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结合生产实际,确定本部门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建设期间工程部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部门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包括: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4、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 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 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六)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 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 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 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 焊割。 (十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 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五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 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 对盛有剧毒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 火作业。 (四)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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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或个人在不具备固定动火设备的工地、矿井、仓库、车间、建筑等临时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所有参与临时动火作业的人员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临时动火预案第四条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前,应制定临时动火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动火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包括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代替动火操作,如采用冷切、冷却、断电等非动火方式。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包括所需的消防器材、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区域限制,要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其他作业的进行。
(四)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要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预测和应对,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要明确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人和方式,确保动火作业符合规定。
第五条临时动火预案应由专业人员编制,并在动火作业现场提供备查。
第三章动火人员和设备第六条参与临时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参与临时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八条参与临时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包括灭火器、水带、消防箱等。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要求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排除火灾隐患,如清理可燃物、堆放易燃物品、保证动火作业现场通风畅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指导书或工作任务书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与作业区域相邻的区域保持干燥,防止火灾扩散。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4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1.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动火作业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厂矿安全管理部门等。
2. 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明火与电火花共同作业或者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对可能存在火灾、爆炸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施工、维修、装卸或检测作业。
3. 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计划、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审批结果。
4. 动火作业的许可: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审批结果,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动火工人的姓名、考核等级等必要信息。
5.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进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限制作业区域、准备灭火器材、检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等。
6.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并随时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情况。
7. 动火作业的培训与考核: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
8. 动火作业的紧急处置: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火队伍,并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9. 动火作业的记录与报告: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每次动火作业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后续的安全评估和总结。
10. 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作业、罚款、吊销动火作业许可证等。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生产单位)安全职责:
(一)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 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提供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护人,监护检查现 场动火安全;
提纲
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责任人---安全职责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 四、实施动火作业 五、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六、基本要求
第1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本条中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本次动火是几级动火?
动火共分三级。
第2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一)一级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在用油(气)长输管线更换管线(管段)动火; 3.天然气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4.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一)一级动火
动火作业许可票安全 工作方案
申请人
共同申报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部门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领导
油田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人
签署 意见
油田公司业务 主管领导
批准
执 行
第 10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二)二级动火
申请人
动火作业许可票 安全工作方案
第7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三)三级动火
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四)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重大节日指:法定假日期间。 特殊时期指:两会期间、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 而定,主要依据危险性,但人的认知程度不同,也要酌情考虑, 缩放性较大。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对于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1. 确定动火作业范围:对于具体的动火作业项目,需要明确动火作业的范围和具体工作内容。
2. 动火作业申请和审批: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和标识:对于已经批准的动火作业,需要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为证明。
同时,在动火区域周围设置标识,以提醒他人注意。
4. 周边安全清理和防护: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对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清理,防止火源扩散。
同时,需要在动火区域周围设置防护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5. 动火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培训和相关资质,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对于具体的动火作业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作业步骤、安全措施等。
7. 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动火作业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如发生动火作业事故,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和调查。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关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 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切割工或其他相关工种的合格证,并进行岗前培训。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面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 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 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和公司建设、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检修及装饰、装修等各项施工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单位,需要动用电气焊割、熬炼、加热、封蜡等非常年固定性明火作业,都须办理动火申请书(见附件),动火时必须随身携带。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内部动火作业,动火申请书由动火部门填写,经本单位保卫专业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相关区域动火作业,须经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审批外,还应到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申请书审批手续。
第六条动火申请书应做到一事一办,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看火人及动火措施等。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动火措施的落实和监护,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应会同动火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动火证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所审批动火申请书应存档第八条在易燃易爆、煤气、氧气、油类及化学危险品区域动用明火时,公司各单位专业人员必须到现场查看、核实区域情况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经安全部门对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手续。
动火过程中该区域保卫专业人员或岗位职工应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烘烤、加热作业应与易燃、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熬炼作业中,熬炼物不应超过熬炼容器容量的四分之三,并不得在熬炼炉灶旁掺兑易燃、可燃稀释剂。
第十条电、气焊割作业前,应对周围情况进行确认,了解被焊、割设备、构件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对准备焊、割管道、容器内的残留物质要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电缆隧道、夹层、煤气、氧气、油类等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管道、管网、管沟等危险区域严禁动火,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由单位保卫专业人员在现场进行措施落实及动火作业的监督。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二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保护人身、设备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作业现场使用明火、能产生高热或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工具、设备、药剂或物品,以及进行高温加热、电焊、割切等操作。
第三条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开展热作业、电焊、割切等操作;2. 使用明火进行加热或其他作业;3. 进行烟火表演、焚烧垃圾等操作;4. 其他可能引发火灾危险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按照“科学可行、实施安全、检查有效”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作业流程,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相关人员评审和批准。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公司或单位进行。
第九条原则上禁止在高风险天气(如大风、干燥等)下进行动火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十条动火作业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申请应包括作业现场、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
2. 安全评估和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
3. 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由动火作业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评审和批准后执行。
4. 安全保护措施:动火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5. 动火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 安全监管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监管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特订立本《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进行的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并严格管束动火作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全面规范、安全可控。
2.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应明确到位,由特地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引导、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
3.动火作业管理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熟识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动火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特地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包含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方案等。
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前,必需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由特地人员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操作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操作人员指定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熟识动火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现场必需明确指定专人值班负责监控,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特地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调整作业流程。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必需采取有效的火源掌控措施,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动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周边进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火灾扩散和人员损害。
六、动火作业监督检查1.企业管理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2.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的使用明火、涉及高温、高压或易产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工作。
为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对现场动火作业需要进行管理和规定。
一、动火作业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以人员安全为第一要务,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防范措施,预先消除或减轻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原则: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应该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并积极参与现场安全管理。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要求: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作业规范,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处理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2. 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操作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火作业知识和技能。
3. 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条件等,并在指定区域内设立警戒线。
4. 防火措施:在动火作业区域内,必须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器材使用说明,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作业程序: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严禁违规或随意操作。
6. 监督检查:配备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定期或随机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作废作业许可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2. 吊销操作证书,限制违规人员参与动火作业。
3. 进行教育培训,加强违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4. 立案追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现场动火作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制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1. 安全责任:对于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负责,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申请: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目的等信息。
3. 动火作业计划: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动火作业许可:相关部门会对动火作业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妥善保管并配合实施。
5. 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和准备,如消防设备的检查、防护栏的设置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6. 作业人员培训: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作业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应对等方面,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对动火作业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8. 事故报告:如发生动火作业事故,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9.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严格的计划和管理,由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内没有其他人员和物品。
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使用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经过检修和维护后方可使用。
6.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做好预防火灾和救援准备工作。
7.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禁止擅自改变作业内容或者越过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火源和潜在的火灾隐患。
9.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和记录作业的情况,包括作业时间、人员和设备使用情况等。
10. 对于严重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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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动火作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的设备进行施工、维修、拆除、加工等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准备工作第六条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动火的目的、范围、时间、参与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排查潜在的火灾隐患,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源。
第三章动火作业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作业规范。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作业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防止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和易燃物堆放在火源附近。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第四章火灾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中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火源,并向相关部门报警。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人员应当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并按照防火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人员应当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火灾处置,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在火灾扑救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火场检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及员工人身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并适用于所有动火作业场所。
第三条定义1.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设备(如切割机、焊接机等)等工具进行的作业。
2.动火作业场所: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实际场所,包括室内、室外等各类场地。
3.动火作业人员: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
4.安全生产责任人:指在本企业中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和义务1.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负有组织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责任,并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做到事前准备、事中安全、事后整理。
3.其他员工应互相提醒和监督,如发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五条临时工作许可1.进行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先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临时工作许可。
2.临时工作许可审批流程:–动火作业人员填写《临时工作许可申请表》;–动火作业人员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申请表,并进行现场检查;–如符合条件,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申请,并签署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人将许可证副本交与动火作业人员,一份由安全生产责任人留存备查。
第六条风险评估和预控1.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控。
2.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的环境风险;–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经验和技能;–动火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和爆炸风险等。
3.预控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和装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确保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禁止在易燃和易爆物质附近进行动火作业等。
动火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管理暂行规定动火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动火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
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
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维修、施工等项目的动火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本公司作业的业务承包公司等参照执行。
二、总则(一)除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在港区封闭区域、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油库、加气站、仓库、办公楼、候工楼、食堂等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场所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磨光机等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作业部门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录A)。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申办流程及注意事项1.作业项目负责人发起申请->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一安全措施一现场核查一安全交底一票证审查一批准作业f实施作业一过程监管一作业结束一工完场清一作业证关闭一作业证归档一拍照上传。
2.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手续。
3.《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应与实际作业内容相符,作业时间和区域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和允许范围。
当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或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涂改,特殊情况涂改处旁需涂改人签字。
不得有空项,不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护人、动火人各持一联,签发部门存留一联。
5.动火证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号。
编号规则:部门或班组拼音简写+年份+月份+序号。
例(桥修班):QX20210901o三、动火作业分级管理(一)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一级管理。
船上动火作业必须按海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现场动火作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现场、储存现场等场所进行的需要使用明火、电焊、喷灯等火源的作业。
第五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要求组织作业。
第二章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第六条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确定必要的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无明火,无可燃易爆物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现场动火作业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被覆、搭建防火棚等,确保明火不会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在进行电焊、喷灯等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严禁酒后作业、无资质人员擅自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在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密切关注气象条件,避免在强风、干旱等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现场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现场动火作业的应急管理第十六条针对现场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七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报警和求助。
第十八条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下面将详细介绍其具体内容。
一、总则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设备等操作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火炬点火、焚烧、烟火爆竹放炮等作业。
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和人员1.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动火作业申请和审批1. 申请方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动火作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拒绝,拒绝时必须给出理由。
3.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可以采取口头审批方式,但必须在动火后24小时内书面补办手续。
四、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装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上应包括动火作业内容、时间、作业负责人等信息。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带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工作。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划定安全区域,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或进入。
五、动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1.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着装统一的消防服装和防护用品。
2.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防护装备,并使用防护罩、隔离板等设备。
3.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禁止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清除火源、灰尘等,确保现场没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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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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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xx)、《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xx),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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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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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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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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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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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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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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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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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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