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承包与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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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承包与租赁合同

篇一:采矿权出租合同

采矿权出租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租

第一条目标矿权的基本状况及租赁期限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批发证机关为(以下

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目标矿权系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转让)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

目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月年月日。

目标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目标矿区的范围坐标为:。

目标矿区的矿区面积为:。

目标矿权的开采矿种为:。

甲方未/已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矿权项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甲方拟将目标矿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进行采矿。甲方在租赁期内继续承担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目标矿权的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本合同项下目标矿权的租金

为每年¥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合同期内的租金总额为¥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本合同签署后额%(即¥万元)的保证金。在合同

履行期内,该保证金不冲抵乙方每年应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未发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金。之后乙方应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日内,向目标矿权的原发证机关提交办理目标矿权出租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出租采矿权的报告;采矿权出租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甲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采矿权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发证机

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述材料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对于原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甲、乙双方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甲方应在原发证机关批准目标矿权的出租之日起内,向乙方提供该目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目标矿权的出租未能获得批准时的处理方法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日内,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并按租金总额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的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日内,按照租金总额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

付的保证金可以冲抵该赔偿金。

第五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的采矿权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目标矿权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甲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甲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甲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甲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甲方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

目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目标矿权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

篇二:二采矿权的承包与租赁

采矿权的承包和租赁

一矿山承包行为的辨析

在矿山企业承包、采矿权租赁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地区至今仍然困扰着人们。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因煤矿承包、采矿权租赁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人们对于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承包和采矿权租赁在认识上分歧很大。

承包经营,是企业一种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订立合同确定财产所有者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矿山企业承包,实质上是有关矿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承包。而采矿权人采取承包的形式让承包人获得的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因此“承包”可以理解为是采矿权的转让。但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转让,其特点在于受让人在接受转让后仍然用发包人的名义采矿,也在于这种转让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有偿的。简而言之,矿山企业承包,是附有一定期限的不改变采矿人名义的采矿权有偿转让。采矿权的承包表现为经营性承包、劳务性承包和合伙型承包。经营性承包即采矿权主体将矿产发包给受让人开采,自己不参与经营,只收取承包费,经营性承包实质为采矿权出租。可以假定如果开发企业具有开矿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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