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概论第七章(国家机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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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构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现实上,它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承担着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国家管理的繁重任务。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主要国家机关构成的统一整体国家机构。
2、国家机构的组成
(1)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3、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分,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4、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的具体实施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机构机制。
例如:美国的三权在宪法上是平等的,英国是“混合权力体制”——议会权力最高。1985年第五共和国采用了“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5、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即议会(或称国会)。立法机关的议会最早产生于英国。
两院制即议会由两院组成,一般称为参议院、众议院,通称为上议院、下议院。一般下议院权力高于上议院。
议会的主要职权职能大致可以概括为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三项。
(1)立法权立法权即以国家名义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其立法程序是:提案-审议-通过-公布。立法程序中,核心是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草案,这是议会立法权的最重要表现。
(2)财政权财政权即财政同意权,是议会控制政府税收和开支的权力。国家预算法律,通常以适用一年为限,这在西方各国已成惯例。
(3)监督权监督权即议会对政府及其政策和政府官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主要表现:一是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成。总统提名的政府高级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在议会制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政府首脑(总理或首相),由政府首脑再组织政府。
二是在议会制国家,议会拥有倒阁权,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使政府集体辞职。
三是行使弹劾权,即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个人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追究法律责任,罢免其职务或判罪。
四是行使质询权,即议会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所管理的事务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要求有关者做出解释和答复。
6、委托立法权
议会制定的法律,只规定有关事务的一般规范,通常由议会授权政府补充必要的实施细则,政府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规则、条例,这些一般与法律具有同等或相关效力。这种行政立法权称为委托立法权。
7、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审查对象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政府根据法律颁布的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命令以及采取的行政措施。
资本主义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有两种类型,一为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一为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主要有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护制度和法官保障制度。
8、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有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由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二是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三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坚持独立。
9、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保证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3)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
(4)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10、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县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广泛,有以下四个方面:
(1)立法权: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法律的职权。
(2)决定权:决定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3)任免权:任免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具体指人事任免权。
(4)监督权:监督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11、我国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设有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公诉,对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工作遵循和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