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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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2000年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政 策法规和规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 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 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 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本着对工程高度负 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 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 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
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当质量与工 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 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 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 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 生产措施。
(4)项目法人(业主)应向有关的监理、设 计、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 靠;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 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5)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业主)采 购或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 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 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 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 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防涝、灌溉、水力发电、 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 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明确了参建各 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业主)负全面 责任。项目法人(业主)法定代表人,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家、材料物资供应等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其职责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 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 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 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 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 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量 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 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对其资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 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 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 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3)项目法人(业主)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 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 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检查体系, 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 落实,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和运行情况,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 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 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 理。拨付工程款项时,必须要有监理的质量签证。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Baidu Nhomakorabea(测)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 全面的质量管理,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
(2)项目法人(业主)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以提高勘测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保证材 料、设备的供应质量,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 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 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和 义务。项目法人应对其选择的勘测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 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令第26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 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交)工验 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响 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 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 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 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规范和有关制度。 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 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管理 经费落实,努力促进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争创优质工程。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 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 设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的综合要求。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和安 全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 定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机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2000年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政 策法规和规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 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 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 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本着对工程高度负 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 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 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
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当质量与工 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 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 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 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 生产措施。
(4)项目法人(业主)应向有关的监理、设 计、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 靠;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 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5)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业主)采 购或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 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 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 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 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防涝、灌溉、水力发电、 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 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明确了参建各 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业主)负全面 责任。项目法人(业主)法定代表人,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家、材料物资供应等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其职责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 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 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 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 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 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量 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 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对其资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 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 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 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3)项目法人(业主)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 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 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检查体系, 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 落实,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和运行情况,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 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 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 理。拨付工程款项时,必须要有监理的质量签证。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Baidu Nhomakorabea(测)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 全面的质量管理,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
(2)项目法人(业主)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以提高勘测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保证材 料、设备的供应质量,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 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 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和 义务。项目法人应对其选择的勘测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 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令第26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 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交)工验 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响 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 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 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 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规范和有关制度。 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 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管理 经费落实,努力促进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争创优质工程。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 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 设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的综合要求。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和安 全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 定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机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