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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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一、工伤参保:

按五险统一参保的要求提供资料,统一审核,确认参保信息。工伤保险参保后24小时正式生效,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二、工伤异动:

“五险统一征缴系统”网上申报,单位带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到征缴窗口申请确认,酌情办理异动后缴费手续。

三、“小工伤”申请:

医疗费用限额在2000元以内且不构成伤残的工伤事故,可以申请办理“小工伤”。填写《宁乡县工伤认定申请表(小工伤申请程序)》,《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事故医疗情况审查表》,本人手写受伤经过,3人以上证人证言,疾病诊断认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限额费用内)。

四、工伤认定: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案(88981207,QQ307761743),将待定工伤职工送往宁乡县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到社保大厅3号窗口开具住院介绍信送往医院工伤保险科)→尽快报送书面申请资料,必需30天内将书面申请资料交(5号窗口)→材料审查→工伤调查→下达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送达。

五、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后(工伤医疗期满)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填写《长沙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单位签出“陪同”或“不陪同”的意见并盖章)→送市局审批→工伤职工到市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市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市级)。

六、工伤医疗待遇结算:

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书递交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发票、住院汇总清单、出院记录、门诊费用清单→交大厅4号窗口进行登记确认→工伤医疗费结算→领导审核→单位带公章到414室办理支付手续。

七、工伤伤残(工亡)待遇结算:

单位和工伤职工领取伤残等级结论满15天后,单位负责人带公章、伤残职工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到大厅4号窗口办理伤残待遇申报手续→结算伤残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给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

工亡待遇办理:工亡职工家属将身份证、户口本、相关户籍证明资料交414室,组织供养亲属调查、签订工亡待遇领取协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政策结算、支付工亡待遇。

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 20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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