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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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2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

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优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中列支。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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