大于不腐败的收入以及政府官员的薪水收入。
这就使得政府官员有很大的腐败动机,甘于冒着被查处的危险进行腐败活动。
这是由于监督监察部门要想获得相关的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在监察过程中,很难获得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也降低了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
行政机关权力集中,监督弱化、软化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
(四)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党对政府行政事务的过多干预,一方面导致政府自身能力的萎缩,另一方面造成党和政府产生争权现象,不是导致权力在斗争、妥协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异化,就是党与政府对某些权力和责任互相推诿,产生监督空白。
(五)政府自身的垄断性
权力因自身垄断地位而获得的垄断权力,合法使用暴力,为自身谋求利益。
同时,政府与其他组织一样,具有自我膨胀性。
例如,我国历次机构改革都没有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政府膨胀一旦超越了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便会将压力直接转移到人民的头上,产生行政权力腐败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行政权力腐败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
面对腐败,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地使行政权力严格按照其性质运行,使之符合社会的整体需要。
这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机制来制约它,行政监察正是这些制约机制中很重要的一种。
二、根治行政权力腐败的对策
当今世界,腐败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急需治理的重要问题。
我们应该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一)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
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
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查处腐败犯罪的诉讼手段明显缺乏,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缺乏协调,现行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是当务之急。
这也有利于
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应体现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的原则,增加可操作性。
内容包括举报,侦查的职权、程序,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预防犯罪的措施等。
推进监察立法的进程,不断制定与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使监察活动有法可依。
首先,推动《行政监察法》的修改与完善,消除其中存在的漏洞,制定颁布有关《行政监察法》的实施细则,积极做好司法解释,对其不明确不具体之处加以解释说明并给予执行指导。
使各法律法规相互补充配合,增强监察法律的实践性。
其次,尽快制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如,在《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公务员财产申报、公民举报与保护等方面的制度。
再次,建立监察人员身份保障制度,使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认识、财政等可对本部门造成牵制和不利后果的部门,进行监察时,消除后顾之忧,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最后,在必要的时候,把相关的比较成熟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增强其权威性。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
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
防治腐败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一要继续加强监督立法,把监督机关的权力法制化;二要强化监督机关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三要提高监督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树立监督观念;四要建立健全行政、经济等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约束防范机制;五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网络。
加强对决策制定与实施过程的跟踪与反馈,将事前防范、事中监督控制、事后查处三者有机结合,形成全过程、全方位、一体化的立体监察系统。
其中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事前和事中两个方面。
在行政决策指定的过程中,除非设计国家及部门的机密,决策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广泛的监督。
可以由行政监察机关向行政决策指定部门派出行政监察专员,对决策的指定提供意见、进行监督,并对不当的决策或意见进行指正、提醒、警示甚至终止,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水平。
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由专门人员进行全程跟踪,并不断向行政监察机关反馈相关信息。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就正在执行的决策向执行机关询问,政策执行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向专门人员汇报决策执行的进程、效果等情况。
(三)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上,我们应从制度上保证其不偏离目标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转,除了市场调节,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
例如,
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竞争必然走向垄断,导致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但是,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微观管制行为都是由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来实施的,某些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实施公务时故意偏离目标,就可能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所以,应从制度上加以限制和保证。
要对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作出正确的政治评价和经济评价,奖罚分明。
要把政府的微观管制限制在必不可少的最小范围,避免和减少某些管制权利成为企业和个人逐取“租金”、搞权钱交易的资本。
要把市场化的办法引入行政规制的实施过程。
要实行公开化,提高管制规章的透明度,公布各种指标、配额、许可证的分配情况,强化公众对实施管制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要对工程建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按照国际惯例具体操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投标中作弊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
现代社会,财产是个人利益最为集中的体现,公职人员腐败,也突出地表现为利用职权聚敛财物。
因此,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严格限制,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等得来的财产合法化,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行为,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
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与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纠正分配不公并不是要搞平均化,而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保证同等的竞争条件,使收入分配的不均成为平等竞争的结果,同时国家通过税收等方法加以调整。
(五)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
我国原有的干部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严重不足,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离法制化有较大差距等种种缺陷。
这也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管理机构反应慢、效率低,腐败现象严重,控制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建立和完善新的公务员制度。
要严格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标准和制度。
要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负责、素质很高、充满活力的人员。
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上,主要采用考任制和预备制。
考任制,就是在考试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录用。
考任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预备制是指对经过考试择优录取的人员,要有一个试用预备期。
经预备期试用合格者才能转正。
要确立公职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核,作为决定其升降奖惩依据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能促使公职人员努力克尽职守,讲求实绩,提高工作效率,改变那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不良现象,而且也检查鞭策公职人员洁身自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还要明确公职人员的辞职、辞退和罢免制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干部终身制,对干部过多地强调教育和挽救,而不重视罢免。
即使有些犯过严重错误甚至犯过罪的干部仍然留在领导岗位,这不但不利干部教育,也是造成干部素质低下,干部队伍遭受污染,腐败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公务员罢免制度。
对因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撤销一切党政职务,并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人员;对于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六)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
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
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
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
”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
1988年,我国最早开放的广东深圳市率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
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这种机构。
每个举报机构都设有举报电话、信箱和接待来访部门,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0%多直接来源于举报。
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
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的案件要严肃处理。
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民举报法》、《新闻法》等,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张惠.电子政务对预防行政腐败的优越性浅析[J].商业经济2009(10)
[2]郭英.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及启示[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
[3]井春杰.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我国政府的反腐倡廉[J].中国集体经济2008(7)
[4]李晓春.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依据的再思考[J].行政与法.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