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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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章程

目录:……………………………………………P1 第壹章总则……………………………………………P2-P3 第贰章

第叁章

第肆章

第伍章

第陆章

第柒章

第捌章

第玖章

第拾章

第拾壹章

第拾贰章

第拾叁章人事制度………………………………………P4-P8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P9-P112 员工请休假规度……………………………P13-P19 薪资福利与员工晋升………………………P20-P29服务规章……………………………………P30-P33 惩罚条例……………………………………P34-P38 员工功过奖惩赏罚制度……………………P39-P42 会计制度………………………………………P43-P46 实施保障年薪制度…………………………P47-P48 修正条例………………………………………P49-P50 总结……………………………………………P51-P52 公司组织架构图…………………………P53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有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

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任职员工,包含外聘、聘任、转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职人员。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

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条例中。

第四条因本公司在全年度的营业方式和生活作息时间皆与大小月份有关(淡旺季),因此设定

大小月之分。大月(旺季),小月(淡季)。

第五条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特

殊案例者,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六条部门皆有奖金条例规章,在本公司总业绩之大前提不影响下,以部门奖金条例制度为优

先规范。

第七条员工福利委员会,制度形成与管理,皆由现职人员所组合,凡在职人员皆必须加入,并

上从总经理下至一般员工。

第八条聘任员工合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

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或加薪升等之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

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十条正职员工全年必须在职再教育二次,以每年2月及8月份为主。熟知制度遵循的范本。第十一条本公司属对外赢利之事业单位,全体同仁皆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

为要。待本公司有盈余后再共同分享奖金。

第十二条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程法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职员工。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之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平日表现为主要依据,

包含员工之向心力、认同感、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十四条任何奖励及鼓励方式,视员工在每日、每周、每月等综合表现由部门主管提报、经上层批示同意后,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五条任何员工违反公司及部门各项规定或本管理制度章程总法时,一律以扣分方式或直接扣钱方式实施,每扣一分,即为人民币10元整,最低罚扣为分,

最高罚扣为100分。(视员工当月表现,累计全月扣分点,将在次月请领薪资或奖金中扣除,严重者或记满三大过者,将直接解聘或开除)。

第十六条所有因违反纪律而被扣分者,其个人业绩奖金皆以扣除的比例执行,例如当月被第贰章人事制度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录用之,并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能低于2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须办手续第一项填员工资料卡。第二项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最近2寸相片两张,经核对后发还正本。第三项须有保证人二名及填妥保证书一份(上述资料最晚三天内呈报会计处,否则将予以停薪或直接免职)。第四项请领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第五项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新人到职一律

佩挂“临时识别证”,但在七日内须换上,此项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之主管负责完成,迟者议处。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三个月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再予

4 “部门正常识别证”调整薪资。

第七条新人到职满十五天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任何福利及权益。

第八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开除之。

第九条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呈公司,

否则以15天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到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后,若须请辞时,须提前

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以1个月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 (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前以书面

上呈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

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4.副主任级(06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2个月办理手续,

副经理级(04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3个月办理手续,否则以迟办日期按律扣罚。

第九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

经核准后,再填“离职手续表”。

第十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主管签名后之日期为准,方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十二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之责。

第十三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凭人事部通知单亲自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 (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十四条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响部门作业因由,部门各项奖金福利不予核发。第十五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于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开除,则视同违纪开除论。

第十六条欲请辞之员工,须主动于30天前亲至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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