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_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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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一个文献综述

刘立燕

熊胜绪

【摘要】控股股东被认为能够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另一方面控股股东也能够利用控

制权牟取控制权收益,侵占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后者日益成为研究的焦点。然而,

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关注到控制权收益也有合理性的一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超控制权收益的概念。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回顾和评述,尝试指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控制权收益控制权私人收益超控制权收益控制权成本商誉【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湖北省统计局科研计划项目(HB092-10)

【作者简介】刘立燕,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博士,江汉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湖北武汉,430056

熊胜绪,男,湖北钟祥人,汉族,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战略管理;湖北武汉,430064控股股东由于拥有公司较大的股权份额,一般被认为有动力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从而降低代理成本。然而,近年来以LaPortaetal(1999)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显示,传统意义上的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不是大型公司最主要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利用各种手段牟取控制权收益,侵占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更令人关注。

由此,控制权收益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然而,学者们对控制权收益的认识并不统一。多数研究将其定位于对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侵害,近年来,开始有学者关注到控制权收益合理性的一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超控制权收益的概念。本文尝试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与评述。

一、作为侵害的控制权收益

(一)控制权收益的概念

控制权收益这一概念最早由Grossman&Hart提出。Grossman&Hart(1988)区分了两类控制权收益:控制权私人收益(privatebenefitsofcontro1)和股权控制权收益(securitybenefitsofcontro1),他们把控制权私人收益定义为经理或并购者(acquirer)

获得的、

不能为其他人所分享的收益,而后者则指公司所有股票的总市值。此后更普遍的一种分类是控制权私人收益与控制权共享收益。

控制权共享收益是由于控股股东治理作用带来的公司价值的提升,中小股东也应该分享该部分收益。控股股东同样有动力凭借其控制权独占中小股东无法分享的收益,这就是控制权的私人收益

(Shleifer&Vishny,1986)。多数学者在提到控制权收益时,一般指的其狭义的概念,即控制权私人收益,本文也沿用这种提法。王鹏、周黎安(2006)等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在控制权收益的驱动下有强烈的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原本在于提高资本配置而存在的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部分地被异化为了进行利益输送的渠道。

(二)控制权收益的度量1.国外学者的研究

学者们尝试着度量这种收益,主要的间接测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Barclay和Holderness(1989)为代表的基于大宗股权转让的交易溢价来估计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其理由是如果所有股东所获得的收益都是基于所持有的股份,那么大宗股权转让的

交易价格应该就是当天股票的交易价格。但是,如果大宗股权持有者能够通过所掌握的控制权获得不能为中小股东所分享的收益,那么大宗股权的转让价格就会以溢价方式进行。他们分析了1978-1982年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发生的63项私下协议的大宗股权的交易价格,发现溢价的平均水平达到20%。此后,学者们对这种方法进行了不同的修正,如Nicodano和Sembenelli(2001)考虑了大宗股权转让过程中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概率,Dyck和Zingales(2004)引入谈判力系数来修正以上估计方法。

另一种是以Zingales(1995),Nenova(2003)为代表的基于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价值计算的投票权溢价来估计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Zingales(1994)通过研究米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票权股票相对于无投票权股票的转让溢价,发现意大利公司控制权溢价为公司股票市价的16% ̄37%。

2.国内学者的研究

中国的上市公司没有投票权和非投票权股票之分,测度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主要方式是大额交易溢价。在Barclay等学者的研究中,控制权溢价是通过控制权股份交易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来描述的。但直至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国的上市公司存在着大量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真正流通的流通股只占总股本的一小部分,这种状况使得中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并购既不可能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要约收购,也不可能对非流通股的大宗协议转让按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定价。因此相关研究大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每股净资产取代股票市价修正Barclay的模型,如唐宗明和蒋位(2002),姚先国和汪炜(2003),唐宗明,余颖和俞乐(2005)等;二是比较控制性股权转让和一般股权转让的价格差异来度量控制权溢价,如朱峰,曾五一(2002)等。上述研究都表明控制权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

(三)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因素

1.公司治理环境

研究表明法律环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LaPortaetal(1998,2000)研究指出处于民法系的国家,与处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相比,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为不力,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水平也更高。Nenova(2003)的研究表明,在股东利益保护变量(执法环境、投资者保护程度、并购法和公司章程等)观测值

最低的国家,控制权价值为48%,而在观测值最高的国家,控制权价值仅为5%。Dyck和Zingales(2004)证实了对少数股东较高水平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执行力度将导致较低的控制权收益水平。

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产品市场的潜在竞争将会减少可供转移的租金从而降低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Dyck和Zingales(2004)发现产品市场竞争程度每增加一个标准差,控制权价值下降5.5%。报纸发行量每增加一个标准差,控制权价值下降5.8%。

此外,Pagpno和Volpin(2000)、Dyck和Zingales(2004)从雇员的视角,Coffee(2001)、Dyck和Zin-gales(2004)从道德约束的视角,Stulz和Williamson(2001)从文化的视角研究了它们与控制权收益之间的关系。

2.交易因素和公司特征因素

国内外学者就公司层面上影响控制权收益水平的因素研究比较多。IgorFilatotchev和TomaszMickiewicz(2003)发现控制权私人收益大小与所有权集中度、债务利息率负相关,与控制性股东出资额、项目折旧率正相关,债务融资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约束作用有限,并且当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给公司提供贷款时还会激发侵占行为以提高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Claessensetal(2002)基于九个东南亚国家(地区)的市场公开数据,实证研究发现控制权私人收益与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正相关。Dyck和Zingales(2004)研究显示:处于财务困境中的公司控制权溢价平均要低5.5个百分点;国外购买者面临着更激烈的竞争,国外买者支付的溢价平均为为6%。

我国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控制权溢价水平与转让股份的比重呈正相关关系(唐宗明和蒋位,2002;姚先国、汪炜,2003;唐宗明,余颖和俞乐,2005),上市公司企业规模与控制权溢价水平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唐宗明和蒋位,2002;姚先国、汪炜,2003;朱峰、曾五一,2002;唐宗明,余颖和俞乐,2005)。唐宗明和蒋位(2002)没有发现资产负债率的高低与溢价水平之间有显著的统计上的关系,表明在我国债务约束并不能起到限制大股东剥削的作用。而蒲自立(2004)的研究则显示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与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之间显示出了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蒲自立(2004),唐宗明,余颖和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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