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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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的内涵、根据、原则

沈晓阳

(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政教室,蚌埠233013)

摘要:呼唤责任已成为当前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本文第一部分从责任的主体、指向、内容和形式四个方面梳理归纳了责任的内涵和种类。第二部分评析了在责任根据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包括:责任成立的根据(身份论、契约论、自然论)、履行责任的根据(德性论、功利论、命令论)和承担责任的根据(自由论、决定论)。第三部分提出和阐述了安排和履行责任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责权对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分层排序原则。

关键词:责任;责任的内涵;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原则

我国当前道德现状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责任感的缺失。因此,呼唤责任,呼唤责任感,已成为当前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本文拟对责任的内涵、根据和原则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责任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一、责任的内涵

责任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的和道德的要求。责任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①在“责任”这一名词下,人们赋予了多种含义,提出了多种要求。因此,理解责任概念的内涵,必须把握它的多种含义。

1·责任的主体: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个人作为一个人,具有与其作为人的资格相适应的责任;作为某种社会角色,具有与其角色相适应的责任。个人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虽然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往往出现纠纷,但相对而言,个人必须根据自己的资格来履行自己的责任,根据自己的行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集体作为个人之间的一种组合,必然具有某种功能,这意味着必然要履行并承担某种责任。不过由于集体没有人格,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责任往往导致无人负责。要克服这种现象,一是要实行法人制度,使法人代表能够代表集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不能实行法人制度的集体,也要参照法人制度的某些特点进行运作,主要责任人要真正负责,避免负责人有权利却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三是推广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使集体中不同的个人履行并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使集体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应的个人;此外还要通过教育等方式增强个人的集体责任感,自觉为集体分担责任。集体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功能越多样,就越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的现象。特别是当集体扩大到整个社会甚至国际社会时,如何使社会的责任由各级各部门各团体来有效地履行和承担,这是一个尚需下功夫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在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要反对那种把一切责任都推到个人身上,完全否认社会环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要反对以社会环境所迫不得不如此为借口而开脱个人责任的倾向。这就要求我们把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有机地协调起来,使个人在履行和承担应负的责任时有良好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环境作保证,也使集体责任公正、合理、有效地分解落实到个人。

2·责任的指向:社会责任与自我责任

社会责任就是指对社会负责。人生活在社会中,享受着社会生活的种种便利。因此,个人就要根据自己在社会分工系统和更广的社会交换系统中的地位承担起对社会的相应责任。在对待社会责任问题上,有两种倾向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一种是离开个人具体的社会角色来抽象地谈论对社会的责任。正如苏联学者科恩所说:“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切’负责,那么就

意味着人们以及他们的职责都是无人称的,结果实际上任何人对任何事情都不负具体责任。责任人人有份的原则如果不加上权利和职责的协调和隶属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大家都无责任。”②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把社会责任仅仅局限于个人的社会职业和家庭职责,缺乏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感。这种倾向的危害在于使有些关系到社会普遍利益、需要全社会关心而又难以由某些具体个人完全负责的事情无人负责。自我责任就是指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个人对自己所应负有的责任。如果说社会责任是对人的社会价值的肯定,那么自我责任就是对人的自我价值的肯定。我们知道,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是我们的一项重要责任,其中自然也应该包括每个人自己的生命。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善待自己的生命,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更不要轻生,在必须作出牺牲时要努力使自己的生命体现出更高的价值。此外, 自我责任要求每个人对自己负责,不要无所作为,不要胡作非为,不要消沉颓废,不要自甘堕落,要努力发展自己的才能,维护自己的尊严,要使自己各方面的生活服从自己生命的最高目标。3·责任的内容:角色责任与自然责任

角色责任是因一个人的社会角色而来的责任。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处于种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总是具有多重角色。与此相应,他的角色责任也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一个人的社会角色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情角色,即一个人在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中所担任的角色,与此相应的责任就是亲属责任,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等。第二类是职业角色,与此相应的责任是职业责任,每种职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业和职务所要求的责任。第三类是社团角色,部分社会成员除职业活动外,还参加了一些社会团体,如党团组织、各种学术、文艺、体育团体等,与此相应,他们也必须履行这些社团所规定的职责,这就是社团责任。第四类是公民角色,每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公共福利,就必须履行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这种职责就是公民责任。这四类角色责任,都是由相应的角色所要求的,不履行这些责任,其角色就有名无实,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然而人的责任不仅仅限于角色责任,离开一个人的社会角色,就他作为一个人,作为本真人性的体现,作为一个人格,也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圣埃克苏佩利说:“要做人,首先就得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与“自然权利”相对应的自然责任。自然责任不仅超越了个人的亲情、职业、社团,而且也超越了个人作为公民的地位。作为一个人,不论他属于哪个家庭,从事何种职业,参加什么社团,也不论他是哪个国家的公民,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责任必须承担,如尊重人格、敬畏生命、保护环境等。

4·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

社会生活的领域是多样的,责任的领域也是多样的。但所有这些责任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就是由道德要求的,因此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都是法律责任。在法学上,责任一般是与惩罚联系在一起进行思考的,因为合理的、公正的惩罚要求以合理的责任原则为基础,以科学的责任认定为前提。在法律责任问题上,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是道义的体现,因此人们应该遵守法律,而对违法者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就是对其道义上的责难;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要求,因此必须根据人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之有无和轻重,对违法者的惩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使违法者再社会化;规范责任论抛开道义或社会方面的考虑,把遵守法律规范本身看作是一种责任,因而实施违法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责难。与法律责任相比较,道德责任的约束力相对软弱,更诉诸于人内心的道德情感。然而具体分析,可以发现道德责任本身也具有不同的情况。代表道德下限的约束性规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带有与法律相类似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履行这些责任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因此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代表道德上限的超越性规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则不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依靠的是主体自身的崇高的道德情感,不履行这些责任也不会引起社会的损失或混乱。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劝导性

规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在约束力上也介于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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