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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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招聘管理员:负责复核员工的离职申请,办理员工的离职

手续。

(二)各部门负责人: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并做离职面谈,初审员工离职申请,部门工作及财物交接。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针对主管级以上或关键管理技术岗位的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四)财务部:负责清算离职员工的财务挂账。

第二章员工离职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员工合同的终止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员工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入职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入职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员工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②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

的。

③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④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员工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

4、员工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试用期转正考试的。

5、员工有其他《员工手册》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员工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员工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

5、员工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000元(含)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5000元(含)以上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员工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七)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的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员工双方均有权书面要求终止合同,希望终止合同的员工应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信。

第五条离职移交

(一)公司员工发生下列情况,必须在办理离职移交管理手续完毕后,方能结算

当月薪资,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1、本人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

2、公司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员工予以辞退。

3、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4、因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

(二)凡本公司员工离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和部门经理签字后方能离职。

(三)移交事项如下:

1、公司管理人员视实际情况,如有必要需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自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等)至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处。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事项。

4、所有离职手续,均由各离职人员直接操作,主管人员确认负责。

5、员工离职手续,必须在离职之日办理完毕。若发生逾期行为,每逾期一天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按该员工日工资的300%予以罚款,直至其来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为止。同时,由于离职人员延误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离职人员必须根据经济损失的实际金额予以赔偿。

6、移交清册视工作需要,由离职人员自行编制,由各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移交人和接管人分别留存。接管人不在,可由部门主管留存。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予以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接收人和直属主管负责追索,无法追回损失的,由接收人和直属主管承担赔偿责任。

7、各级离职人员移交手续均应亲自办理。如遇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如离职人因死亡或违反国家法律被扣留、劳教、逮捕、判刑等因素,无法亲自办理,可由人力资源部代为执行。

8、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员工办理移交手续时可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一般员工办理移交手续时可由部门主管派员监交。

9、公司员工在移交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讲述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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