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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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铜梁县兴民煤矿(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铜梁县兴民碎石加工厂(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随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国经贸委[1998]80号文《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3年,自2012 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二、协议内容:

1、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矿井生产时所产生的煤矸石。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煤矸石进行回收,用于制作石粉。

3、乙方在储运、利用煤矸石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乙方需按照约定的每矿车5元的价格与当年年底向甲方缴纳费用。

三、协议争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并补充相应的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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