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100万元,甲方承诺在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后,甲方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然而,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解析1.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包括房屋产权、抵押、租赁等情况,以避免纠纷。
2.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诚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纠纷。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个人】张维张全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梅云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维【被告】张全成【本院观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全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各自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各自的责任多大?2、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购房人资格?3、张某1是否可以对“拆迁利益"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法律程序正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某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纠纷,原产权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纠纷。
赵某某声称其对房产拥有部分所有权,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某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过户,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返还首付款及赔偿损失。
二、法律程序正义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1. 依法受理张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该案。
2. 公开审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开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包括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张某某作为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质证、辩论等。
李某某作为被告,有权进行陈述、答辩、提供证据等。
4. 依法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即未告知张某某房产存在权属纠纷。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首付款50万元。
三、程序正义的意义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损失后得到补偿。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实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官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因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寻求法律帮助。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称,被告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被告李某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李某发现以下问题:1.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完全排除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3. 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法官李某对部分法律适用存在疑问。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官李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三、法律帮助过程1. 法官李某向法院领导汇报案件情况,请求指派法律专家进行会诊。
2. 法院领导同意法官李某的请求,指派了一名资深法官和一名法律专家组成会诊小组。
3. 会诊小组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4. 会诊小组对法官李某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以下建议:(1)严格审查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对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补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3)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四、案件审理结果在会诊小组的指导下,法官李某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排除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3.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退还部分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法官寻求法律帮助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可能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
法律案件分析近期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报告将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李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过户。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瑕疵。
因此,张某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同时,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并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纠纷。
三、案件二: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在任职期间,王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争议。
公司以王某工作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法律案例的素材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具体案件的真实记录,是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体现。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提高法律素养,为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素材摘抄,涵盖多个领域。
二、素材摘抄1. 刑事案件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案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素材摘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民事案件案例二:张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某。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素材摘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行政案件案例三: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李某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法建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素材摘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案某公司因与员工陈某发生劳动争议,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判决典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每月租金的20%。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李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计划入住。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在答辩中承认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但辩称其因房屋装修延误了交付时间,且装修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期延长。
李某还提出,其已经提前通知了张某,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李某提出的房屋装修延误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辩解,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装修义务进行约定,李某应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
至于不可预见情况,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延误交付房屋的原因,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较高,且考虑到李某的违约行为对张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原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适当降低。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将违约金降低至每月租金的10%。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某交付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房屋;2. 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每月租金10,000元的10%,从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很值得推敲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自家店铺失窃,遂在店铺门口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凡能提供店铺失窃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者,奖赏人民币五万元。
”该广告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不久,市民王某自称发现了一条有关失窃案的线索,向李某提供了该线索。
李某对此线索深信不疑,遂支付了五万元奖金。
然而,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五万元奖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2. 王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3. 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广告。
”据此,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悬赏人应当履行承诺。
在本案中,李某张贴的悬赏广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在看到悬赏广告后,提供了线索,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2. 王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在本案中,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对此,有以下几点分析:(1)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失窃案的关键证据,不足以证明失窃案的事实。
(2)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协助警方破案。
(3)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赃物,不足以协助警方追回赃物。
综上所述,王某提供的线索不具有实际价值。
3. 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点分析:(1)李某支付奖金是基于王某提供的线索,而该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2)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善意,因为他在支付奖金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3)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典民事案例及判决结果
以下是一个经典民事案例及判决结果:
案例: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背景:王某有一套房屋,打算将其出售。
张某得知后,与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了房价、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等事项。
案件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无法按时交房。
王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购房款及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张某一直拖延不予处理。
最终,王某决定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但张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退还王某购房款。
判决结果: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并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以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遭受损失。
总之,本案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诉讼败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张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赔偿其损失50万元,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
2. 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三、法院判决1. 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调查发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板翘起等。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主张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的实际损失为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因此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
4.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定金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违约,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因违约导致损失。
(3)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案例点评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案例争议本案中,部分人对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存在争议。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文书案例摘要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张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由张某造成?3. 张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
2. 张某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在交付前已经进行了维修,不存在质量问题。
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具有证明力,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保证房屋质量,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1. 张某赔偿李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10万元;2. 张某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房屋质量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房屋质量问题不仅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还可能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和使用。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不容忽视。
2. 出卖人保证房屋质量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方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32岁,张某的同事。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后成为好友。
2020年,张某计划购买一套新房,李某得知此事后,主动提出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张某,并承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
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双方于同年3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二、案情概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以种种理由拖延,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新居。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2021年5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定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张某向李某支付的定金,属于定金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在本案中,张某已支付定金,李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鉴于李某拖延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原因是李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讲堂五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的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过户房屋,已构成违约。
李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
二、案例二:王某与陈某的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经营一家餐厅时,因疏忽导致陈某在其餐厅就餐时烫伤。
陈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王某认为陈某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陈某5万元。
三、案例三:赵某与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赵某在刘某的家中做客时,不慎将刘某价值2万元的古董摔坏。
赵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刘某要求赵某赔偿3万元。
赵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导致刘某的古董损坏,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赔偿金额应根据古董的实际价值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赔偿刘某2万元。
四、案例四:陈某与李某的婚姻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陈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但李某拒绝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案例分析民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张某某是房屋的出卖方,李某某是房屋的买受方。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张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1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 同日,李某某支付了首付30万元。
3. 2021年6月1日,李某某再次支付了10万元,累计支付首付40万元。
4. 截止至2021年10月1日,李某某累计支付房款50万元。
5. 双方约定,房屋过户手续应在李某某支付全部房款后办理。
6. 李某某支付全部房款后,张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 李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张某某置之不理。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李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李某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案件事实概括案例(3篇)
第1篇案件事实: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2018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交付张某使用。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李某未能按期过户,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张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然而,到了约定的过户日期,李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屋未能过户至张某名下。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过户。
张某遂于2018年7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被告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辩称自己未能按期过户的原因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
李某同时提出,由于张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导致其无法及时进行房屋维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李某未能按期过户房屋的原因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张某是否按期支付了房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调查取证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和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2)张某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3)张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曾承诺过户房屋。
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维修合同;(2)维修工程的相关发票;(3)张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张某曾承诺支付维修费用。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某和李某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某认为,李某未能按期过户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同时提出,其已按期支付了房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李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是其未能按期过户的原因。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存义张玉娜张弘【审理法官】林存义张玉娜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当事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当事人-个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代理律师/律所】马志良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志良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志良马许【代理律所】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与单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效力待定追认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与单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中,张某1称1995年其将涉诉宅院房屋出卖给单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但张某1无法提供买卖协议原件;单某认可其与张某1就涉诉宅院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称双方签署过一份协议,但原件只有一份。
根据双方当事人前述陈述内容,结合张某1一审中自认收取3200元款项,以及房屋的坐落情况、房屋出售后的履行情况,可以确认张某1与单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打官司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民初字第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李某负责办理,张某在支付房屋总价款的95%后,剩余5%作为尾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95%,即142.5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李某主张的房屋权属纠纷问题,经调查,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因此,李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房屋总价款的5%,即7.5万元作为赔偿金。
法律引用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应在收到房屋权属证书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房款。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022年4月1日,张某支付了首期房款50万元。
然而,李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2022年5月20日,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房款50万元。
3. 李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4. 李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未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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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向某某、被告张某、第三人陈某某、第三人黄某某
陈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原系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系该公司职员,张某系张某某之女。
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3号1单元504号的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00.47平方米)属张某所有。
陈某某于2007-2008年期间多次向黄某某借款。
2007年12月,陈某某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
同月25日,黄某某在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张某及其父亲张某某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向某某,成交总价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以借款抵付购房款,过户后1个月结清,(收条、借条、约定借款利息、违约金等)都可抵付购房款,并约定由张某包过户给向某某,费用由张某全部承担,交易完成后再将借条换成收条;即日起28天内,张某腾空退出该房,并保证权属清楚,无纠纷、无债权;张某逾期不交付房屋,不还清借款,有欺瞒、不配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不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的0.3%向向某某支付违约金,并按天累计赔偿;经双方协商,张某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还清购房款(借款)承担相关费用,可按原价回购房屋”。
张某在上述合同尾部甲方栏签名并捺手印,乙方栏有“向某某”签名并捺手印。
当日,张某出具收条一张,注明:“今收到向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整。
若我不在30天内腾空交房,按月赔偿违约金5%至最高法规内”。
因张某至今未向向某某交付该房屋,也未
办理权属过户手续,故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依约交付某市某区XX路X号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张某辩称:2007年12月25日,陈某某为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请求张某父亲张某某给予帮助,张某某让张某在黄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后,黄某某当场将借款50万元交给陈某某并扣除相关利息;向某某当时不在场,更未在合同上签名,张某从未见过向某某;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并非向某某、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行为发生在陈某某与黄某某之间,与向某某、张某无关;陈某某向黄某某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305万元,现陈某某已归还283万元,已超额还清本金,即使考虑上述高额利息,也仅欠黄某某22万元,不应以张某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偿。
综上,请求驳回向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述称:向某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2008年9月,陈某某和黄某某之间50万元借款发生于2007年12月下旬,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从黄某某和陈某某之间的借款惯例来看,并不需要房屋抵押。
向某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黄某某和陈某某均无关。
请求支持向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述称:陈某某因其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黄某某要求提供抵押担保,陈某某遂请求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以张某房屋作为抵押但保后,黄某某才将借款50万元交给陈某某。
陈某某愿意承担该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判决认定:陈某某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共计1418.446万元,其中向黄某某集资305万元,案发前已还款283万元,骗得黄某某22万元。
2. 张某提出向某某未参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尾部乙方栏“向某某”签名及手印缺乏真实性,请求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向某某认为即使上述签名及手印非向某某所为,但均经其授权或追认,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张某申请鉴定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拒绝鉴定。
【争议焦点】
向某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有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法院判决】
驳回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3020元、其他诉讼费69元,以上共计12139元,由向某某负担。
【律师评析】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1.从合同订立情况看,该合同由向某某与张某签订,交易的标的物为二手房,但签订合同之前,原告从未看过房屋;签订之时,原告也未出面,而是由黄某某持合同交张某签字;签订合同的地点是在黄某某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常情况下,购买房屋是个人及家庭生活中
的重要事项,购房人一般会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向某某既不看房也不与出卖方见面,与常情不符。
2.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向某某与张某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张某将某市某区XX路X号房屋以50万元出售给向某某,但该合同也约定了“以借款抵付购房款50万元”、“(收条、借款、约定借款利息、违约金等)都可以抵付购房款”、“经双方协商,张某2007年12月31日前退还购房款(借款)承担相关费用,可按原价回购房屋”等内容,上述约定更符合以房抵债特征,与通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不同;
3.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即日起28天内,张某腾空退出该房”,但合同签订后,张某并未腾出房屋,向某某亦未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要求张某腾出房屋,向某某于2008年11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也是在陈某某于2008年11月6日全家逃逸之后;张某虽然于合同签订当日出具了收条,但该收条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以借款抵付房款50万元”不符,且向某某不能提供款项来源及支付形式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该50万元;
④陈某某等人在刑事讯问笔录中的陈述、在本案中的陈述等均证明陈某某欲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黄某某要求陈某某提供抵押,因张某之父张某某在陈某某公司任职,故陈某某以张某的房屋抵押从而得到了借款。
综上,向某某主张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提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但从该合同订立的时间、约定
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方面分析,加之在张某否认与向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且未实际收取购房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向某某还应针对双方当事人关系、交易背景及过程、款项来源及支付形式等事实提供证据,并对合同条款的文义作出合理解释,故向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