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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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本行声誉风险,提高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舆情分级分类报告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预防为主,科学决策;系统联动,统一口径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村镇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村镇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包括突然发生的损害村镇银行声誉、形象的各类负面新闻报道、重大失实报道等,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声誉影响,影响正常营运的紧急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村镇银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四条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村镇银行法人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
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本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六条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行长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组成的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本行舆情监测和声誉事件应
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指挥部署应急管理工作;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信息交流;
(二)督导各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
(三)完成相关文字材料。

第八条其他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职责:
(一)经常检查风险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送涉及声誉影响的有关情况,并提供决策建议;
(二)做好声誉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建立健全自身反应灵敏、运转及时的预测预警体系;
(三)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资源,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进行善后恢复工作。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分级
第九条声誉风险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三级:重大、较大、一般。

难以判定级别时,就高不就低,当声誉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重大声誉风险是省级以上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或超出德州市范围内的非本行主动披露的重大负面信息及传言,或媒体的报道涉及重要商业秘密,或负面报道出现于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员等敏感话题上,已经或可能对全省村镇银行在省外或省内数市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较大声誉风险是指德州市级媒体的报道失实,或超出德州市辖区的非本行主动披露的重大负面信息及传言,或媒体的报道涉及商业秘密,或负面报道出现于敏感时期、敏感话题上,或德州市级媒体连续3天以上进行负面报道,已经在德州市范围内对全市农村信用社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一般声誉风险是指德州市辖内媒体的报道失实或者连续负面报道,已经或可能在德州市辖区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四章日常舆情监测
第十三条在总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支行、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工作,重点做好负面信息和舆情的记录,报领导小组进行舆情研判,评估声誉状况,评价应对效果。

第十四条舆情搜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新闻报道、在线文章、论坛博客),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

第十五条根据舆情对本行声誉的影响方向和程度,把舆情分为五个等级,即:正面、一般、关注、有害、危害,后三级统称负面舆情。

(一)正面舆情。

有关村镇银行的正面舆论,可以使公众、客户、股东、监管者、政府等有关利益相关方对银行作出的正面评价;具有较大的传播范围。

(二)一般舆情。

反映村镇银行日常经营活动动态的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不会对银行声誉产生广泛影响。

(三)关注舆情。

反映村镇银行或整个银行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和漏洞,内容客观,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传播范围较大;事件和消息涉及的机构少,情况比较个别;潜在影响小;可能对银行收入和资产增值产生远期影响;可能引起社会反响并造成银行声誉损失。

(四)有害舆情。

反映村镇银行存在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或存在较大风险,或事件关系到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性质恶劣引起民愤,以及事件被舆论误读、曲解的;传播范围大;涉及一定数量机构,或属于跨区域性事件;对银行收入和市场信心等产生现实的影响,造成银行财务损失或影响客户基础;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对银行声誉造成损失。

(五)危害舆情。

谣言或虚假消息,不负责的批评和恶语攻击;事件危及银行稳定;传播范围大;影响到合作金融全系统,
或横向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声誉;对银行流动性和资本造成现实的危机;社会影响强烈,事件给整个银行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银行业舆情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将舆情分为10大类,其中银行贯彻国家宏观政策、银行执行监管要求情况、银行风险状况、银行高管信息为Ⅰ类,银行内部管理、银行发展与资本市场、银行与客户、银行服务与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其他方面为Ⅱ类。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实时关注全部10类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对Ⅰ类关注级以上舆情向德州银监分局报告,对Ⅱ类关注级以上舆情向德州银行业协会报告(有害和危害级舆情要同时抄送德州银监分局)。

对正面级和一般级舆情做好记录,作为声誉状况评估的考虑因素。

第十八条舆情报送依紧急程度采取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正式文件等方式。

日常舆情报告,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季度舆情研判报告,采用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第五章声誉风险事件报告
第十九条较大和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实行逐级上报,总部,由各支行向总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各支行应于事发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总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接报后1小时内,事发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德州银监分局和德州市银行业协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支行要随时关注事态发展,若有需要应
及时进行续报。

第二十一条声誉事件报告原则采取书面形式。

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

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

第二十二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声誉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工作情况;
(三)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较大和重大声誉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声誉事件发生后,总部领导小组要迅速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可控情况等做出判断,根据职责和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力争尽快控制和平息事态,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迅速组成由董事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事发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参加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第二十五条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声誉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
范围、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各支行、部门要严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指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组织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和稳定,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银行业协会、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争取各方面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及时向上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当声誉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更高等级时,按照更高等级响应程序处置。

第二十九条在声誉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新闻工作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负责,坚持做到适时适度、有序开放、有效管理。

第三十条参与声誉事件处置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严格遵守纪律:
(一)服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
(二)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方案;
(三)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声誉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包括限制媒体采访(封锁消息)、对外信息发布(统一口径)等。

第三十一条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声誉事件带来的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要通过预测预警系统监测风险隐患,严防声誉事件出现反复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声誉事件的级别,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以及经验教训、恢复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逐级上报。

对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报告,要同时上报银监部门。

各部门应针对声誉事件及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应急管理预案。

第七章声誉风险管理考核
第三十四条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区别声誉事件的不同情形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根据声誉事件的级别,由领导小组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事件发生及其处置不力负有责任或不严格遵守纪律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及时报告声誉事件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xxxxx银行制定,修订、负责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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