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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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债的履行

一、概念题

1.债的恰当履行原则(南京大学2004年研)

答:债的恰当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2.情事变更原则(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

答: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法条评析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试评析这一法条。(北大2014年研)

答:《合同法》第72条规定所涉及的是民法理论上的部分履行制度。其所处理的问题是,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履行不完全”时,双方的利益状态应该如何调整。

(1)部分履行的界定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只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2)部分履行中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部分履行构成对全面履行原则的违反,因此必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①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这种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

②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即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②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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