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限责任公司章程(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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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出资如下:股东姓名:(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

股东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

甲方,第一期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第一期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第一期出资于年月日出资完毕,本次验资由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其余:甲方未出资额为万元,乙方未出资额为万元,于年月日之前缴足,若未按期足额缴付的,甲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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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5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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