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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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近年来,我们日常价格认定业务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小型汽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其中以二轮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居多。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认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一般采用的认定方法是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也会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相结合进行认定。认定的公式多采用:认定价格=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二手市场成交价,新车除外)×(1±调整系数),或认定价格=(市场中等零售价格或重置价格+购置附加税)×综合成新率。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为规范认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协助书的提出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认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机动车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268号)

二、提出机关按要求填写及提供的资料

1、《价格认定协助书》;

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3、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票据、照片、合格证等;

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三、严格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提出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

(1)案件的提出机关

我们要求县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办案机构(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一律以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委托,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直接委托。

(2)案件的性质

明确案件类型,被盗案件多属于财产型案件,在协助书中要具体到案件罪名。

(3)认定的目的

明确价格认定结论是为定罪量刑使用,还是作为民事赔偿使用或其他目的使用。认定结论使用的目的不一样,认定的思路和方法也不一样,认定结果也有所区别。

(4)价格类型

一般价格认定标的的价格类型有成本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采用何种价格进行认定,根据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定义进行确定。

(5)认定标的品牌、型号、机动车登记信息实际使用状况、配置、行驶里程、检测记录等信息要进行书面确认。

(6)认定基准日

价格认定基准日是决定价格认定结论的关键因素,确定价格认定基准日至关重要。在提出方提供资料审查阶段,要核查《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与案发日期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求提出机关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因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问题退回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审查主要是减少日后工作量。

(7)认定标的基准日形态

基准日形态主要是对案发时认定标的使用状况的描述,使用及保养状况不同,对认定结论有所影响。在认定中可以据据实物勘验情况,并结合提出方提供的受害人或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予以确认。

(8)提出机关单位批准人、送认人签字

《价格认定协助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送认人报送,负责人可以是局长、分管局长或值班局长,送认人一般由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关推荐,由公安分局统一报送到认证中心备案。

(9)提出机关及其办案盖章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要求提出机关盖章,且提供的其他资料由提出机关或办案机构盖章。

四、在审查受理阶段值得探讨的问题

1、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要依据提出机关提出的认定标的明细表及相关材料细细查验或勘验,如发现提出机关提供的车辆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或有疑问时应向提出机关提出,经提出机关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2、测算过程中认定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第一,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时,提出方提供的有效购置票据是一个要件,但由于在摩托车销售行业中少开票面金额的现象比较普遍,故其发票上的金额不予完全采用,应对标的销售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代理销售商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定标的在案发时的全新售价,并以该价格为基础进行了价格认定,避免认定价格失实的情况出现。第二,采用市场法计算时,成新率的确定是关键。除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外,还要考虑其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情况确定其调整系数。除此之外,

车辆是否脱检、脱检时间的长短等关键参数的核实也是至关重要,需要提出机关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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