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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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
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物情况:
1.1品名:乳化沥青储罐一套
1.2规格:80m3储罐两台及配套设备
1.3数量:一套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总额:万元整
2.2付款方式:
2.3付款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定作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其余部分待安装调试完
毕,正常使用后支付完毕。
第三条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要求:
3.1质量要求:应满足乳化沥青储存条件(即满足能够加热到5-35 C中任意温度),并能顺利地装卸车。
3.2技术要求:两只罐为一套,每套包括:①储罐两只,每只罐容积:80立方米;②罐体采用6mm、罐端封头采用8mm的Q235国标钢板加工并设三道角钢加强圈;③每套配备导热油加热器一套;电加热箱为0.3m3,循环泵一台,④ KCB483.3齿轮沥青泵两台(满足装卸车,
其中一台为备用);用电热丝伴热,并能相互倒罐,⑤自动控制电气一套;要求自动加温与停止;⑥罐体保温措施为:内为10cm厚岩棉板、外为0.5mm彩钢板包裹;管道保温措施为:内为5cm 厚岩棉管、外为0.5mm白铁皮包裹;⑦卸油槽一座,装卸车管道的制作安装;⑧浮子式液位显
示器一套共两台,每个储罐配备一台;⑨热电阻、双金属温度显示器一套共三台,每个储罐配备一台,导热油加热箱配备一台;⑩每套沥青搅拌器四台,实现定时控制功能。搅拌时叶片向下推动液体,每个搅拌器有两层叶片。
3.3备注:以上设备如不能满足3.1条款要求时,需增加的设备及原材料,由承揽人免费提供并负责安装调试,直致满足 3.1条款要求。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4.1承揽人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5.1验收标准:按第三条3.1质量要求和3.2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5.2验收方法:目测、借助辅助工具、运转试验等方法进行验收。
5.3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5.4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90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人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5.5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六条送交及安装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6.1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及安装定作物
6.1.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及安装时间:
6.1.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6.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送交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7.1包装要求:满足定作物包装要求。
7.2费用负担:承揽方承担包装费用。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8.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8.2运输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定作物的保修:
9.1定作物保修期:自交付调试正常使用后,三个月内免费维修,其后由承揽方按成本价维修。
9.2在保修期内承揽人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条预付款的支付:
10.1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合同生效后,支付总金额的40%。
10.2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1.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1.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
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1.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11.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10 %违约金。
11.5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11.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50 %的违约金。
11.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1.8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11.9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10因承揽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2.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
相应损失。
1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 %的违约金。
12.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
1 %。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2.4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 1 %的违约金。
12.5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2.6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时,定作人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3.2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