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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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

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工作,经市医改小组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上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1 肺源性心脏病;2 慢性支气管炎;3 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4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 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6 糖尿病;7 各种恶性肿瘤;8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9 精神病;10 肝硬化;11 慢性活动性肝炎;12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3 癫痫;14 糖尿病并发症。

有以上慢性病的人员请在慢性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空军医院,武警新疆总队医院,铁路中心医院,兵团医院,建工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自治区肺科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选择医疗机构指定的专科医师进行特殊慢性病种的诊断。参保人员应提交的复核资料包括:《慢性病审批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所申请特殊慢性病的既往病史资料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单位证明材料等。对复核通过的人员,核发《慢性病门诊治疗登记薄》

参保人员增加特殊慢性病病种,须提交《慢性病门诊治疗登记薄》

及新增病种的有关资料,审批程序同上。

新疆中成经贸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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