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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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塔里木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结合油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规划计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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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
(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
(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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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原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第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有其他生产考核要求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应提出书面报告报规划计划处,经规划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
第八条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四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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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部)级验收,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

第九条国家级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开发区块动用石油可采储量400万吨(或20万吨/年产能)及以上;动用天然气可采储量100亿立方米(或5亿立方米/年产能)及以上的产能建设及系统配套工程;油气田系统工程中批准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建设的股份公司直管重点项目,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分公司报请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验收,或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除以上两个验收级别外的所有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由规划计划处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规划计划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地点等因素,可以委托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须报规划计划处备案。

第十二条非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且进入各二级单位成本的其他工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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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由股份公司相应专业公司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验收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部)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开发、运销、炼化、审计、物资、环保、劳动、节能、抗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各相应专业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建设(生产)单位组成;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不进入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由规划计划处组织,会同油田分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应包括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企管与法规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工程质量监督站、档案馆、接收(使用)单位,以及行使建设单位权责的油田分公司各下属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但不进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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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的要求,规划计划处分专业从油田分公司相关部门选取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组织的验收,可成立验收工作组,其组成可参照上述办法,适当缩小规模。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验收既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初步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也可一次性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油田分公司(局)级及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的工程验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在投产(用)前必须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待竣工验收时一并办理交工证书。

第十九条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股份公司安排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完成工程的中间交接手续。

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在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要求见附件1),并征求和听取审计、环保、卫生、节能、消防、安全、工会、档案、抗震等部门对竣工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油田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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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
(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工程项目已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实施单位和接收单位自检自查,完成工程质量评定,并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会签《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经评定确认达到工程初步验收条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报《工程初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3),向规划计划处申请油田分公司的初步验收。

(二)规划计划处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三)初步验收通过后,由初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中间交工证书(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的管理责任移交使用单位。

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在得到整改后,工程投入使用。

经使用单位生产考核合格,且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办理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并取得书面验收意见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报《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5),向规划计划处申请油田分公司的竣工验收,同时准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转资证明书》(见附件6)。

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

其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等的专项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的专项验收由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先交石油天然气塔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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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经审核人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后,交档案馆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油田分公司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四)规划计划处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完整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由审查人签认后,3个月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工程交工证书(见附件7)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转资手续。

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并报使用单位确认整改结果并会签。

第二十一条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参照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一)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确定验收日程,明确现场查验方案,并下发验收通知。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听取和审议以下内容:
1. 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和各专项验收情况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检测工作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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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质量监督报告;
3. 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审议、审查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形成竣工验收纪要,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生产、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形成和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上须有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
(六)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初步验收工作可比照竣工验收阶段的程序进行,并适当简化。

第六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单位及发生检验和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油田分公司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可由资料编制单位晒印合适的套数,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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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塔油发[2003]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2.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3. 工程初步验收申请表
4. 中间交工证书
5. 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6.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转资证明书
7. 工程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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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第一条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其它建设项目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是基本建设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系统。

第二条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严格竣工资料编制和审核的责任制,签署手续完备,规格符合国家关于技术档案的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三条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齐全、准确。

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一)竣工图的来源:
1. 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2. 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3. 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二)编制竣工图时,对施工图的变异应坚持“十改”、“七不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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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改”是: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的,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

具体是:
1. 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
2. 工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座标;
3. 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
4. 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结方式(改变流程的);
5. 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
6. 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
7. 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凝土标号和配筋;
8. 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的坐标、标高;
9. 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
10. 保温结构材料。

“七不改”是: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具体是:
1. 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
2. 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
3. 地面以上的管道坐标、标高;
4. 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
5. 油罐的拼板图;
6. 一般管件代用;
7. 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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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

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均应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四)竣工图专用章应标“×××工程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和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以及审核日期。

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并包括核定单位名称和核定人签署。

竣工图专用章和竣工图核定章均采用红色印油,竣工图专用章应加盖在角章左面。

第四条除竣工图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项目管理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生产技术准备、试运行资料,竣工验收文件等七个部分的内容。

(一)前期工作资料
1.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批准文件;
3. 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
4. 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及其批准文件;
5.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劳动安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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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评价报告书和批复、地震安全评价报告书。

(二)勘察设计资料
1. 设计基础资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和委托书、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及试验报告、重要土样、岩样及说明;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
(4)原料性质资料。

2. 设计文件
(1)设计委托书、总体规划设计;
(2)方案设计;
(3)油气田开发方案和批复;
(4)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其批准、调整文件;
(5)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
(6)工程设计计算书;
(7)关键技术试验;
(8)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三)项目管理资料
1. 征地、移民文件
(1)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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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地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土地使用证;
(3)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状况图、照片。

2. 过程管理资料
(1)工程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2)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3)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理文件;
(4)合同变更、索赔管理文件;
(5)招标文件审查、技术协议;
(6)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文件。

3. 招标投标资料、承发包合同协议
(1)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
(2)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等;
(3)开标议程、开标大会签字表、评标纪律、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合同书(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监理、设备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变更文件。

4. 专项申请、批复文件
(1)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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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暖、电、煤气、通信、排水等配套协议文件;
(3)原料、材料、燃料供应等来源协议文件;
(4)项目开工报告。

5. 涉外文件
(1)讯价、报价、投标文件;
(2)合同、合同附件;
(3)出国考察培训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4)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及审查议定书;
(5)技术问题来往函电,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
(6)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文件;
(7)国外设备合格证明、装箱单、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
(8)设备储存、运输有关材料及开箱检验记录、商检、海关及索赔文件。

6. 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2)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资料是指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所形成的技术资料,与无损检测资料一起称为交工技术文件。

1. 施工资料
(1)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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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变更资料: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联络)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3)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4)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部位);
(5)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
(6)设备、管道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试压、探伤等资料;
(7)电力、通讯、仪表和自控系统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
(8)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水平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
(9)试运资料:如单机、系统试运记录、无荷载联动试运记录;
(10)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1)中间交工证书;
(12)其它资料: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应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
(13)带压设备和管道的监检记录以及使用证;
(14)有毒有害易燃物质或产品的准用资料。

2. 无损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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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损检测合同、无损检测计划;无损检测工艺规程;(2)无损检测人员登记表;无损检测设备登记表;(3)无损检测报告。

3. 消防专项资料
(1)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证;
(2)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4)进口产品登记注册表和产品检测中心抽检报告;(5)消防资质证;
(6)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
(7)消防联校记录、消防供水管线水压记录;
(8)可燃气体报警器,感温、感烟探头测试记录。

(五)监理资料
1. 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2. 有关质量问题的监理月报
3. 有关质量问题的监理会议纪要
4. 进度控制
(1)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2)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5.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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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项目通知;
(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6. 造价控制
(1)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2)月付款报审与支付;
(3)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4)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审核意见书。

7. 审核记录
(1)进场的分包单位资质审核记录;(2)进场设备材料审核记录;
(3)试验、检测等报告的审核记录。

8. 监理通知
(1)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2)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3)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2)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3)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4)合同变更材料。

10. 监理工作总结
11. 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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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资料
1. 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
2. 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
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
4. 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
5. 生产总消耗考核资料。

(七)竣工验收文件
1. 初步验收意见书或初步验收会议纪要;
2.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
3. 单项总结:项目管理总结、勘察设计总结、工程施工总结、监理工作总结、无损检测工作总结、质量监督总结、引进工作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
4. 转资证明书;
5.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6.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文件。

上述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等资料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项目经理部)提供,生产准备和考核资料由生产单位提供,做竣工资料时由施工单位进行编辑和归档;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编辑和归档;监理资料由监理单位编辑和归档。

其汇总和分类立卷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负责编辑。

第五条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的工程,还应编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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