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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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

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4 单位(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来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

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

4 地基

4.1 一般规定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0~0.10,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0~0.10,但不应少于3根。

5 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0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完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3 基本规定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1 防水混凝土

4.1.8 防水泥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 防水泥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5 塑料板防水层

4.5.5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检验方法:双焊缝间空腔内充气检查。

5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5.1 锚喷支护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和锚杆抗拔力试验报告。

6 排水工程

6.1 渗排水、盲沟排水

6.1.8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砂、石试验报告。

四、钢结构工程

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2 钢材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 焊接材料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 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 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 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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