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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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

一、基本建设概念

基本建设就是以资金、材料、设备为条件,通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一系列的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建设各种工厂、矿山、医院、学校、商店、住宅、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等,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基本建设这个词是五十年代从原联学来的,一直沿用至今,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叫做资本投资。自五十年代起,基本建设这个概念,我国长期沿用的定义是:基本建设是形成固定资产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它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建、扩建、新建、恢复建设,一句话概括,基本建设就是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阶段和各步骤的先后顺序,对于生产性基本建设而言,基本建设程序也就是形成综合性生产能力过程的规律的反映。对于非生产建设而言,基本建设程序是顺利完成建设任务,获得最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方法。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是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发(2003)49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不论是白筹投资,中、省、市投资或融资的项目,还是部分使用中省、市投资或融资的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招标投标、开工建设、交付使用前准备、竣工验收环节。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报经济发展局审报审批。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预选建设地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济发展局审报审批。

第三步: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建设地址,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工程总概算。

第四步: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到经济发展局报批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步:项目招标投标。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办理招标投标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进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步: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开工前审计决定书,到城建部门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步:进行生产或交付使用前的准备。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及时做好交付使用前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八步: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建管、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质量、消防等初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签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档案部门进行档案审查等。以上工作完成后向计划部门提出申请,计划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竣工验收。以上八个方面内容,也就是基本建设程序的八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又包括若干小的环节。我们说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八个主要环节,并不是说所有项目都要做到这八个方面的工作。对于零星增建、商业网点等一般民用项目,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根据财力和物力情况,经过综合平衡后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就可以进行设计、招标、施工。一般来说,工业项目,交通运输项,水利建设及重要的民用项目,都要做好以上八方面的工作。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投资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出台,基本建设程序发生了一些变动,主要有两点:

1、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究深入。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不再调整。申请投资补助、

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

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按核准备案的工作程序执行。

三、现行基本建设一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997年1 1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9 1号,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 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2 1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

号;

(4)《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279号

国务院令;

(5)《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 999年3月3日

建设、监察联合部令第68号。

四、我省、市一些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政策

1>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渭政发[2003]49号:

一、简化非国有投资、融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凡自行筹措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非生产性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凡白行筹措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生产性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项目和市域外客商投资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或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省驻渭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属地和双重管理原则,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须在市计划部门备案登记,再行办理规划定点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稽查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概算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七、1>强化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凡不按规定进行招投的和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延误工期、概算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或者责任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行政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外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原市计委《关于放宽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等问题的通知》渭地计基发(1 99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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