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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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
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
(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
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
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
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第九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第十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四)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五)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七条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五)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三)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四)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第十九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库,做到“一患一档”。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第四十条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
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公司结合实际确定。第
四十一条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底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省公司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本条所述“专业职
能部门”由网省公司结合实际确定。第四十二条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