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应征入伍员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
应征入伍员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咨询问题】客户公司一名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报名参加义务兵征召并通过了体检,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劳动关系,公司咨询能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单律师回复】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无论是否经过公司同意,适龄职工均有报名入伍的权利。
员工入伍按照我国法律政策规定是需要企业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的,但是如何保留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协商。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其实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内容),可以约定中止劳动关系。
对于服役期间的薪酬福利目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
对于服兵役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一些地方政策规定,员工入伍服兵役期间,所在企业可以不用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退役之后回到原企业或者到新的工作单位,军龄应一并计算为企业连续工龄、养老保险投保年限等。
上海市关于义务兵社会保险有些特殊的规定,2002年2月及其以后应征入伍的本市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应为其设立新义务兵缴费专户。
从义务兵(失业、在职)入伍后的次月起,按实际发放优待金的标准为基数,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用统一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拨至应征入伍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入则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所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比例也应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第二项: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2,《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 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针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发放的一种补助,用于改善义务兵的生活和加强家庭经济支持。
该优待金由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和军队共同提供,金额在不同地区和部队略有差异。
具体来说,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每个月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也可以享受诸如免费食宿、免费医疗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但是,有些义务兵家庭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比如入伍前生活条件就不好,或者有重病老人需要照顾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用于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提高干劲和士气。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疾病证明等。
此外,在领取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各项规定,比如不能虚报家庭收入情况等。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由国家为了保障义务兵家庭生活所发放的一种优待,对于提高义务兵士气和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上海市征兵 优待 安置工作法制化
的工作骨干都经过执法培训领取了政府法制部 门颁发的行政执法
作机制 , 兵役机关依法征兵形成制度 ,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兵 役义务已成为 自觉行为。 依法实行优待。19 年 , 9 5 上海市政府依据地方法规制定 了义 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统一筹集和发放办法 , 使义务兵家属的生活
征兵 、 优待 和安置工作法制化 , 从而大大支持了国防和军 队建设 。 最近 , 国务院征兵办公室推广了他们的做法。 形成依法征兵机制 。早 在19 年 ,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根据 9
国家兵役法制定 了《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 规定全市的征兵工作 ,
实行兵役证制度 : 每年给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制发兵役证 , 适龄
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年, 今 在修改地方法规时, 上海市
政府又作 出了把义务兵及 其家属优待金纳入 市和区县政府财政 预算的决定 , 由市人大常委会 列入 了征兵法规 。优待金标准继续
形式下 达 了具 体办 法 ,
一
U质 客观 量的 要求, 是纠 也 正和克 兵工作中 服征
的不正之风 、 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 努力践行 “ 三个
代表”的重要举措。 结合工作实际, 我认为做好廉洁征 接兵工作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
要强化对征接兵人员的教育管理
明 确 : 役 士 兵 和 复 员 、 业 士 官 的 安 置 , 伍 前 是职 工 退 转 入
经受锻炼 后 , 增长 了才干 , 不但 能说 会写 , 而且 还明理 守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而在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一群默默支持他们的家属。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更好的保障和关爱,国家制定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生活水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待金的发放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优待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对于优待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家属包括义务兵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优待金支持,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安心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此外,国家也规定了优待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优待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寄的方式发放给家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而发放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优待金能够及时到账,让家属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金。
最后,国家也对优待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家属在使用优待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对优待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家属的生活保障,而不是被挪用或浪费。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国家对于家属的关爱和保障,也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家属得到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亲切关怀,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本办法所指“家属”系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亲切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定期发给抚恤金。
对烈属、军属免除义务工。
第六条家居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其供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亲属的福利待遇。
待业入伍义务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家居农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
给烈属的优待要略高于义务兵家属。
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乡人民政府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等五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63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及其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含个体工商户和帮工)的义务兵,在享受优待金期间,其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应按本规定到单位或街道(镇)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义务兵在服役并享受优待金期间,实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义务兵个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个人缴费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在年终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时一次性扣除,并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五、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含个体户和帮工)的,按企业办法记入。
六、义务兵由于各种原因,在停发优待金期间,不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封存。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为服义务兵役的两年。
义务兵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或执行任务延迟退役的,可继续享受优待金,并按延迟月份计发。
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的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由本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谁批准、谁发放”的原则,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第五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上年度优待金标准为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每年优待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制定。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具体人员服役情况,由市政府征兵办核实确认。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
第六条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其家庭的直系亲属(含义务兵)应当协商确定一位领取人,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领取人;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七条各级政府征兵办应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应征青年被正式批准入伍后,区政府征兵办应及时将本区此批入伍的义务兵名册以及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义务兵情况报市政府征兵办,同时抄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审核、汇总后,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义务兵征集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于每次征兵结束后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递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本信息采集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
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0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
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0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
2020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11-20每个地方的拥军优属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020年本市优抚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现代民政的工作要求,以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为抓手,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前瞻谋划,开拓创新,推进优抚事业创新发展。
一、深入调研,完善优抚政策法规深入区县、街道乡镇调研,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之策。
协调修订《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研究制订《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发放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养老结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市的抚恤补助政策。
注重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和临时困难补助机制,确保优抚对象既能享受到本市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普惠政策,又能享受优待政策。
二、调整标准,提高优抚保障水平按照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测算调整各类优抚对象相应待遇标准,适时适度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荣誉金、烈属定期抚慰金等标准,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三、营造氛围,做好烈士褒扬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纪念烈士和学习宣传烈士精神活动,积极营造尊崇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功能的同时,要加强烈士事迹整理编撰,创新陈展方式,全面提升其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深入开展烈士事迹三进活动。
广泛开展烈属精神抚慰、走访慰问和优待帮扶活动,为烈士遗属异地祭扫烈士墓提供有关便利服务。
进一步规范烈士骨灰安放仪式。
不断重视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长效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维护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
(1993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规定发给优待金。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办法,对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职工人数进行征收,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本乡(镇)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
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和发给优待金。
第七条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机关的通知,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继续发给优待金;服现役期满后无部队通知的,停发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招收为军队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军种的服役期限,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发给优待金,但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除外。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和超期服现役的,增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本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沪民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沪民规〔2020〕16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就《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家庭责任履行的问题(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家庭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救助家庭总收入的构成应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救助家庭在提交社会救助申请时,其具有法定义务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配合提供收入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认定与核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无上述文书或者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状况核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核算金额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无业人员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费的核算。
赡养人(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赡养人(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赡养费按照实际赡养人数均摊后即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中列支。
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根据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单位筹集。
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的发放(一)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及其家属。
(二)优待金于每年年终发放。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义务兵原所在乡(镇)或者区、县上一年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单位可以给该义务兵增发优待金,增发数额由单位决定并负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_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在我国,如果入伍当义务兵,国家会给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各地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00%发放的,如果是到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更高。
据了解,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在两三万左右,如果是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会达到八、九万甚至更高,具体要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布的标准为准。
各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慈溪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6月20日《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慈退役军人局〔2022〕21号):(1)2022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为41455元。
(2)新兵征集时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20728元。
(3)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0%增发,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82910元。
2、晋江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4月28日《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晋江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退役〔2022〕5号):(1)2022年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0201元。
(2)进西藏兵员和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90603元。
(3)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60402元。
(4)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为45302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2年4月9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朱济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就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退役义务兵的意见。
3月2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和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依法规范本市的征兵工作,加强国防教育、改善优待政策,有效地缓解本市“征兵难”的矛盾,提高本市应征兵员的质量,保证本市每年都能顺利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征兵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修改后,《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与本市征兵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上位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对本市的征兵组织方式、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结构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的修改,是基本可行的。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还需作必要的修改:一、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已对退役义务兵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关于“义务兵由单位应征入伍的,原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
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
第三条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放弃了自由和舒适的生活,选择了军旅生涯。
而他们的家属也是支持他们无私奉献的重要一员。
为了给予义务兵家属应有的关爱和优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福利权益。
以下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主要面向在役义务兵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中,配偶包括合法结婚的配偶和未经离婚手续的同居伴侣,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 配偶优待金,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会随着义务兵的晋升和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应提高。
2. 未成年子女优待金,未成年子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进行调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优待金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的方式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四、优待金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相关部门会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五、优待金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义务兵家属的实际需求。
六、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七、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汇报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汇报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重要性说到这个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很多人可能会说,这不就是部队照顾兵员家属的一项福利吗?这个背后蕴含着对那些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士兵及其家庭的深情厚意。
想象一下,一个小小的优待金,虽然看起来金额不大,但背后却有着无数个日夜守望的家庭,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默默奉献。
这个优待金就像是一份特殊的温暖,传递着对这些家庭的感激与关怀。
这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大家对兵役保障的重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逐渐变得更加规范化,金额也在逐步提升。
按理说,义务兵家属为了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已经是心甘情愿了。
可国家仍然在想方设法让他们感觉不被忽视,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是精神上的关怀。
让兵员家属知道,国家在背后默默支持着他们,这种情感上的慰藉,比什么都重要。
二、优待金发放的现状说到这里,咱们得来看看这份优待金的发放情况。
这几年各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基本上是有条不紊的,大家普遍也挺满意。
尤其是在一些经济不那么发达的地区,优待金的发放真的是帮了大忙。
很多地方的相关部门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几乎每年都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优待金的发放精准到位,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举个例子,某些地方在发放优待金时,采取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方便了家属,也避免了纸质材料丢失的情况。
特别是对于一些年龄较大的家属,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主动上门提供帮助,确保每一笔款项都能够顺利发放到位。
这样一来,兵员家属们就算不懂电脑、不会操作,也能顺利领到钱,真的是关怀到家了!但也不是所有地方都这么顺利,有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在发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小插曲,个别家庭也出现了延迟发放的情况。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都会积极解决,但毕竟还是会给家属们带来一些困扰。
等了那么久,家属们心里多少会有点着急,特别是一些急需用钱的家庭,心情可想而知。
但好在相关部门部门一直在加大对这方面的重视,力求通过改进工作方式,减少这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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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2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
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中列支。
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