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5.17
【实施日期】1989.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7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的发展,加强对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0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预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国防科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国防科技预研经费拨款或资助的先期技术开发类及大部分应用研究类项目(含课题、专题,下同)。
第三条国防科技预研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国防科技预研的中长期计划或按计划程序批准的项目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年度计划要保障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防科技发展的全局,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共同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类型和价款
第五条针对预研项目的特点,合同采用以下两种类型:
(一)成本补偿合同:对于标的明确,技术指标合理,技术方案可行,但是,技术风险较大或合同经费一时难以确定的研究项目,可采用成本补偿合同;
(二)固定价格合同:对于标的明确,技术指标合同,技术方案可行,合同经费成本清楚,配套措施基本落实的研究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第六条成本补偿合同的成本核算办法:先由乙方按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成本预算明细,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预算成本。任务完成后,由乙方报出实际成本,经甲方组织评议,确认实际成本。
成本补偿合同执行中的盈亏比例按甲方分担60~80%,乙方分担40~20%确定。甲方所得节余经费上缴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指国防科工委或主管部门,下同),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使用;甲方分担的超支经费,由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增拨。乙方所得节余经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乙方分担的超支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此类合同不计不可预见费。
第七条固定价格合同成本按本章第六条确定预算成本的办法一次核定,经费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不可预见费由双方在合同成本的5%以内商定并计入合同价款。
第八条对于经费能够保障的研究项目,可以按任务签订长期合同;对于经费不能完全保障的研究项目,可先按任务签订意向书,然后,根据逐年科研经费情况,再签订年
度合同或阶段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合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订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条国防科技预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类型;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目标);
(四)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及期限;
(六)保障条件;
(七)提供成果形式,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十)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十一)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经其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招标。国防科技预研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标方式,不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有关招标事项可参照《武器装备
研制项目招标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预研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对于需要主管部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