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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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氛围,保证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科学决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管理中的作用,学校决定组建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现就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要求: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并具有高级职称;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名额的分配:
校学术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本校委员17人,行业、企业委员4人。根据各教学单位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员的数量和重点专业分布情况,本校委员在全校教学单位的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部门名额部门名额国际商务学院 2 体育学院 1 旅游学院 2 艺术与计算机学院 1 机电与建筑学院 2 现代教育中心 1
经济管理学院 3 思想品德教学部 2
会计金融学院 3
合计17
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必须至少有1名专职教学人员(未担任学校和部门的党政领导职务),且优先推荐正高级职称人员。如本教学单位无符合条件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供推荐,可推荐副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的候选人距退休年龄不少于4年。
行业、企业委员由学校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推荐,其中来自旅游行业的2人,来自商贸行业的2人。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如下:
1.9月20日之前,有意参加学术委员会且符合条件的本校人员可填写自荐表交至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汇总后交给职教所。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按1:2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士发出竞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邀请函,并将企业人士简历发给职教所。
2.9月23日之前完成资格审查,学校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列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9月28日前,各教学单位召开教师大会,投票决定本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确定来自行业、企业的候选人,再由学校教务会议讨论决定推荐人选。
4.学校汇总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一周。
本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工作由职教所组织实施。工作联系人:梁田,办公电话:83771926。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工作,积极组织落实。
附件: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自荐表
2.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负责人产生办法
职教所
2016年9月12日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自荐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专业职务行政职务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工作单位或部门
电话邮箱
研究方向
代表性成果名
称、形式、发
表时间、发表
刊物
科研获奖情况
所在教学单位
意见
教学单位签章:
学校资格审查
意见
科研处签章: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负责人
产生办法
第一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负责人”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且距退休年龄不少于4年。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本校委员17人,行业、企业委员4人。
第五条根据各教学单位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员的数量和重点专业分布情况,本校委员在全校教学单位的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部门名额部门名额国际商务学院 2 体育学院 1 旅游学院 2 艺术与计算机学院 1 机电与建筑学院 2 现代教育中心 1
经济管理学院 3 思想品德教学部 2
会计金融学院 3
合计17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必须至少应该有1名为专职教学人员(未担任学校和部门的党政领导职务),且优先推荐正高级职称人员。如果有教学单位无符合条件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供推荐,亦可推荐副高级职称人员。
第七条行业、企业委员由学校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推荐。其中来自旅游行业的2人,来自商贸行业的2人。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如下:
1.学校发布关于组建校学术委员会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本校人员可填写自荐表。同时,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按1:2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士发出竞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邀请函。
2.学校对自我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列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各教学单位召开教师大会,投票决定本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确定来自行业、企业的候选人,再由学校教务会议讨论决定推荐人选。
4.学校汇总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一周。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部产生后,学校校长于一周内在委员中提名1人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应于提名后三日内召开全体会议,对此项提名进行表决,获委员总数2/3以上赞成即为通过。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获委员总数2/3以上赞成即为通过。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9人,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生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必须为9人,且至少要有2名是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应包含至少一名与专业委员会所承担职责相关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没有人在相关职能部门任职,为确保专业委员会各项决定的顺利实施,允许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至多1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