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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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行细则

第一条依照《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指引委员会颁发《关于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诲部批准或批准备案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如下简称各类高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某些课程。考查合格“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既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筹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本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课程构造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本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本、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本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似名称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后来入学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后来入学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级别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级别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本”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本”并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自考专科“计算机应用基本”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全国计算机级别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自考专业阶段“计算机应用基本”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自考专科阶段“计算机应用基本”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自考本科阶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本课及专业课免考:

1、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似、规定相称或比原专业规定较低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似、规定相称或比原专业规定较低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似、规定相称或比原专业规定较低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筹划规定学分数,每学分相称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学时间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获得考试合格成绩公共政治课、公共基本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人员,按要转考关于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规定,按照我省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关于规定,发给相应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窗科门类,只颁发新专业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手续:先由考生依照免考规定,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申请,并提供所需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详细办法、规定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执行。

规定免考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成绩证明,应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获得合格成绩,并告知其所在单位进行解决。

对徇私舞弊工作人员,按国家关于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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