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商法笔记2

海商法笔记2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订立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的双重特征。
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一)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下,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
(二)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容,除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而后者有关船舶营运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三)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而后者则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收取租金。
(四)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承担在装卸港发生的滞期费,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的停租事项外,承租人都要按规定支付租金。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的船舶(二)提供适航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船舶(三)履行合同期间的义务(四)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行使撤船权(五)留置权(六)船舶转让权(七)责任与免责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停付租金的权利: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三)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的运输(四)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五)负责装卸货物(六)转租船舶权(七)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八)留置权(九)还船三、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若干特殊条款(一)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二)新杰森条款(三)救助报酬条款(四)共同海损条款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又称“过户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海商法备课笔记(for student)

第一章绪论一、什么是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l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海商法应定义为: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是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船舶关系《海商法》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其属具。
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船舶关系,只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海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作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海商法的特点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涉外性由于海商法调整的是海上的商业活动,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进行,其本质上具有国际性,因此海商法本身也必然具有国际性。
同一片海洋,经历同样的气候,驶过同一条航线。
尽管船舶、海员、以及其他海事关系当事人拥有不同的国籍、住所,海事关系的争议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同国家的海商法也会采用类似的原则、规则来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从而了使得海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统一性、国际性。
(二)技术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海商法笔记已印

海商法目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提单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第五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六节海运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订立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一节海上拖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法律及其概念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的管辖权第九章海难救助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法律沿革第二节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第三节确定救助款项的标准第四节救助合同第十章共同海损第一节共同海损的历史及其规则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第四节共同海损费用第五节共同海损理算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第二节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统一第十二章船舶污损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依法保护海洋环境第二节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主要通过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强制适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余地有限。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大多是合同的第三方。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
后者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班轮运输。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2.1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
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一般保险条件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4.1 投保和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承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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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海商法期末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一、重要概念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各方按照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5、滞期费。
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6、定期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船舶。
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取决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臵,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8、船舶责任限制。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9、海难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10、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般问题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遵循了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成熟的内容和原则。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保护和补偿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总结,旨在进一步了解并提高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1.共同行为主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者、承运人等多个行为主体。
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的责任,而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
2.特定目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的保险责任只是发生在货物运输中的特定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
3.保险金额限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只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进行补偿。
这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在索赔时故意制造损失或过度索赔。
4.合同约束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标的物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即被保险货物的具体描述和数量等信息。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补偿义务和具体的保险范围。
包括保险期间、保险事故、保险金额等内容。
4.免赔额及索赔程序合同中应明确免赔额的数额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期满、协议解除等。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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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海商法1.【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船舶】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Related: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5.【视为海上货运】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6.【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及合同要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所有权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8.【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海商法笔记

Chapter two :Its Rights On Ships1.What is ship?(船舶)的定义P 152.charterers of ship(船舶的特点):1).Ship is a kind of moveable real estate.2).Personality of ship3.Ship Registration(船舶登记)1).The Aim of registration:Get Nationality of ship•UNCLOS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Law of the Sea) :•Article 91: Nationality of shipsa. Every State shall fix the conditions for the grant of its nationality to ship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ships in itsterritory, and for the right to fly its flag. Ships hav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y are entitled to fly. There must exist a genuine link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hip.•Article 92:Status of shipsb. A ship which sails under the flags of two or more States, using them according to convenience, may not claim anyof the nationalities in ques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other State, and may be assimilated to a ship without nationality.2) Kinds of Registration law: P 18 Case: Great Britain•As country wishes: Open Registry Close Registry3)Flag of Convenience(方便旗): P 19 For Less taxes and less management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船舶所有权)一、Definition:CMC Art. 7:这一概念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选修课 课堂笔记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简介:海商法第四章海牙规则维比斯规则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规概论一海商法历史: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发展: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特点:(1)涉外性强。
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聚友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其次,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再有,海商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本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以及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甚至是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
(2)技术性强。
海商法是法律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因此技术性较强。
(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
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有陆上运输所无法比拟的特殊风险,如海上恶劣气候、海盗等。
从事海上运输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海事的发生可能会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
为鼓励航运业的发展,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在海商法领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入船舶抵押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等。
海商法笔记

第一章班轮一、名词解释:1.提单(00):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其物权凭证功能对国际贸易影响巨大,是当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
2.承运人责任期间(00,03,04):海牙及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俗称“钩到钩”;汉堡规则为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我国海商法进行了折衷,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
3.指示提单(01):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即为指示提单。
其中,“To order”默认为托运人指示。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可以转让,其风险小于不记名提单,又克服了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缺点,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4.预借提单(01):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与倒签提单一样,通常是为了让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使托运人能够顺利结汇。
此行为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行为,即使托运人出具保函,也往往无效。
承运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预借提单风险一般比倒签提单还要大。
5.倒签提单(01):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为倒签提单。
(其他参见上题)6.初步证据(01):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提单时,未对提单记载作出保留,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假如承运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接受的货物状况不是如提单记载的那样,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反证推翻之;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后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交货物灭失、损坏的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到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海商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引言阅读完《海商法的精神》一书,我深刻感受到了海商法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本书从法律、历史、经济等多个角度探讨了海商法的精神内涵,让我对海商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的读书笔记,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二、海商法的历史背景在阅读本书时,我了解到海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随着贸易和航运的发展,海商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海上贸易活动频繁,为了解决海上贸易纠纷,各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海商法。
这些法律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海商法的基石。
三、海商法的法律原则在阅读过程中,我注意到海商法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原则和公平原则。
契约原则是海商法的基础,要求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公平原则则强调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这些原则为海上贸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四、海商法的制度特点在阅读本书时,我发现海商法具有一些独特的制度特点。
其中最重要的是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船舶优先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是指在海上事故中,责任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这些制度特点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海商法的现实意义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海商法的现实意义。
首先,海商法为海上贸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次,海商法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推动全球经济繁荣。
最后,海商法还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通过阅读《海商法的精神》一书,我对海商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认为,学习和研究海商法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规律,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海上贸易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同时,我也认识到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体系,其精神内涵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海上货物运输(主干部分)海上运输旅客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海上货物运输针对远洋运输占主要地位(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1、优点:运量大、通货率强(自然形成的水路多)、运费低2、缺点:时间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港口吃水、台风、潮汐)、速度慢、风险高危机大、污染严重。
(三)国际远洋运输排名1、马斯基(丹麦)2、地中海船运MSC(瑞士)3、达菲(法国)4、长龙(台湾)5、克伯罗特(德国)6、中远(中国)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组织和进行(一)(最早)商船合一船商分离,货主不参与运输(或很少参与)(二)海上货物运输分为:不定期(租船)、定期(班轮)1、定期(班轮):(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运费率、固定船期表(承运人负责)(2)承运人自行承担滞期费(3)班轮杂货轮→从船边到船舷,托运人,收货人集装箱→cy→cy 场到场cfs→cfs 站到站(4)一般通过提单(格式条款)确定权利、义务(5)班轮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承运人舷——舷钩——钩2、租船航次租船(程租)定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赁(光租)→不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称租金,不叫运费适用船舶租赁合同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起源与发展1、公元600年——公元800年希腊腓尼基人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海法(1)地中海《海事法汇编》(2)英国《康索拉特法》(3)波罗的海《维斯比海法》三、分类与法律渊源(一)分类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纵向行政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权利、义务(国内、国际三公约)主要涉及调整纠纷的程序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全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法草案(二)渊源国内→海商法国际→国际条约(三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条约、与国际法无规定)(三)现代化1、特征:(1)承运人责任加重沿海运输→严格责任制远洋运输→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新规则的出现(集装箱、电子提单)运输环节怎么流转、责任划分、风险承担(3)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生效,对承运人苛刻很多海运大国联合抵制A.针对集装箱货物的班轮运输B.把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扩展到“门到门”,新创了“履约方”的名词,网状责任制C.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重大变革●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宅免责)→完全责任制●适航义务→适员、适货、适航✧开航时,开航前→(扩展)全程的运输过程●履约方(独立合同人)✧实际履约方→运送,操作,保管,仓储✧契约履约方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是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海商法学个部分重点内容概述第一章:理论并不深,大概看一遍下来都能看懂。
第二章:船舶物权中的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极其重要的。
曾出考题:船舶抵押权定义、优先权的定义和范围、留置权消灭的条件、扣押与留置的关系。
第三章:船员。
这也是不多的非重点章节之一。
曾出考题:船长的几个职能。
我认为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船员的条件(三点)和船员的配备条件(两点)。
第四章:核心章节,需要自己仔细揣摩每个字的意思,任何地方都是重要的出题点。
曾出考题:NOVCC定义,西马拉雅条款定义,托运人定义(注意看法条有两种托运人的存在),consecutive single trip voyage定义,COA定义,tackle to tackle定义,航行过失定义,列举免责中的5项以上,为何对承运人的归责是属于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怎样计算sdr(估计这种题在以后不应该出现),论述不知条款及其证据效力。
采用电子提单会有什么问题出现,UNCTAD定义, COGSA定义,WWD定义,PORT charter定义,安全港定义,CQD 定义,NOR 定义,GENCON 定义,Dead Freight 定义,责任终止条款定义,简述在航次租船中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以上的题目还不足以反映所有的重点,我认为本章除了电子提单和水路运输合同不需要掌握太清楚以外其他的都非常重要,我现在就列举以前没有出现的一些重要考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和提单这两节就不用说了,麻烦大家全部仔细看一便吧。
海运单要注意非流转性注意和其他单证进行对比。
注意比较三大规则的变化,注意出比较题。
租船的各种条款要弄明白,后面的冰冻战争条款等就不用弄得太详细了。
多式联运就注意一下责任形式的比较,网状的和统一的差别。
第五、六章不太重要,大概看看即可。
今年出了一个雅典公约,相比明年卷子上不会重复今年的了。
第七章:又一个重要章节。
曾出题:TCT定义, NYPE定义,反技术波动条款,停租的定义,最后合法航次是指什么,注意英美中有别。
海商法笔记

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海牙规则承运人谨慎处理了,承运人举证不适航 谁主张谁证明
违反适航义务的法律后果:适航义务是承运人的根本义务。
管货义务,对象是货物。整个运输过程。一直到交付货物为止。7个步骤,会考。装载 搬移
适货义务,对象是货舱。有了适货才有管货。开航之前。
包运合同 在时间内发生位移即可。总合同一般比较便宜
联运合同,不是一次运输 而是多次运输
考点2班轮公司的船期公告,相当于要约邀请
订舱,交一个托运单BOOKING NOTE,货主说明有货要托运。
收货签发提单。提单一旦签发,运输合同就告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通过协商,租船经纪人,租船代理,不是货主 船东
考题重复
不考程序法:海事诉讼,时效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以后在校学习。
一门特殊法。调整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总称,包含与运输有关的东西。
就业对口:货运代理。租船经纪人。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制定中国海商法的人都不是法学出生的,法律逻辑性不是很强,写的像合同,不能与民法同等对待。
考点绕航。地理上的概念。上海到澳大利亚,怎么走?西班牙的直布罗陀海峡进入地中海,走苏伊士运河进入印度洋,再到澳大利亚。 或者大西洋绕过好望角。有时候绕航是合理的。
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为了船舶 货物双方利益。海牙规则和海商法都对绕航有规定。
承运人的留置权,考点
同民法中的留置权不一样,约定留置权。未付运费承运人对其货物进行留置。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4点
考点4免责权海牙规则17项 海商法12项 中国海商法是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综合起来的。航行过程 火灾 ,,, 重点 考过很多次。
海商法考试必背诵

海商法考试必背诵海商法题型——大纲看透名词解释3:需要英文术语(知道)单选10,2:课上内容判断:课上内容简答:4道,每道五分案例20分,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论述——宏观,对海商法的认识,第一章第一章考察60%名词解释1、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主体是船舶所有人,通常称为船东或船主,具有广泛性。
客体是指船舶包括船体、设备和船舶属具。
内容是指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船舶抵押权MORTGAGE OF SHIPS: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船舶留置权The possessory lien: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的费用或修船的费用以偿还的权利。
4、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S:海事请求人依法定情形,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是指承运人收取的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
主体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目的是运送货物;也是为第三人一订的合同利益订立合同。
6、提单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7、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
8、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pter Party:期租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9、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一艘空船,在租期之内,承租人通过自行配备的船员占有和控制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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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上运输和沿海运输的区别:(1)责任制度不同;(2)运输单证不同,前者提单,后者是不可转让的运单;一、概念:由海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海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主体:1、特点:(1)多元化;(2)涉外性;2、分类:(1)船舶所有人(船东);(2)船舶经营人;(3)船舶承租人;(4)多式联运经营人;(5)海上保险人;(6)船员三、客体:1、行为;2、劳务;3、财产;4、相关利益;四、内容: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2、单务、双务第一节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船舶的概念:art 3 (背)二、法律性质:1、合成物——不可分割性;2、按不动产处理——等级制度art 9;3、人格化属性——拟人化处理;三、特征:1、动产的特殊性;2、高度的国际化流动性;3、巨大的致损可能性;4、财产权益的不可分割性和牵连性;第二节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一、船舶登记的意义:1、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依据;2、产生船舶国籍、国籍港和航行权的依据;3、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二、船舶国籍和船旗(一)船舶国籍1、定义:船舶所有人安好走啊某个国籍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去的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2、意义:确认航行权的依据;适用国内法的依据;3、条件(三种标准):(1)船舶所有人的国籍;(2)船员国籍;(3)船舶所有人所住地或船舶建造地;(我国是1和2,不承认双重国籍)(二)船旗1、定义:依照所属国的规定所悬挂的旗帜;2、意义:确定国籍;维护公海航行秩序;3、方便旗制度:在适用开放制登记的国家,无论船舶与该国有无联系,均予以登记,允许其悬挂该国国旗的制度;利:船旗国获得登记费和税款收入;船东逃脱高额税费;促进船旗国船员就业;弊:技术安全检验监督不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商船队;方便了违法犯罪活动;第一节概述一、概念art 31二、法律地位我国:独立法律地位三、资格:1、中国公民;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第二节船员的权利和义务p76一、权利:1、工资津贴请求权;2、生活保障请求权;3、残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请求权;4、休假请求权;5、退休金请求权;6、获得保险请求权;7、返回原港请求权;8、救助报酬请求权;二、义务:1、提供劳务;2、忠实义务;3、遵纪守法;4、禁止私载,夹带违禁品第三节船长一、概念:受船方聘用或雇佣,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二、职责和权限:1、管理和驾驶船舶;2、负责船舶安全和秩序;3、出具证明文件art 37;4、处理紧急情况art 28;5、代理签订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提单);三、义务:1、完成航行;2、检查船舶适航能力;3、置备相关文件;4、在船指挥;5、谨慎注意;6、监督船员;7、海难救助;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二、特点:1、特别法物权;2、客体单一性;3、公示方法特殊性,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留置权:占有;优先权:不具有公示性;4、优先顺序多重性;第二节船舶所有权一、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客体范围:合成物;三、取得和消灭:(一)取得:要式法律行为art 9、art 10;四、“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第三节船舶抵押权一、概念: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点:1、以船舶为客体;2、“提供”而非转移占有;3、登记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三、设定、行使和消灭(一)设定1、主体条件: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所有人授权人,建造中船舶的建造人;2、形式要件:书面形式art 12;抵押登记art 13 第一款;3、主观条件:共有船舶:统一意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同人同意。
(二)行使:1、依法拍卖art 11;2、同一船舶上不同物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3、同一船舶上多个抵押权(同一天的按同一顺序受偿);(三)消灭:1、主债消灭;2、抵押船舶消灭;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四、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查询权;2、投保权;art 15;3、同意转让权及追索权art 17;4、优先受偿权;第四节船舶留置权一、概念: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特点:1、仅适用于法定合同之债:造船、修船;2、实际占有;3、仅用于保护造船人、修船人再合同中应取得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三、取得和消灭(一)取得:1、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2、造船、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3、合同中未约定不得留置;(二)实现——宽限期:1、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2、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间内履行;3、债务人扔不履行则课执行;4、申请法院拍卖船舶;(三)消灭:1、债权消灭;2、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3、丧失占有;一、概念: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特点:1、法定性;2、依附性(依附于船舶);3、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权);4、秘密性;三、 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 art 22(一)适用范围:1、工资、报酬;2、人身伤亡赔偿;3、港口归责;4、海难救助款项;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二)受偿顺序:按art 22 1—5的顺序(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处理原则:1、保证国家税收;2、保护船员利益;3、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4、人身伤亡之债优于财产损害之债;1、与其他船舶的物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art 25 第一款应先行拨付一些费用 art 24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各项海事请求权之间:art 22 1—2—3—4—5倒序原则/先发生后受偿 art 23 :(1)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发生在其他各项之后,则应该优于其他各项受偿;(2)如果同一船舶有两个以上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先受偿;(3)其他四项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权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则按比例受偿;四、 优先权的取得、转移、行使和消灭(一)取得:法定的海事请求权一旦发生,就自动取得;(二)转移:随着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三)行使:司法程序(法院扣押,拍卖船舶)(四)消灭: art 29 :1、1年时效届满;2、法院强制出售船舶;3、船舶消灭;4、所有权转让距公告期60日届满 art 29;5、债务得到履行;第d ì二èr 编bi ān 海h ǎi 上sh àn ɡ运y ùn 输sh ū法f ǎ律l ǜ制zh ì度d ù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特点:1、风险大(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人为事故);2、国际性;3、法律效力常涉及第三人;4、一般是要式合同;三、种类1、班轮货运合同/件杂合同/零担合同;2、航次租次合同;3、海上货运合同;4、多式联运合同;四、海上货运当事人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2、实际承运人;3、托运人;4、收货人一、产生背景二、海牙规则(一)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2、管货——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3、不得不合理绕航;4、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接受货物或装船后签发提单;p.s适航:(1)使船舶适航——适船: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灯方面能够抵抗船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2)适员:妥善的配备船员、装备船员和配备供应物品;(3)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货、载运和保管义务。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期间:即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三)承运人责任免除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免责条款:17项,课本p160“航海过失”免责:1、驾驶船舶过失免责;2、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四)统一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100英镑/件或单位;(五)规定了诉讼时效(托运人诉承运人的时效):1年;(六)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而不适用租船合同;三、海牙——维斯比规则(一)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1、“双轨制”:10000金法郎/件或单位或30金法郎/千克,以两者中较高的数额为准;(666.67SDR/件或单位或2SDR/千克,以两者中较高的数额为准)2、专门规定了集装箱的计算方法:除非载明件数或单位数,否则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3、补充了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货损;(二)明确了提单的最终证明效力——确立了“禁止反证”的原则(三)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扩大到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四)延长了诉讼时效: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五)扩大了适用范围:1、提单从一个缔约国;2、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3、提单明确规定受《海牙规则》或接受该公约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的约束;四、海报规则(一)确立了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除非承运人证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后果的产生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二)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受货物——交付货物,即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三)进一步提高责任限额:835SDR/件或单位或2.5SDR/千克,较高为准(四)实际承运人(五)保函的法律效力: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六)诉讼时效延长到2年并课多次延长;(七)适用范围扩大:1、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之内;2、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3、提单明确规定受《海牙规则》或接受该公约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的约束;五、鹿特丹规则(一)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收获——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二)承运人责任基础和免责变化:1、采用承运人完全过错责任;2、废除了承运人“海航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3、将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三)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875SDR/货运单位或货物毛量3SDR/kg,较高为准;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情形没有变化;(四)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的变化:“三个推定”的立法框架:1、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无过失;2、承运人举证的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3、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已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