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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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2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07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的活动。前款所称的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五条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列入《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暂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必须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定价权限属于省级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会同或委托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定价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听证的事项、依据、理由、时限等。受委托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委托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听证行为加强监督与指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九条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十条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布听证事项;

(二)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三)宣布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按法定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会;

(五)必要时,可适当引导和协调,使各方面意见充分表达;

(六)因特殊原因,可以决定听证会延期、临时休会、终止。

第十一条听证会设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和成本监审人。

(一)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有定价权

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定价听证方案,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定价成本监审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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