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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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实验中学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学生社会实践、外出活动规定。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前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并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4、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严禁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7、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9、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10、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1、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操作。
开发区实验中学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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