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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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1.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2.无预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3.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5.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6.预算编报多列。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7.虚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8.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0]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2
【实施日期】200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深府办〔200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粤府函〔199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中应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可逾越,只有上一环节的工作获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基建程序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前期阶段,我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
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以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核发固定资产投入许可证的形式涵盖项目审批的全过程。

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计划的视为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即批准立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三)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中属特种行业、控制行业、专营专卖项目或项目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超越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上级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七、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环保、消防、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各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切实改进服务,提高审批和办事效率。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建设项目的预决算、资金、审计管理和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建设项目统筹管理。按建设项目性质,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期,组织建设施工。对建设完工有时限要求的,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和施工统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道路开挖、地下管线敷设等施工的综合协调力度,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道路开挖及修复计划管理制度,杜绝新建道路反复开挖,杜绝重复建设。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规范、透明、高效运行,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无序现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重申以下要求:
四、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按规定程序审批;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组织招标。未按规定程序变更的,增加的价款不予结算和拨付。
五、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落实投资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渠道投入和使用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范围使用、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严禁损失浪费和超概算。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自查自纠,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有不符合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文件要进行清理,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

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审计

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审计
路漫漫其悠远
五、资金来源审计
(一)财政性基建资金种类 (二)审计的主要依据 (三)财政性基建资金拨付规定 (四)财政性基建资金核算规定 (五)资金来源中的主要问题 (六)审计案例及解析 (七)审计的主要方法
路漫漫其悠远
(一)财政性基建资金种类
财政性基建资金是指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预 算内和其他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BOT项目与财政性建设项目的关系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
—移交)的缩写。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包括外资 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 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 商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 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路漫漫其悠远
二、什么是财政性建设项目(3)
在中国由于交通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政 府投入,所以交通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或以 政府信誉做担保的银行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讲,交通建 设项目是典型的财政性建设项目。而BOT模式只是政府 投入的方式之一,即,政府以权益投入。基于此, BOT 模式下的交通建设项目,仍属于财政性建设项目。
改变资金来源性质; 2.不按规定的基建程序拨付资金。即:提前拨付资金
,造成资金闲置; 3.不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即:资金到位不及时
,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建成。
路漫漫其悠远
(六)案例及解析(1)
案例: 1997年,某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新建项目可研报告后,开始为 该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1997年-2003年,共下达5000万元,其 中,1997年500万元、1998年500万元、2000年-2003年各1000 万元。资金全部按计划到位。 截止2004年12月底,该项目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其他投资300 万元,共计400万元。主要工作内容是规划设计。结转2005年的资金 4600万元。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首页信息公开办事规程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二)、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等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可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三)、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计投[96]第425号)第三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尚未上报初步设计和以后需要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需由市和国家平衡安排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渠道同第二条),其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组织审查和核定或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其它自筹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组织审查核定,市计委进行会签;其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和各局审查核定”。

(四)、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8]165号)第五条第(四)项:“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0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

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第293号令)2、〘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3年10月4日发布)3、〘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4年8月18日发布)4、〘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5、〘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7、〘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3年10月4日发布)8、〘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原国家建委1978年9月15日发布)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10、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11、〘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9〕广州市政府令第2号)12、〘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2〕57号(三)应提交的材料(四)审批内容1、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如不协调,将出具统一协调的审批意见)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3、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4、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5、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6、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7、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8、结构设计中主体结构选型和基础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抗震要求9、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10、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11、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六)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处室:科技设计处。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传真:3861672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申报材料
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1. 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2. 无预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3. 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 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5. 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6. 预算编报多列。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7. 虚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8. 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1. 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2. 无预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3. 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 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5. 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6. 预算编报多列。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7. 虚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8. 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住建局超概算10%审计定性依据

住建局超概算10%审计定性依据

住建局超概算10%审计定性依据一般我们以前面的基建程序表对照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基建程序,重点是红色部分的程序。

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还会关注一些特殊程序,如对水库、学校、剧院、体育馆等特别关注防震和消防审批等,对工业企业特别关注环保审批等。

常见问题是: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X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X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XXXX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XX条“概算控制。

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

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XX%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铁路工程建设程序

铁路工程建设程序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铁路工程建设程序
主讲人:李龙春
08.03.2020
1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家按照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制定的,从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整个 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一门科学,它反映了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的 客观规律。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阐明对环境与水土保持的影响和防治的初步方案,以及
08.0节3.20约20 能源的措施。
8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新建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概述 运量预测 运输组织 线路、路基、轨道、桥涵、隧道 站场 、机务、车辆、给排水、通信、信号、电力、房屋建筑 环境保护、节能 建设安排及投资估算 经济效益评价 结论 问题及建议
08.03.2020
3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
立项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工程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08.03.2020
4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1、立项决策阶段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中长期铁路 网规划》中的规定实施。
➢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 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 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
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项目需由省级地方政府会签后联 合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道部发展
计划司转发。 08.03.202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0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备案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备案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审批1、审批内容①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③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的基础设施的基本建设项目2、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批复(或转报)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人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当补充完善的材料(出具告知清单),申报人按要求补完申报材料后即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在开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批复或转报省。

3、审批依据①国发(19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②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③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④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

4、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②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③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书面意见;④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⑤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⑥有执业资格的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验资报告;⑦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

5、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6、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7、收费标准:不收费基本建设项目核准1、核准内容①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2、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准(或转报)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人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当补充完善的材料(出具告知清单),申报人按要求补完申报材料后即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提交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三、前期工作18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8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9日计投资[1999]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183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

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几个问题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几个问题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马团结一、基本建设项目的组成基本建设项目:通常我们所说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组成。

建设项目:一般是指具有设计任务书,按照一个总体规则进行设计和施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

在工业建设中,一般是以一个工厂为建设项目,在民用建设中,一般以一个事业单位,如一个学校、一所医院等为一个建设项目。

一个建设项目中,可以有几个单项工程,也可能只有一个单项工程。

不得把不属于一个设计文件内的、经济上分别核标、行政上分开管理的几个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如:原材料供应地并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

也不能把总体设计内的工程,按地区或施工单位划分为几个建设项目。

如一个企业的车间、一个总体设计内的一所学校的分校等。

在一个设计任务书范围内规定分期进行建设时,仍为一个建设项目。

如大型企业分期进行。

反之,同一施工现场上包括几个总体设计任务书则可按总体设计分为几个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是一个建设单位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如:工业企业建设中的各个生产车间、办公楼、食堂、住宅等;民用工程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宿舍等。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按照构成,可以分解为建筑工程、设备及其安装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还可以根据其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性质、作用进行分类:一般土建工程、特殊构筑物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等。

以上各种建筑工程、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中的每一类,称为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分部工程:是在单位工程内按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的不同所做的进一步分类,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如:一般土建工程,按照结构可分为基础、墙体、梁柱、门窗、装饰等分部工程;按照工种和不同的材料因素可分为: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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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
批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90729
【实施日期】 19990729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

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

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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