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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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XXXX年X月
于中国广州市
XXXXXX(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即附件《合伙人名录及出资额》所记载的合伙人,下同)均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协议书之条款和条件,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或“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经友好协商一致,现达
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企业名称:XXXXXX(有限合伙)。
第六条经营场所:XXXXXX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
主要通过对XXXXXX有限公司及其股改、上市后的股份公司
(以下合称“XXXXXX”)进行战略性投资,使XXXXXX员工
以适当方式参与XXXXXX的运营管理,分享XXXXXX成长带
来的收益,并与XXXXXX的各投资方结成利益共同体,激励
员工在促进XXXXXX的良性发展和XXXXXX价值的最大化的
基础上实现其自身利益。
第八条投资范围
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除持有
XXXXXX股权/股份外,合伙企业不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也不投资其他任何企业。
第九条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
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除外);
第十条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算。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可视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据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与上述变更相关的法律
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二条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XXX 。
2.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及出资额列于附件。在合伙
企业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的,附件应作相应修改,并
应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据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有限合伙人变更相关的
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合伙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姓
名、住所、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普通合伙
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超过50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三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X元。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分别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列于本协
议附件。
2.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
3.普通合伙人应于XX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缴足其认缴出资总
额。
4.各有限合伙人应于XX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缴足其各自认缴
出资总额。
5.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缴纳完毕全部出资额的,最终按实
际缴纳金额计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可以要求将其未缴纳
出资额的部分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符合
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新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期缴纳全部出资额的合
伙人应当配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第六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XXX】作为合伙企业的发起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同意由【XXX】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执
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全部事务的执行,其他合伙人
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授权委托相关代表代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授权委托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
事务并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
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委托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在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全部行为,包
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
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
享有,所产生支出、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同意其他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入伙。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本着诚信和谨慎原则,以及最大限度维护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原则,行使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
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九条为控制合伙企业经营风险,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外,运用本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投资仅限于购买【XXXXXX】股权/股
份。
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资产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1.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购买其他主体发行的股份(权)或债券;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产等不动产;
3.向其他主体提供贷款或担保;
4.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办公场所的租赁、办公设备的购置、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聘用以及日常运营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开支,
不受第二十条规定限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单方面决定其支出
事宜。
第二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
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包括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手续;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负责协议的
履行;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根据本协议约定,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
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合伙企业投资而产生的权利;
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5.选择和更换企业财产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开立、维持和
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