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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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为了保护公司信息中心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网络的正常应用、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员工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中心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个人未经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三条: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网络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四条:除专职管理人员、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本网络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公司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五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六条:在公司内从事有关施工、建设时,要注意和本中心协调联系,不能对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关设备和线路造成损害。
第七条:网络设备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严禁在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本网络中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反动资料。
第十条: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公司信息中心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信息中心的网络IP管理制度,各科室电脑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影响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杜绝网上炒股、网上游戏,以及其它非正常使用,保持通道畅通。上班期间不准上网聊天或玩游戏。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与文明班组考评挂钩,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公司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