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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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请书

篇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林葆花,女,汉族,1955 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林葆花 20XX年4月29日

篇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工商申字[ ]第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月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XX ]第 2 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XX年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 )第( 007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XX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袁院生。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第 007002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月日

武工商申字[ 20XX ]第3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XX年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 )第( 0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马太林。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第 007011 号处罚决

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月日

武工商申字[ 20XX ]第 4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XX年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 )第( 007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XX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张红。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第 007012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月日

武工商申字[ 20XX ]第5 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XX年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 )第( 007013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XX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周腊梅。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XX)第 007013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月日

篇三:减免范本

减免

尊敬的工商管理局:

贵局在20XX年5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润滑油产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53瓶嘉实多、美孚系列产品存在侵权行为。此事,实属我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购,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并已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一直都是不制假,不售假,不损害客户及消费者权益。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我公司目前确实经营困难,利润薄弱,举步艰难,在此诚恳的为我公司不当经营行为致歉,并恳请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公司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从轻处理,对我公司予以减免行政处罚。

再次致歉并致谢。

公司20XX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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