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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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私募基金代销合同
XXXX X T限责任公司
与
XXXXXf理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一、合作参与方
甲方: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乙方: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邮箱:
二、目的和定义
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
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私募基金产品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
托,面向乙方客户销售甲方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业务。
甲方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私募基金产品包括: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专门为乙方客户设计投资方案并进行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二)甲方自主设计及负责管理的各类私募基金产品。
以上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需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的规定完成批准或备案手续。代销具体产品相关事宜由双
方另行签署《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代理业务范围
(一)特定对象确定、客户身份识别、合格投资者确认、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产品信息介绍、合同签署等业务;
(二)私募基金产品市场营销、风险提示、客户服务、销售人
员培训等业务;
(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四、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业务。
(2) 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销售代理人,乙方并非为甲方唯一的销售代理人。
(3) 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或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包括但不限本协议或《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补充协议》约定) 向客户提供不当或虚假信息而给客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时单方面停止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私募基金产品,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害甲方权益并给予相应赔偿。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与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业务相关的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宣传推介材料,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名称和类型、托管情况、外包情况、募集专户情况、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
况、风险揭示、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
要
权利、产品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产品合同约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
甲方应在向投资者披露的同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乙方。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私募产品代理销售和客户
服务工作。
(4)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私募基金产品的特点等。
(5)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应符合规定《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定数H。
(6) 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7) 产品合同中约定的止损线被触发的,甲方应按产品合同约定及时主动平仓,未及时平仓导致乙方或基金持有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