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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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2021年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滥用农药会造成生态污染,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近日,备受各方关注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束了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工作,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

从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新《条例》的导向。

生产准入门槛提高制假售假惩处力度加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魏启文告诉记者“《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部门、相关专家、企业、经销商、农民的意见,集中各方智慧,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农药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新设了农药经营许可、问题召回等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和经营的处罚力度,将会为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我们都希望新《条例》早日出台。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提高了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农药质量,也能促进农药企业优胜劣汰、做大做强。

有经销商向记者反映,一些经销商售卖不合格甚至是过期的农药,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但受到的处罚力度不大。

杨理健解释说,原《条例》规定对此种情况的惩处是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倍的罚款。

因为农药的成本很低,即便是1倍罚款处罚也太轻。

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制假售假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不仅处罚金额大大提高(经营假劣农药的将处以1元~219元的罚款,生产假劣农药的将被处以最低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假劣农药和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行219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禁入制度,5年内不得申请农药登记。

“这样严厉的处罚,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很高,严重违法被处罚后很难再恢复发展。

”杨理健说。

经营许可制势在必行经营人员将持证上岗在征求意见稿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演示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演示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课件——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 PPT课 件中采 用移动 手法来 展示图 片,有 点像电 影,这 个创意 不错, 很富特 色,但 需要注 意图片 的位置 要摆放 合理; 移动要 完整, 不能移 动完以 后还有 半个尾 巴留在 屏幕里 ;在设 置自定 义动画 时一定 要注意 速度设 置不能 太快; 动作设 置要完 整,最 好能在 切换到 该页面 时能自 动进行 播放播 放,有 些图片 通过强 调放大 以后还 要能够 缩回去 ,不能 动作只 做一半 ,否则 将导致 其它动 作不能 进行, 严重的 还会造 成死链LHJ+F HX。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 PPT课 件中采 用移动 手法来 展示图 片,有 点像电 影,这 个创意 不错, 很富特 色,但 需要注 意图片 的位置 要摆放 合理; 移动要 完整, 不能移 动完以 后还有 半个尾 巴留在 屏幕里 ;在设 置自定 义动画 时一定 要注意 速度设 置不能 太快; 动作设 置要完 整,最 好能在 切换到 该页面 时能自 动进行 播放播 放,有 些图片 通过强 调放大 以后还 要能够 缩回去 ,不能 动作只 做一半 ,否则 将导致 其它动 作不能 进行, 严重的 还会造 成死链LHJ+F HX。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主要内容
修改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会后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几方面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时,建议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议案。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2022年6月 , 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对修订草 案进行了第二 次审议 。2022年9月2日 ,全 国人大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PPT课件中采用移动手法来展示图片,有点像电影,这个创意不错,很富特色,但需要注意图片的位置要摆放合理;移动要完整,不能移动完以后还有半个尾巴留在屏幕里;在设置自定义动画时一定要注意速度设置不能太快;动作设置要完整,最好能在切换到该页面时能自动进行播放播放,有些图片通过强调放大以后还要能够缩回去,不能动作只做一半,否则将导致其它动作不能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死链LHJ+FHX。 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PPT课件中采用移动手法来展示图片,有点像电影,这个创意不错,很富特色,但需要注意图片的位置要摆放合理;移动要完整,不能移动完以后还有半个尾巴留在屏幕里;在设置自定义动画时一定要注意速度设置不能太快;动作设置要完整,最好能在切换到该页面时能自动进行播放播放,有些图片通过强调放大以后还要能够缩回去,不能动作只做一半,否则将导致其它动作不能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死链LHJ+FHX。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一、前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健康、安全和优质,制定了本规范。

二、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农产品:指由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以生鲜、冷藏、冷冻、加工等方式供应给人民群众的作物、禽畜、水产品等。

•质量安全: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消费等环节中的卫生要求、物理要求、化学要求等方面的合格度。

四、基本要求4.1 农产品生产环节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生产计划,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并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违禁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采取科学的耕作技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农产品的无公害和优质。

•农产品生产者应做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4.2 农产品加工环节要求•农产品加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并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农产品加工者应进行原料检验,在加工过程中控制农产品的卫生指标,确保农产品加工后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加工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记录,保留原始记录及生产样品,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可追溯性。

4.3 农产品储运环节要求•农产品储运者应选择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农产品储运者应严格控制储运环境,确保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储运者应进行农产品取样,进行质量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农产品储运环节的可追溯性。

4.4 农产品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展示农产品的质量信息和检验合格标志。

2022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内容ppt有内容

2022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内容ppt有内容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主要内容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修改内容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 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修订工作情况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情况
修改背景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摘要:一、背景及重要性二、法律条款解读1.农产品生产环节2.农产品流通环节3.农产品监管环节三、法律责任与处罚四、实施效果与展望正文:【一、背景及重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2021年4月,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法律条款解读】1.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食品添加剂,防止污染农产品。

同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

2.农产品流通环节法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等不安全农产品。

3.农产品监管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从产地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四、实施效果与展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然而,实施效果还需持续关注和评估。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法律规定落地生根。

同时,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未来,我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3•【文号】农质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乡镇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下移工作重心,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形成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管理网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落细。

——坚持聚焦重点、靶向发力。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围绕重点产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2021无公害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制度

2021无公害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制度

2021无公害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192021无公害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制度为了达到科学合理选用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种苗管理使用制度:苹果无公害产品生产要严格控制苗木来源,品种需优质、真实、可靠,坚决禁止劣质苗木及品种进园。

二、农药管理使用制度:农药使用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报告,指导用药,做到实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严格掌握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三、化肥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平衡施肥,施用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及配合使用配比合理的无机复合肥。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避免因环境因素造成肥力损失和环境污染;外来肥料必须“三证”齐全;不施用城市垃圾,及时做好肥料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经营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农产品经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鲁农质监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整体水平,经研究,确定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邹晓琳,电话:0531-51789259。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1月16日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方案为做好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能力验证内容能力验证内容: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1,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2。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凡取得省农业农村厅、原省农业厅或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具备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种植业委托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水产品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承担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能力验证报名、样品制备及发放、结果汇总等,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时间安排(一)种植业能力验证报名拟参加蔬菜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在2021年11月17日前,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上报系统》(http://123.57.184.73:8008/user/login.asp)上报名(新用户注册http://123.57.184.73:8008/user/reg.asp),下载《能力验证报名表》和《检测机构资质调查表(种植业)》(附件4-1)盖章后上传。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x]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2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2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以下将从监管制度建设、农药残留监测、生产加工环节管理和市场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监管制度建设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是健全的监管制度建设。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药残留监测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应当加大农药残留监测力度,建立并完善农药残留监测网络,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全面检测和追踪。

同时,加强对农药使用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农药对农产品的残留。

三、生产加工环节管理在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环节,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

要求农民科学耕作,严格按照施肥、浇水、灌溉等生产环节操作,减少对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

对于农产品的加工企业,要求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和加工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四、市场监督市场监督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时对农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曝光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总的来说,要想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强化监管力度,健全监管制度;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生产标准;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格局,才能更好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农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全面升级。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批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已确定禁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召回或者停止使用。

生产、销售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

对于销售的虚假农产品质量信息或者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维护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农业投资和金融支持国家和省应当加大对现代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应当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耕地、水资源、种质资源等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节水灌溉和防旱减灾能力。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严惩不贷。

第五章农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对于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应当采取适当调控措施,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和市场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主体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或者予以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品牌化、绿色化发展。

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通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2021年4季度更新)

通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2021年4季度更新)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食 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 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 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 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 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编号 法律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 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 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商务部、市 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 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 食节约行动方案》
国办发〔202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 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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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 食节约行动方案》
国办发〔202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 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通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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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29/20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26/20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解读张红侠;王群【期刊名称】《农村科学实验》【年(卷),期】2022()8【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们开始重视日常的生活质量,有意识地追求高质量的生活。

目前现阶段,解决温饱问题已不再是我国国民烦恼的问题,人们开始对食品有要求,不仅要吃得好,而且还要健康营养,并且越来越注重食品的安全系数。

总之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开始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但是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存在令人担忧的问题。

少部分不良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农产品注入非法药物,如“瘦肉精”“苏丹红”等,以谋取私利,导致农产品的质量不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且该农产品安全事件常发生,消费者防不胜防,因此,政府部门强调一切都要从源头抓起,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防措施。

基于此,农业部于2012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该《管理办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要从源头上去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力度,改变传统事后补救的方式,从生产、加工、销售等入手。

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人们“舌尖”上的食品会更安全,农产品的质量会更有保障。

【总页数】3页(P90-92)【作者】张红侠;王群【作者单位】宿迁学院;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相关文献】1.农业部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解读《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3.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20]4号)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若干配套制度的通知(农办质[2021]14号)5.农业农村部《“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解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食品安全法全文2021最新版本

食品安全法全文2021最新版本

食品安全法全文(XX最新版本)(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下面是全文的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粮食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22(47)S01
【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出台
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1出台背景政府储备粮食具有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的作用,是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
抓手。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保障粮、棉、油、糖、
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粮法规〔2021〕1号
2.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联规〔2021〕3号
3.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粮发规[2021]30号)4.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5.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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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

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

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

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

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

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

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安全管理 | DOCUMENT TEMPLATYK-AQ-0801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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