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修建性详规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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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修建性详规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城市实际情况,现制定《阜阳市修建性详规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本规定由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

第一部分 DWG图的制图标准 (1)

第二部分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2)

1.设计深度 (2)

1.1 基本要求 (2)

1.2 场地定位 (2)

1.3 道路 (2)

1.4 公共绿地 (2)

1.5 室外车场 (2)

1.6 建筑轮廓 (3)

1.7 建筑附属 (3)

1.8 室外构件 (4)

1.9 区外建筑 (4)

1.10 统计表类 (4)

2.总平面图图层设计标准 (8)

2.1 用地、红线类 (8)

2.2 道路 (13)

2.3 建筑 (13)

2.4 建筑构件 (17)

2.5 车场车位 (21)

2.6 室外设施 (22)

2.7 绿化设施 (24)

第三部分建筑单体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25)

1.设计深度 (25)

1.1 单体基底 (25)

1.2 建筑主体 (26)

1.3 建筑附属 (26)

1.5 造型轮廓 (26)

1.6 统计表类 (26)

1.7 指北针 (27)

2.建筑单体图图层设计标准 (27)

2.1单体基础信息 (27)

2.2 公摊 (28)

2.3 住宅户型 (29)

2.4 附属公建 (34)

2.5 屋顶绿地 (48)

2.6 楼顶间 (48)

2.7 室内车位 (49)

2.7 顶盖 (50)

2.8 单体造型 (50)

第一部分 DWG图的制图标准

1.报审图的图形采用AutoCAD 2004-2013或T3格式的DWG文件,并处于模型空间,汉字一律采用

“宋体”,坐标系应采用阜阳当地坐标系与阜阳高程系,并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用地红线图等,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2.绘图比例:规划总平面图一律按照米为单位,建筑单体图一律按照毫米为单位。标识文字高度

3个绘图单位,文字样式一律采用gbcbig.shx,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 中的DIM 样式,文字标识清楚。

3.建筑单体方案须包括图框、平、立、剖面图等基本内容,建筑施工图须包括封面、图框、说明、

平、立、剖面、详图等全部“建施”内容。一套图套用多栋建筑的,须在文件名上注明。所有提交的图形应真实、完整,并具备打印晒图的条件。

4.方案设计须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图,并满足红线的相关

技术规定和要求。

5.报审方案宜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段线、单线、圆、弧等,不宜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

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应将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容量不宜大于8M。

6.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建筑单体文件名应与总图上的编号或名称一致,

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集中在本图形文件中。

7.除控制红线外,所有的封闭多段线均不得存在自交、重叠,报建相关实体应放在具有专业属性

的图层下,其他实体不得绘制在专用图层中,无关的实体均需清除干净。专业图层及其相关参数见“总平面图图层设计标准”。

第二部分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1.设计深度

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提交的dwg 图形设计成果应利用“阜阳电子报批规整软件”进行图形规整,应符合以下要求:

1.1 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道路。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道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1.5 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1.6 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6.1概念定义

(1)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

(2)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

(3)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篷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

(4)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

(5)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1.6.2线型

上述轮廓均必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建筑外围投影轮廓必须为粗实线,地下室基底轮廓为细虚线,其余三类为细实线。

1.6.3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并标明对角两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最突出部位),当不平行时,应标注最近端和最远端距离。

1.6.4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1.7 建筑附属

1.7.1阳台、雨篷,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1.7.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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