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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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行 条例 细 则
.
第 一条 第二 条
、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不 相 等的
。
,
由 多 交付 货 币
、
、
实物
,
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
,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
(
,
经 济 利 益 的 一 方 缴 纳 税款 税
。
权 转 移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人 的行 为 条例所 称土地使用 权 出 售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交 易 条件
, ,
条 例所 称用 于 科研 的 是指 土 地使 用者 以
、
,
是指科学试 验的场 所以
、
及 其他 直接 用 于 科 研 的土 地 房 屋
,
。
取得货 币
。
实物
、
无形资
条 例 所 称 用 于 军 事 设 施 的 是指
:
产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行 为
(一 )地 上 和 地 下 的军 事 指 挥作 战 工 程 ;
,
条例所 称 土 地使用权赠 与
是指土地使用 者将
。
(二 )军 用 的机 场 港 口 码 头 ; (三 )军 用 的 库 房 营 区 训 练 场 试 验 场 ; ( 四 )军 用 的通 信 导 航 观 测 台站 ; ( 五 )其 他 直 接 用 于军 事 设 施 的土 地 房屋
。
第十 三 条
条 例 所 称 城 镇 职 工 按 规定 第 一 次 购
,
无 偿转 让 给 受 赠 者 的 行 为
,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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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
二、契税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契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的当事人。
三、契税征税范围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3. 土地使用权抵押;4. 土地使用权出租;5. 房屋买卖;6. 房屋赠与;7. 房屋互换;8. 房屋分割;9. 房屋继承;10. 其他应当征收契税的不动产交易。
四、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区等因素,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五、契税计税依据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的,不征收契税;4.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5. 房屋赠与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6. 房屋互换的,以双方互换的不动产价值差额为计税依据;7. 房屋分割的,以分割后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8. 房屋继承的,以继承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申报与缴纳1.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不动产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2. 契税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3.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并出具契税完税证明。
七、减免税政策1. 农村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减半征收契税;2. 军人、士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3.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1. 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 契税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年"%月&’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变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第十四条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七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第十九条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第二十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按购房合同收取
一、契税缴纳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这意味着,契税的缴纳时间应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后90日内为契税缴纳期限。
若超过此期限未缴纳契税,则需承担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应缴契税税额的百万分之五收取,但各地的政策有所区别。
二、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是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住房,契税税率有所不同。
以下为我国部分地区契税税率概览:1. 首套普通住宅:- 面积90平方米以下:1%- 面积90平方米(含)至144平方米:1.5%- 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上:2%2. 首套非普通住宅:- 面积90平方米以下:1.5%- 面积90平方米(含)至144平方米:2%- 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上:2.5%3. 二套及以上住宅:- 面积90平方米以下:2%- 面积90平方米(含)至144平方米:3%- 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上:3%4. 非住宅:- 面积90平方米以下:3%- 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上:4%三、契税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房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若购房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此外,若购房合同约定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不一致,应以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总之,契税按购房合同收取,旨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购房者需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契税。
同时,购房者在缴纳契税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车船税与城市土地使用税_经济法基础
时间 地点 期限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 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I love the law I know the law
契税 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算
时间 期限 地点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7)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7) ……
纳税主体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税收减免1 税收减免1
《契税暂行条例》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 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习题
某火电厂总共占地面积80万平方米,其中围墙内占地40万平方米, 围墙外灰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厂区及办公楼占地面积37万平方 米,已知该火电厂所在地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年税额 1.5元。该火电厂2009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C )万元。 A.55.5 B.60 C.115.5 D.120
税收减免3 税收减免3
《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
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征收,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
本文将对契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1. 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2. 房屋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3. 房屋附属设施权属转移:包括房屋附属设施买卖、房屋附属设施赠与、房屋附属设施交换等。
4.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等。
5.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征收契税的情形。
三、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承受人;2. 房屋买卖的买受人;3. 房屋赠与的受赠人;4. 房屋交换的双方;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承受人;6.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契税的承受人。
四、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
具体如下: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率一般为4%至5%。
2. 房屋买卖:税率一般为1%至3%。
3. 房屋赠与:税率一般为3%至5%。
4. 房屋交换:税率一般为3%至5%。
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税率与原税率相同。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所支付的总价款,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 房屋赠与: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 房屋交换:以双方所交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1. 税务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纳税人应当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3.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前言自2021年1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本《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使纳税人和相关经营者对更加具体的条例规定有更全面、更准确的理解和掌握,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一章印花税的计算基数根据条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陕西省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将改为按照不动产交易中介机构作为计税基数,并严格控制代理机构开展税务咨询、代理、审计等相关业务。
而本章节则对这一条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不动产交易中介机构作为计税基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并提出了计算基数个别案例的具体计算方法。
第二章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本章节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购房人,但代购人出现时则代购人需承担纳税义务。
此外,对于单位购房人和个体工商户购房人,则需按照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规定流程进行纳税。
第三章减免税额和特定情况处理本章节对减免税额和特定情况处理进行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首次购买以及在不同时间段内的购房行为,均设定了不同的减免税额和处理方式。
此外,本章节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契税处理方式,如房屋抵押、房屋赠与等,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也做了详细的说明。
第四章税务管理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税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例如纳税申报制度、纳税档案管理、税务稽查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和实施,可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的效果,确保税务管理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结语本《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法而制定的,它将对陕西省房地产交易税法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发布,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纳税交易的合法性、透明度和规范性等方面的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效果,确保陕西省税务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契税暂行条例文档
2020契税暂行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契税暂行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1. 契税的定义:契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是针对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行为征收
的税种。
具体来说,是指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2. 征税对象: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房屋买卖;
- 房屋赠与;
- 房屋交换。
3.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
的纳税人。
4. 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 计税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
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的差额。
6. 缴纳时间: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7. 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8. 优惠政策:根据实施细则,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不实施
某些契税优惠政策。
9. 特殊情况: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价格明显
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缴纳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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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
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
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
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
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
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属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增、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
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第八条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正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第十三条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
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四条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黄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减免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鉴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七条纳税日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
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同、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九条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